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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15年6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营业部经理。2016年3月24日,公司作出《关于某些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免去张某的经理职务,调经纪业务部工作。
张某主张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岗位,不予认可,也未正常上班。2016年4月24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张某请休2016年的年假10天。休完年假后张某未回公司上班。
2016年5月26日,公司以张某在休完年假后未按规定打卡考勤、旷工达到十几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对该请求未予支持。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解析】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高院审理,审理过程如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张某在2016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再未到营业部正常上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违法或不当,张某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16年3月24日,公司免去张某的经理职务,调入经纪业务部工作。张某主张公司属于单方变更工作岗位,不予认可。张某不接受公司调岗的安排,在与公司协商工作岗位安排期间,也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返回正常上班。
但是张某2016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达到十几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违法或不当,张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审查认为,张某不接受公司2016年3月24日作出《关于某些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将张某调岗的安排,可与公司进行协商,但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双方协商工作安排期间,张某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十几天,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对张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