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法则的教学要注意与定理公式的教学进行区分,具体说来要把握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公理法则的教学是逻辑起点的教学。
数学是一个演绎系统。在演绎系统中,一个命题的真实性一般都需要加以逻辑证明,即要从某些已知为真的命题依逻辑规律导出。而这些作为前提的真命题,其真实性又是通过另一些真命题推出。如此追溯上去,必定要有一些命题不能再用别的命题来证明,但它们却又是证明其他真命题的依据,这就是公理和法则。因此,对数学体系而言,公理法则与定理公式的地位是不同的。公理是数学需要用作自己出发点的少数思想上的规定,而法则则是对运算的合理约定,两者都是建立数学理论的逻辑前提。离开了它们,定理公式将无法导出,甚至无从谈起。
一旦某个命题被选为公理法则,它就超越了数学体系中的其他结论,具有不容辩驳的基础地位。对于这样的结论,我们只能承认它、应用它,而不能谈及证明。因此,与定理公式的教学相比,公理法则教学的最大不同就是它缺少证明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