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民法通则》第135条的二年普通时效期间----停止适用
旧法与新法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不一致,是立法者有目的地对此更改,因此《民法通则》第135条应停止适用。
2、原特别法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要保持一致
例如《民用航空法》第135条、《国家赔偿法》第39条、《专利法》第68条、《继承法》第8条以及《海商法》中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上述特别法本就是参酌《民法通则》第135条二年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立法。其与新法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要保持一致,解决方案有二:
(A)保留适用。待立法机关个别修订,提升到三年;
(B)司法实务中进行法律解释,由法官根据新法解释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3、《民法通则》第136条的一年特殊时效期间----没有继续保留的必要
因无新法规定,是否被代替,应分别而论。根据客观目的解释,分别处理《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应赋予较高的价值,不适用短期时间,反而各国规定为特别长期时效期间,因此应予废除。第(二)项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与《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标的物掺杂使假引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复函》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所代替。第(三)项租金请求权和第(四)项寄存保管财物丢失或毁损的赔偿请求权,参酌比较法,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均规定于合同分则,即使保留其一年短期时效,也应由“民法典”合同编的分则进行规定,而不宜作为总则的问题。
总之,《民法通则》第136条的一年短期时效没有继续保留的必要。
4、旧法中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保持原状
《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的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海商法》第265条规定的油污损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推测其较原二年普通时效期间长一年,可能因为这类请求权在损害认定、举证和主张权利方面均存在困难,故而规定三年期间。《民法总则》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目的是延长权利保护期间。据此,此类旧法的三年期间可保持原状。
5、旧法中其他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对其造成影响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四年诉讼时效期间。《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此类长期时效期间,蕴涵着涉外交往复杂须给予较长纠纷解决期间,或有特别保护权利的目的,因此,新法生效后,不应对其造成影响。
6、一年以下的短期时效期间----保留适用
《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90日短期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31条第1款、《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规定的180日赔偿请求权期间。此类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法律有加速处理纠纷的特别目的,在新法通过后,仍应保留适用。
7、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通则》第137条保持一致,不会对旧秩序造成冲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