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诚可贵,
生命价更高。
若为老司机,
两者皆可抛。
如图,司机着裸肩黑衫,浓妆丹唇,提供滴滴打车服务的同时一边在某直播平台,与粉丝互动频频。名为《撩汉司机》,极尽暧昧之能。
私以为存在如下法律风险,粗糙分析,望指正。
一、对于车主
(一)行为触犯了行政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若该行为发生在湖南省,将受到交警部门200元罚款。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二)项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查阅通讯信息的应处二百元罚款(条文附于文末)。
二、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极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会构罪。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二)、(三)项具体规定,致一死三伤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三人死亡负同等事故责任的;造成财产损失全部或主要责任而无能力赔偿在三十万的;三种情形下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该条第二款规定在交通肇事中造成一人重伤,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有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照开车、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无牌照或已报废而驾驶的、严重超载而开车、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七种情形的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肇事车辆的保险问题。
交强险范围内:
发生交通事故后,若满足:
1、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2、肇事司机与准驾车相符。
3、标的车在投保期限内。
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下的分项赔偿限额内,会不区分事故的责任获得赔偿。
虽然车主进行直播,只有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
这三种情形下,保险人才能向肇事司机(直播车主)追偿。
商业险范围内:
直播司机若发生事故,事先投保时是家用车,然后进行滴滴营运,保险人将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车主开始是家庭用车,后续进行营运。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若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对于乘客
一、肖像权
乘客上车,若未经乘客同意出境,明显侵犯到乘客的肖像权。
根据尚有效《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1、未经本人同意,
2、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
当侵犯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所以此时乘客可以采取制止行为。
但是乘客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
本案中可能难以获得支持。
二、关于肖像权的立法动态
2017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民法总则特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直播平台
若直播司机发生事故,直播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私以为直播平台因监管不力可作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如下。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有采取措施的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构的常设机构,它作出的决定、条例与它所制定的xx法等规范性文件都一样,都是法律,只是表现不同。
这条可以成为直播平台在用户开车时进行同步直播,监管不到位,承担行政与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
2:理论上出于社会风险的分担,也应对直播平台的监管不力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而直播平台与直播注册用户之间的责任分配,受直播用户进行平台注册时同意的直播条款约束。
对于网约车平台是否该承担责任?
持否定观点。
检索现出台的规范,更多偏向于网约车平台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而且,让网约车注册平台监督司机是否进行直播,这本身强“台”所难,现实也没有可操作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自媒体的兴起,是娱乐至死,还是知识共享?是寂寞者博人眼球的狂欢,还是潜行者惺惺相惜的共鸣?在于人心之所向,也在于方圆之规矩。
附法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
(二)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查阅通讯信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