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要件审判九步法》之叁:九步法详述(下)

目录

第九章 要件审判九步法第五步——诉讼主张的检索
第十章 要件审判九步法第六步——争点整理
第十一章 要件审判九步法第七步——要件事实证明
第十二章 要件审判九步法第八步——事实认定
第十三章 要件审判九步法第九步——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


第九章 要件审判九步法第五步——诉讼主张的检索

一、何为诉讼主张的检索?

当事人必须对提出的请求权或抗辩的「所有构成要件」提出主张,其重要性表现在能够避免遗漏诉讼要点。这就需要把请求权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跟他提出的「主张」进行对照。

梳理的基本方法就是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出发点。根据诉讼请求,找到法律条文,然后找到并分析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然后根据要件检索当事人提的诉讼主张是否完备。

需要注意区别要件事实与原因事实。所谓要件事实,是指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所谓原因事实,是当事人提出的生活事实。在许多情况下,原因事实与要件事实并不会完全相同。这与同一个原因事实可能产生多个权利的情况有关。当事人可以从多个角度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这些不同的权利会有不同的法律基础规范,不同的基础规范又会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所以,原因事实与要件事实可能完全不同。

二、诉讼主张与主张责任

当事人在诉讼中要通过提出主张来参与诉讼,并使自己的主张成为判决的基础。主张责任(亦称提出责任)的概念就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当事人有责任主张那些法院在裁判时需要考虑的事实。当事人就事实作出的陈述,法院受之拘束。法院调查取得的事实材料,只能在告知当事人后方可采纳。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基础。

也有学者将上述内容归纳为「辩论主义三原则」:
第一,诉讼材料制约法官;
第二,自认产生拘束力;
第三,证据由当事人提出,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由当事人申请。

三、审查诉讼主张有什么作用?

第一,避免当事人遗漏诉讼主张。
当事人未主张相应的法律基础规范构成要件的,有可能会直接导致败诉的后果。

第二,帮助当事人穷尽证明资源。
当事人不能穷尽证明资源,一方面与其不知道自己在诉讼中到底应该提出哪些事实主张有关,另一方面与其诉讼主张混杂或模糊有关。

第三,促进争点形成。
只有有明确的诉讼主张时,当事人才有可能围绕该项主张展开辩论和诉讼活动。

第四,提高诉讼效率。
强调影响诉讼效率的三个原因:第一,不少当事人虽然会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但其诉讼主张混杂或模糊;第二,当事人虽然提出诉讼主张,但其提出的过程并不是积极主动的,而是伴随着诉讼过程中慢慢提出来的。第三,仍然会有少部分当事人遗漏诉讼主张。

四、如何审查诉讼主张?

第一,依要件审查原则。
将当事人已经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逐一对照。

第二,及时审查原则。
及时把主张责任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就会及时提出自己应当提出的诉讼主张。否则,当事人有可能就会因为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忽略提出必要的诉讼主张,从而拖延诉讼进程。

第三,特定化原则。
所谓特定化原则,是指法官一定要明确告诉当事人应当提出的诉讼主张到底是什么。这要求法官应当将检索结论告诉当事人,告诉当事人有哪一项具体的诉讼主张还没有提出来。诉讼主张特定化,就是要让当事人清楚地明白自己的诉讼主张到底是指具体的哪几项。

第四,释明原则。
法官释明,存有许多争议。但是,在诉讼主张的问题上,法官应当进行审查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但是在权利或抗辩提出的问题上,法官不能任意释明,应当遵循一些限制性规则(如权利抗辩释明禁止规则)。


第十章 要件审判九步法第六步——争点整理

一、什么是争点整理?

所谓争点是指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具体事项,通常包括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的事项。

争点整理被认为是民事案件审理的“主线”或“脊梁”。

事物自然的存在状态,往往表现为分散、随机、缺少联系,我们只有运用归纳和抽象思维能力,把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寻找出来,才有可能深入地认识事物。

二、争点整理有什么作用?

