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世界风情画(ID:finkeeper)
作者:保镖哥
近日,“见义勇为”事迹似乎有增多迹象:先是广东廉江,一男子在街头持刀伤人。2名代驾小哥和路人见状,立刻上去制止,大喊“放下刀”。随后,他们又追着歹徒跑了1千米左右,用石头将其砸倒后按住,夺下歹徒手中的刀。事后,代驾小哥说:“蛮后怕的,没敢告诉家人。”而在6月17日,山东滨州街头,一男子持刀当街伤人,门口店主持棍挺身而出,随后邻居前来帮忙,最终将其制服……虽然经过了近期一系列恶性事件,但是人们“血还未冷”,甚至还有人“知耻而后勇”,足以说明,社会有正气,人间有正义。在这里,保镖哥也来说说,见义勇为的“技术要诀”。
首先,不得不承认,见义勇为也是一门“技术活”,讲勇,也得讲智。
比如保镖哥有次随友人去了一家窄街陋巷处的馆子就餐,不巧雅座包厢“客满”,友人提出“换过别家”,保镖哥赶忙推辞:真正美味皆在窄街陋巷处。一句便逗乐了对方。于是,大家也和其他人一道坐在一楼大厅里开席。虽然熙熙攘攘,可烟火气衬着浓浓友情,酒过三巡,倒也异常融洽。
只是,突闻邻桌传来喧嚣,原来是离保镖哥大概7、8米外,另外一桌上几个人谈得不开心,眼见着其中一个人兀地拎起酒瓶站起身说,“这钱今个你不结算,别怪我翻脸不认人!”说罢该人就拿起酒瓶要砸对面的一位中年男子。保镖哥说时迟那时快,假意上洗手间,走上去就到那位大哥身旁带着半分醉意抓起他的酒瓶便说:“这位哥们,您这是什么好酒?我来尝尝怎么样?”登时大家都愣住了,刚才还脸红脖子粗的这位爷更是眼睛瞪圆如牛眼。
保镖哥赶忙赔笑道:“对不起,对不起,喝多了,喝多了,认错人了,认错人了。”一边说一边掏出烟来,对着邻桌十几人问,“抽烟不”、“抽烟不”,手里的烟盒还对着该桌的宾客转了一圈。此时,这位大哥把酒瓶往桌上一顿,在我耳边说,“没你什么事,你回去吧!”保镖哥故意一步三晃地后退,嘴里不停讲:“搞错了,搞错了。抱歉啊,抱歉啊。”那人此刻也冷静了下来,把抓着酒瓶的手缩了回去。
这里保镖哥用的是“干扰法”,就是在言语冲突还未上升到肢体冲突的时候,感觉装醉,将正在冲突的双方的注意力转移掉,从而使双方获得冷静的机会,将一场冲动可能引发的冲突化解、消弭掉。“防患于未然”就是这个道理。
其次,我们再回到这两个最近的见义勇为案例。
案例一,广东廉江男子街头持刀伤人。见义勇为的代驾小哥梁先生、揭先生利用人数优势,一同围上去,这里就是有心人发动很重要,因为梁先生、揭先生等人交流了出手相助的想法,形成了共同认识,化做了共同行动,这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步:不要想着有人替自己出头,作为好公民,心存正义便去实现正义。
第二步是围观者喊“放下刀”,这声吆喝,在某种程度上也对正在实施伤害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造成了干扰,令其更多地考虑到作恶的后果,也就起码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他继续伤害受害者。
紧接着,持刀伤人者知道自己被人关注了,害怕一人不敌多人逃跑,梁先生、揭先生和围观民众追堵,这就是消耗该人体力的战术,因为随着犯罪嫌疑人心虚被暴露,路人越来越多地聚集,心理上不再害怕犯罪嫌疑人抵抗,“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态势就形成了。与此同时,因为近年来“平安城市”的建设使各地有了摄像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也知受害者、围观者都会报警,自己是难逃法网,在跑到身体疲惫时,意志自然随之崩溃,束手就擒也许是最好的选择。
这个案例中,第一个发起人激起围观者的勇气,以“路见不平一声吼”的棒喝制止犯罪嫌疑人继续伤害受害者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我们再看看案例二。在这里,想必大家都看到了,在冷兵器对战时,冷兵器(刀、棒)作为人类手臂的延伸,是“一寸长一寸强”的,店主拿来长杆,可以用长杆的质量打倒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用长杆的长度推开犯罪嫌疑人,使其手中的刀具难以发挥作用,就是此案中店主成功见义勇为的关键。
第三,我们再说说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适当补偿。”第184条亦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有三种情况应注意:一是故意造成救助人损害要担责;二是在紧急情况下救助造成受助人的损害免责;三是应有自愿紧急救助行为。倡导见义勇为,既是社会公德的需要,更是时代进步的呼唤。社会呼唤正义,人人都有一份正义感、责任感,社会才能和谐。
而见义勇为到了不得不“动手”的阶段,和“打架斗殴”又有哪些区别呢?202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
6.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综上所述,也就是见义勇为者路遇一方已经在抢劫、追打、盗窃、绑架另一方时,如果有能力阻击、追回、制止侵害方时,可以选择“动手”,动手方式包括报警、喝止、必要地使用长棍类“兵器”击打侵害方,令侵害方放弃侵害或束手就擒。这时应视为侵害已经停止,不得再侵害侵害人。
回到案例二里,在持刀伤人者被打倒后,店主的邻居使用电动车将砍人者压住,防止该人继续伤害他人或逃跑,就是正确的做法。这样报警也就有了证据,防止了侵害。此案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见义勇为有人配合是多么重要。保镖哥认为,如果现场无人配合,还是一边报警、一边迅速离开现场最为妥当。
最后,说说见义勇为的保障和奖励。目前,各省市区纷纷制定了《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名誉、生活费、救助费都有所规定,是社会为了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一大进步。
比如,2000年颁布的《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就规定了,从“致害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承担或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从保护奖励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解决”的相关费用支付顺序,还规定了“公民因见义勇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救助规定,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的照顾。
当然了,见义勇为须量力而行,首先保护好自己是见义勇为的第一要诀。关于见义勇为,您有怎样的经历和体会,有哪些看法?我们评论区接着唠!我是拥有会计师、证券投顾、二级心理咨询师、中级社工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保镖哥,我们天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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