当我们回首古代,我力图寻觅和挖掘其精神所在,这样就不至于将实际上大相径庭的情况视为相同的情况,或是无法辨别貌似相同的情况之间的差异。
我的这些原则并非是我的偏见,而是从各种事物的特性中精选而出的。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随后,他又进一步说,
人们在我这部书里找不出挥洒豪放的笔触……我的著述中没有指责任何国家已建立的政体的意味。每个国家将在此书中,找到它们所遵循的准则的理由;我们还由此十分自然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只有那些有幸天生具备洞察整个国家政体能力的人,才能就此提出改革建议。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也就是说,他并不完全排除已有的制度,或者说以前已经有的制度架构,我们并不反对,但是,我要告诉你的是,我给你提供的关于这个制度的这种描述,在多大程度上,你现有的体制是符合这个描述的,如果你不符合就要改革它。
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来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所以,在18世纪的法国哲学当中。关于法的理解,实际上是出自于对规律的理解,而这种规律不是出自于人为的观念,而是出自于对事物的本性,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天然的、自然的关系,而不是人为强加上去的关系。
这种关系,他称之为是必然的关系。
所以,他又说,
从最限度的广义上来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也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它们的法;畜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它们的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由此,就是所有的事物它都有法的存在,而不是说只有人类才会有法。一切事物产生了存在的这种必然性,它的根据是怎么?
根据就是在于这样的理性的存在,这里的“理性”的概念,和后来哲学家所使用的理性的概念有所不同,我们前面强调,法国启蒙运动跟德国英国不同,还有两个核心词,一个就是理性,一个是宗教。
而理性就是用来反驳宗教的,当拥有了理性的概念,所以,宗教的概念才得以怀疑。
所以,这个理性的它的确不是我们通常讲的那个理性(Reason),理性的概念是Reason,而Reason就是我们前面通常所说的“推理活动”,或者简单地说就是推理。所以,理性是通过推理来实现的,是通过我们对一个事物的基本的、简单的,或是出自于我们本能的,一种推理活动来实现的。
为什么,说它是出自于本能?
就是它不需要你去考量的,不需要你去用某一种理论来解释的,不需要用一个先验的观念为主的,你能直接感觉到,这个事物应当就是这个样子,而不应该是别的样子了。这种事物就应该用这种方法来认识,而不能用别的方法来认识。
而这种事物就像人生而有死一样,或者说人就和一个动物一样,这个结论性的给出,并不是因为某一个哲学家说了,“人是有死的”,所以,我们才相信人是有死的,而是说,它是出于一种基本的,经验的,常识性的判断,而形成的一种认识活动,而这种认识活动的展开过程,叫做理性(Reason)。
所以,整个法国的理性的概念,是很经验化的,而不是很纯理性化的,所以,这里的理性(reason),严格意义上把它翻译成理智更好恰当一些,但是,又不能把它当成理智,因为理智的“智”在英文单词里,是Understanding的意思,因为理解是具有理智的标志,你能理解一个事物,说明你有理智,这是理智的一个标志。
因而,拥有理智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基本能力,但是,这话不能反,或者说因为你是人,所以,你同样也具有理智,这是两个概念,两个层次了。Understanding是一种自然的能力,就是说你能够理解一个事物,但是,上升到一个较高的层次就叫Reason,就是你具有理智的能力。
在法国的整个启蒙思想家中,它们涵盖这两个层面,而突出的是Reason这个层面,为什么不突出的是Understanding这个层面?
因为Understanding这个层面,恰恰是在英国经验论中加以强调的,洛克的《人类理解论》和休谟的《人类理解论研究》,这两本书它们对理智概念的理解,都是understanding,就是它们对人们的一般性的理解能力的考察,比如说,推理活动,因果关系。比如说,有因必有果,这叫因果推论,就是understanding而不是reason。
就是你能够知道一个事物的发生,它必然会带来那样的结果,这是正常人一般具有的能力。不需要高深的知识你才能具有,常人都知道“有因必有果”,这是一个基本的逻辑,这样的叫做understanding。休谟这样的哲学家,他要考察的是这样的能力何以得以建立,并且怀疑我们凭什么要相信,有因必有果。
还要怀疑这个东西,就有因必有果,早就确定下来的。通常的理解的是,因为人都是有理智能力才得以确立的,休谟说No,是因为什么?
完全是因为习惯,是我们习惯性的认为,一件事情的发生它一定会有一个结果,因为过去曾经出现过这个事情,所以,以后也一定会出现这个事情,所以,这是一种习惯性的推理。
而这种习惯实际上是一种联想活动,是一种人心理的联想活动,所以,在休谟看那里,逻辑和心理学是混杂在一起的。英国哲学家,它们更加强调的是understanding,而不是Reason;但是,到了法国哲学家眼里,它们更强调的是Reason,正是理性的本身。
所以,这个理性就是在于,我们人可以通过这样的理性来认识事物之间的关系。如果人的理性可以认识事物之间的关系,我们就可以确认所有的事物之间存在着规律(Law)。并且人的确有这样的能力,可以认识事物之间的关系,所以,事物之间一定有Law存在,
而事物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恰恰是基于人的理性能力意识,它的逻辑是这样的一个逻辑。所以,虽然是表面上的一句话,理解上也不存在什么障碍,但是,你要仔细分析它,它背后所隐含的逻辑推导过程。
当然了,我们对这个逻辑推导进行反驳也是很容易的,为什么会说人有理性思想的能力,就可以认识事物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人就可以必然的认识到事物之间的这种关系?这句话也可以这样说,如何证明,或为什么可以证明,事物之间存在着这种必然的关系,反推出人也具有这样的理性能力?
可以说,这是一个逻辑问题,也就是说,孟德斯鸠给出的这套说辞能不能成立?
那是我们考验我们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判断的一个方式。我们来看一下,孟德斯鸠是如何论证的?
虽然宇宙万物都有自己的法则,人类社会像物理世界一样有其永恒不变的规律,但是,“智能的世界并不像物理的世界那样永恒不变地遵守着自己的规律,这是因为个别的‘智能的存在物’受到了本性的限制,因此就会犯错误;而且,从另一方面来说,独立行动就是它们的本性。所以,它们并不永恒地遵守它们原始的规律;而且,就是它们自己制定的规律,它们也并不老是遵守的”。
这在说明什么问题?
人类社会的规律,和自然界中的规律,是不一样的。第二个问题是,这个规律之间的不同的差距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是因为人总是不遵守这个规律,为什么不遵守,这是人们由于自己本性的限制,这个本性的限制又是什么?
这个本性的限制就是人的生物性,人的本能,因为你总是不能按照可能规律行事,人类社会总是治理不善。所以,这也是孟德斯鸠给出的判断。我们经常提出两个问题或两个判断,我们要考察的,在哲学上从逻辑上是否能够成立,或者存在什么问题。
前面,我们提到了两个问题,围绕着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这本著作,在著作的开端给我们设定的关于自然,关于法的产生,关于必然性的讨论。这些问题在前面已经提出来了,也就是他需要给Reason找到一个起点,而这个起点一定不经验的,所以,一定要先验的一些基本的理性原则,来规定它的这种所谓的法的存在,它是有一种理性根据的。
而根据的存在本身就是必然的,这种必然性决定了它一定不能够是来自于关于社会、风俗、环境等等自然的字眼的,或者说经验的条件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