第一,争点整理具有聚焦作用,可以有效限缩审理范围。
完整地分析案件的过程,往往需要多层次地拆解构成要件。但是,在案件审理的时候,未必需要审理后面几个层次构成要件。

第二,争点整理具有引导诉辩争锋作用,避免当事人无的放矢以及遗漏争点。
争点整理,就是要形成一一对抗的诉辩争锋。不会让他们无意中遗漏对方主张,或者有意回避对方的观点,造成彼此诉讼发力的错开。同时,还可以促进当事人的诉辩过程层层递进,不断深入。推荐争点整理的办法,就是针对一个存在多个争点的案件,开庭时把要审理的争点一一记录下来,制作一份清晰而详细的争点清单,然后按照一定的诉讼逻辑次序,一个一个争点审理下来。

第三,争点整理的方法可以减少重复性的陈述,加快法庭审理效率。
争点整理中的归纳方法运用得好,还可以起到平复情绪的作用,有助于避免当事人重复陈述频繁被打断,平息当事人的激动情绪。法官及时进行争点整理有助于传递重要的尊重信息,有助于表明法庭听取诉辩意见的理解程度。

第四,争点整理可以让书记员记录得特别清晰,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
这也是审书配合的一个重要内容。当事人说的内容比较多或者比较乱的时候,法官适时归纳一下,书记员就会比较容易记录,不太会遗漏要点,这个效果非常明显。

第五,争点整理有利于理清裁判文书的制作思路(详见后文)

三、争点整理的方法

案件审理遵循着如下基本次序:
一方主张
——对方是否承认(自认)
——不承认时举证、质证
——法官能否认定事实
——真伪不明时由法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
争点整理也应当遵循这个次序。

1.应当正确发现、固定争点
法官应当基于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诉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出发,发现、固定「直接影响」法律规范各项要件「成立或满足」的事实争点,以及争议法律规范「能否适用」的法律争点,并及时组织当事人确认,记录在案。

2.应当围绕争点进行审理
在庭审事实调查阶段,法官应要求当事人按事实争点逐一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也应引导当事人围绕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展开辩论。法庭辩论往往涉及事实认定是否充分、法律要件是否完备、法律观点是否正确等。当事人经常不能辩到点子上或者遗漏重要辩论要点。

3.争点整理要以要件为基本元素
争点整理应当首先明确「基本元素」,而基本元素应当是「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当归纳的争点大于构成要件,就会出现争点笼统的问题;当归纳的争点小于构成要件,就会出现争点琐碎的问题。

4.争点整理过程中争点的多层次性
争点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基础规范的多层次性。

1)基础规范的多层次性表现为几类情况:
一是不完全性法条必须依靠补充性法条来进行补充,这样才能构成完整的基础规范;
二是完全性法条,但仍需补充性法条来进行解释或补充;
三是比较独立的完全性法条,不需要其他法条补充而可成为法律基础规范。

2)我们可以采用两种方法来整理争点:

第一种方法是「逐步深入法」,即随着审理活动的推进而不断把争点引向深化。即:

诉辩初次交锋时,可归纳为意思表示是否成立;
在审到意思表示是否成立的问题时,可把争点进一步归纳为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
在审到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时,可把争点限定为承诺与要约是否一致。
这样,当事人也随着法官的归纳而不断地把诉辩的重心引向深入。

第二种方法是「结合法」,即上述不同层次的争点可以结合起来进行归纳,比如:
我们可以把争点归纳为承诺是否与要约一致,是否影响意思表示成立的争点。

此外,还要特别注意争点会不断变化,即争点的可变化性或非恒定性。

5.争点整理的随机性和灵活性
即法官应当注意随时随地进行争点整理,而不是机械地在某个时间点归纳一下即告结束。因此,法官应当把争点整理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1)立案阶段:法官可以根据与当事人谈话的内容,初步帮助当事人整理一下争点;
2)证据交换:帮助当事人整理出有争议的事实,并确立证据与争点之间的对应关系;
3)庭前准备:进行争点整理,让当事人知晓自己的诉讼思路、案件的主要争执点;
4)庭审阶段:应当在当事人开庭陈词、质证、辩论等情形发生时进行全面的争点整理;
5)文书制作:也应当进行一些争点整理,以便理清思路。

