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的对象——现行的公务员奖励制度没有实行差别奖励
目前我国公务员奖励追求整齐划一,对需求不同的公务员采取同样的奖励手段与方式,忽视了人的需求的差异性,这样就不能对公务员实施与之和适应的激励,现行的奖励措施就不能发挥最人功效。
(二)奖励的主体——公务员奖励授予主体执行偏差
奖励的主体即公务员奖励授予主体,是指享有公务员奖励授予权的单位。在公务员奖励制度实施过程中,公务员奖励授予主体存在着执行偏差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一此地方政府的规章和公务员奖励执行实践中。由于对公务员奖励授予权理解上的偏误,一此地方政府规章不当地将公务员奖励授予权配置给了本不应当享有这一权力的单位;在实践中违背《规定》扩大行政奖励授予主体的现象也人量存在。
(三)奖励的条件——奖励的条件设定不甚明晰合理
1.公务员奖励的条件与奖励的基本出发点有出入。
2.公务员奖励与一般行政奖励的界线模糊。
3.公务员奖励标准中对公共服务强调不够。
4.在《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10种奖励情形中,关于显著”、突出”等词汇,主观性强,不够具体和量化,难以把握。
5.公务员奖励与考核结果之间的依存关系界定不够。
(四)奖励的手段——公务员奖励的手段缺乏科学性
1.奖励项目单一。
2.奖励手段较为陈旧。
3.内在性激励措施不足。
4.奖励额度不确定。
(五)奖励的程序——透明度不够、形式主义严重
目前我国公务员奖励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批准公布、通知等。公务员奖励是一种公开参与的内部行政行为,不能无视政府行为的公共性、现代行政的透明性,奖励行为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奖励的程序必须透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