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原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总则编解释·原文
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笔记
1. 主旨
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确定规则
2. 见义勇为
1) 规定目的
保护见义勇为者,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造成自己损害的情况并不少见,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故基于公平正义,平衡利益、分担损失,作出该规定。
2) 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
案例:2009年12月26日下午2时29分,一腰缠“雷管”男子冲进中国工商银行翠微路一分理处营业大厅,劫持一名女顾客后,企图逃跑。正在营业厅外修车的孙某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返回汽配服务中心拨打电话报警,同时带领员工朱某、张某、李某及孙某等人进行追赶。当嫌疑人逃至一小学门前时,被孙某等人围住,嫌疑人扬言引爆腰间捆绑的“雷管”,朱某猛然出脚将嫌疑人踹倒在地,孙书长等上前将嫌疑人制服。
3) 构成要件
a.前提条件:存在有他人不法侵害行为、危险或灾害发生;行为人没有法定救助义务;
b.目的条件: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包括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c. 时间条件:他人不法侵害行为、危险或灾害正在发生;
d. 行为条件: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钱救灾。
4) 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
a. 侵权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b. 受益人适当补偿(有明确的受益人时)
• 一般而言,是可以适当补偿;
• 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适当补偿;
• 补偿不等于赔偿,赔偿是填平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补偿仅是损失的一部分。
5) 受益人适当补偿确定规则
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思路规定考量因素
• 受害人(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失的情况(先确定受损多少)
• 受害人(见义勇为人)已获赔偿的情况(应扣减的部分)
• 受益人受益的多少(考虑在受益人受益范围内)
• 受益人经济条件
6) 除规定了受益人适当补偿确定规则,一些地方还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用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弥补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损害。
3. 案例
(2020)粤0103民初7978号-侵权人承担责任
2018年9月30日,梁小妹的电动车在案涉82-1号房屋充电引起火情,原告参与抢险灭火,从而防止了火情扩大,保证了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灭火并不是原告的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原告自发灭火的行为,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责任和弘扬社会风尚的行为,值得社会褒扬及尊重,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应当予以提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因上述抢救行为使自身受到了损害,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2.09万元。原告所受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火情直接起因是梁小妹违反消防规定为其电动车充电所致,梁小妹对此存在过错,故应就火灾导致原告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梁锦明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出租人,对出租房屋负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其对于梁小妹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故对火灾导致原告损害存在一定过失,应就火灾导致原告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2021)鲁02民终1116号-受益人适当补偿
2020年5月份,张某1(出生于2006年5月1日)与死者潘某2(出生于1995年4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成恋人关系,后被张某1的母亲邹某发现。同年5月30日12时40分许,邹某跟踪张某1,发现张某1与潘某2在莱西市院上镇堆金泊村村东临近大沽河河岸处会面,遂上前与潘某2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期间邹某通知其长女张某3,张某3与其男友赵某到大沽河河边寻找邹某等三人并报警。在邹某与潘某2争执过程中,张某1跑到河边欲用跳河自杀阻拦邹某与潘某2的肢体冲突,又受到邹某的言语刺激后一时冲动便跳入河中,邹某见状也跳入河中试图救援张某1,随后潘某2也跳入河中试图救援,张某3与其男友赵某到达现场后赵某亦跳入河中试图救援,但因均不习水性未能救援成功。最终莱西市院上镇派出所及蓝天救援队到达现场将邹某、张某1救起,而潘某2、赵某均溺水死亡。另查明,2020年6月16日,中共莱西市委政法委员会、莱西市见义勇为协会授予潘某2莱西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二审法院认为,受害人潘某2因拯救落水张某1、邹某溺水亡故。潘某2系成年人,其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恋爱行为不应受到法律和道德的鼓励与提倡。张某1因无法制止潘某2与其母邹某的争执,加之邹某言语刺激,冲动跳河。潘某2虽未鼓动或教唆张某1跳河,但其与张某1的恋爱行为、与邹某的冲突是本次事故的起因之一。考虑到受益人张某1系在校学生尚未成年、邹某以务农为主要生活收入来源等因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张某1各补偿上诉人经济损失5万元数额适宜,本院不做调整。尽管潘某2行为有不当之处,但为拯救张某1、邹某挺身而出牺牲生命,张某1、邹某应适当补偿予以慰藉。
参考资料:
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使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