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职场中,经常会有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调整自己工作岗位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况,也经常会引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究竟用人单位能否在工作中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要素,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基本上要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才能变更其岗位。具体实际案例,笔者认为要分以下两种情形考虑。
情形一:签订劳动合同时未作任何约定,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如果岗位变动差异较大,薪资也因此降低,甚至劳动者原岗位仍然存在仍需要人员承担工作,用人单位却刻意调整,这种情况如果未征得劳动者同意,那用人单位的调整行为属于违法。如果岗位变动因单位业务调整,原岗位已不存在,且调整后的岗位接近原岗位,薪资待遇也能得到一定的保证,那么岗位调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也应当尽量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后再进行。
情形二: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对劳动者的岗位甚至薪资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调整劳动者岗位,而劳动者届时有不同意调整,有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约定即说明劳动者放弃了协商的权利,应该接受用人单位的调整。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第三条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岗位,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权利,本身就属于违法的约定,故更不存在劳动者要去遵守的义务。
总得来说,工作期间,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很多时候劳动者会被迫签订很多不愿意签订的条款。其实在这边,笔者还是建议用人单位不要抱侥幸心理,为了规避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而去签订这种不平等甚至违法条款,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诉讼时,这种条款基本都会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