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原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总则编解释·原文
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笔记
1. 主旨
普通诉讼时效不可延长。
2. 普通诉讼时效
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2) 起算时间,采用主观主义的立法例。主观主义,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其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其二,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后,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人。二者需同时具备。
3) 普通诉讼时效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不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这是被民法典总则编解释所明确的,为什么这么规定?是为了尊重立法原意,“有特殊情况的”前边为逗号,表示同一句话中的停顿,这句话规定的是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延长,没有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延长,故按立法原意,延长,应仅适用于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但立法为什么这么规定?
3. 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1) 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为20年。
2) 起算时间,采用客观主义的立法例。客观主义,指起算时间从请求权可以行使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法典规定为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3) 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适用延长的规定,但不能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4. 案例
(2021)黔2327民初2901号
杨湧已在《借条》中明确还款期限为2019年12月30日前,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9年12月31日起算,毛史兴于2021年10月13日诉至本院,尚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2022)新01民终592号
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借款期限届满即2014年7月14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14日届满。胡一瀧上诉称其与案外人袁光荣一起于2017年向于飞索款,于飞承诺还款。对此,本院认为,2017年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胡一瀧提交的证人证言仅能证实其于2017年曾向于飞主张权利,不足以证实于飞有自愿向其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理,胡一瀧于2018年至2020年即诉讼时效已过时,其无论是通过电话、短信向于飞主张权利,还是当面向于飞主张权利,在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于飞承诺自愿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胡一瀧的诉讼请求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一审法院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胡一瀧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胡一瀧关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且于飞承诺向其还款,故其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
参考资料:
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使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