四、争点整理对法官的要求

1.法官必须高度重视争点整理在审理中的作用
法官不重视争点整理,原因是多元的。有思想上的;有习惯上的,有逻辑分析能力上的,有方法上的。要想充分发挥争点整理的作用,必须从多方面提高法官对争点整理的认知水平。

2.法官应当提高庭前准备的质量

1)有的法官会要求法官助理事先写好案件概要:
一是,诉求情况;
二是,诉讼对抗情况:另一方是承认、否认还是提出抗辩;
三是,请求权基础、抗辩权基础情况;
四是,梳理出一致点;
五是,列出分歧点;
六是,审查出分歧事实点的证据充分情况。

2)对于特别情况下争点的整理更要注意。
缺席审理或被告未作答辩的情况下,需要审查:
一是,诉求情况;
二是,请求权基础;
三是,请求权基础要件分析;
四是,诉讼主张检索;
五是,围绕诉讼主张的举证情况。

在存在反诉的情况下:
对本诉、反诉的争点应当分别整理,可以合并的归纳在一起。

在多方当事人的情况下:
应当注意审查每个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异同、主张的效力范围、对方对抗主张的效力范围等。

3.法官应当提高庭审中的专注力
为了提高专注力,法官还应养成自行记录的习惯,在庭审过程中摘录当事人陈述的要点:
一要注意当事人陈述之要点;
二要注意当事人回答之要点;
三要提示当事人专注,必要时可提示当事人记录,同时还要关注当事人的理解、归纳能力;
四要注意书记员记录情况。

4.法官应当提高审书配合意识
法庭记录是法庭审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承担着客观反映庭审过程的重任,对于完整体现当事人的立场、观点、证据提出、质证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官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利用争点整理来改善书记员的工作效果。

5.法官应当提高归纳能力
归纳能力提高的长期性及可训练性。归纳能力的提高,还具有一定的规律。重点在于,寻找当事人诉讼意见的分歧点,也就是说:
一是要有一种把复杂问题分解成简单问题的能力;
二是要有一种寻找相同点和不同点的能力;
三是要有一种抓住权利基础、剖析审判思路主线的能力。


第十一章 要件审判九步法第七步——要件事实证明

一、要件事实是如何证明的?

首先,法官应当根据整理出的事实争点,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
帮助当事人理清举证、质证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其次,对各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作出分配
使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确知晓真伪不明情形下的风险所在。

再次,在证明过程中,法官应当及时将心证结论告知当事人
以促使其围绕法官的心证结论展开诉讼行为,包括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及自行补充证据。

最后,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用尽证明资源及证明方法
如存在明显缺陷,法官可通过指导要求其继续举证。同时,还要审查各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就其主张的所有要件事实完成了证明。

二、如何有效地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

1.造成“三不清”局面的原因
有些案件庭审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说不清、听不清、记不清”的“三不清”局面。原因如下:
一是当事人诉讼思路不清。甚至不清楚自己的诉讼需求,更不清楚怎样举证质证。
二是当事人法律素质过低、表达能力不强引起的混乱,语焉不详。
三是指代不明引起的混乱,因庭前准备中证据未能事先编号,未能事先明确证据名称或简称。
四是质证方法不当引起的混乱。如果双方争议较多,质证不分组不分争点,容易出现混乱。

2.举证、质证的三种方式
要有效地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活动,我们应当有效运用争议焦点,使举证、质证活动围绕争议焦点来展开。从实践中的情况看,举证、质证可以分为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集中提交式。
适用于案情比较简单、争议不大、证据数量不多的情况。其优点在于简化证据提交过程,传递证据比较省事。其缺点有二:其一,质证容易混乱。由于证据往往不编序号,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时容易出现指向不明的情况。其二,如果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就某一证据的某一点发生争执,则证据质证容易发生证据遗漏。

第二种方式,逐一质证式。
这种方式比较适合于案件争议不大、证据不多的情形。逐一质证的优点是证据比较清晰、条理清晰,不容易发生遗漏。其缺点有二:其一,逐一质证显得效率较低,看上去比较繁琐。其二,容易陷入逻辑混乱。事实较复杂、证据较多时,质证容易比较凌乱,易发生颠倒逻辑次序的举证行为。举证顺序,法官较难控制或指导。

第三种方式,分组质证。
这种方式比较适合案件事实比较复杂、事实争点较多的情况。分组质证具有以下几个优点:其一,质证条理非常清晰。既可避免集中质证笼统化的弊端,亦可避免逐一质证效率较低及逻辑性较差的不足。其二,证明对象容易确定。其三,质证效率得到保障。分组质证可以为法官提供引导质证的可能。

3.分组质证方式成功与否,最关键的是如何分组。
对此,一般可以以争点为分组的主要依据。分组质证方式对法官的要求要略高一些。它要求:首先,法官必须进行争点整理;其次,法官必须熟悉当事人可能拥有的证据;

4.注意,对于无争议事实,仍然可能涉及举证、质证。

其一,确认(或称特定化)规则。
即确认系此份证据而非彼份证据。例如,案件中涉及多份合同,需确认系哪一份合同。

其二,自认意思的具体化或特定化规则。
在当事人自认意思表示不够明确具体或存在歧义的情况下,对其自认的意思可能仍需解释。

其三,谨慎原则。
在确权之诉、否定的确认之诉、巨额劳动报酬之诉、违约之诉等类型的诉讼中,往往存在一些可能损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应当予以适度审查。

其四,强效力规则。
我国目前对预决事实的拘束力采用了强效力规则。这种拘束力超越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乃至客观范围,容易让第三人陷入极其不利境地。

三、要件事实证明与竭尽证明资源及方法原则

竭尽证明资源,就是设法让当事人把证据都拿出来,避免当事人有证据却失权。须注意几点:

第一,法官应当就举证的方法、形式要求及可能的证据来源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指导。
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如何举证,不知道怎么样收集证据,不知道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有哪些要求。

第二,法官还应当促使当事人穷尽证明方法。
法官一方面要注意向当事人作出相关证据规则的说明和指导,另一方面也要主动运用一些措施来保障相关证据规则得到有效运用。

第三,法官应当适当对调查取证问题作出一定的说明和提示。
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明明有证据却不知道如何调查收集,或者不知道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以至于一些本来该胜诉的案件却败诉了。

第四,法官要注意做到心证结论的公开。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会提供许多证据,但当事人作为非法律职业人士,基本上无法判断自己所举证据的充分性。心证结论公开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用尽证据资源,给当事人根据法官心证结论(虽然只是初步结论)补充证据的机会。

心证结论公开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公开的时机:不是到裁判文书制作的时候才予公开,而是一定要做到事前公开。
二是公开的方式:要善于把握方法与技巧,避免当事人产生对抗心理。(宋鱼水、袁月全)

四、要件事实证明与举证责任分配

1.法官必须把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双方当事人
法官在查明要件事实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举证责任涉及的两个层次:
一是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问题,主要涉及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
二是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问题,主要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应当由谁提供的问题。

2.法官必须说明证据提交责任(示证义务)
《证据规定》第75条确定了当事人的示证义务。理解《证据规定》第75条须注意两点:一是容隐特权,必须要有正当理由;二是不可延伸,仅限相关案件,不得扩及其余。在诉讼中,法官应当把相应的后果讲明白,促使当事人把重要证据提交出来,避免因为误解而导致不利。

3.法官应当尽早分配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不能根据自己的请求权或抗辩权正确地提出自己的事实主张,会导致诉讼不能按照逻辑关系有序进行,不仅举证、质证以及审理等诉讼活动会陷入混乱。因此,为了妥善解决纠纷,法官应尽早通过提问、告知、指示等方式进行释明,使得当事人清晰地理解权利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并及时补充和更正事实主张,或者就矛盾之处予以解释明确。

五、要件事实证明与举证时限制度

1.举证时限制度是否构成了《证据规定》为社会公众接受的关键障碍

举证时限制度确实给我们长期以来坚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观念(学者们称之为“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带来了巨大冲击。举证时限制度实施以后最大的问题在于当事人往往不知道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经常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举出关键证据。

不少人认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实施使许多当事人无端丧失了实体权利,有违民事诉讼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这种观点积极的一面,其出发点是为了避免本来能够胜诉的人因为诉讼知识的欠缺而败诉,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这种观点的局限性。其局限性在于没有看到,该项制度具有明显的提高诉讼效率的优势。过去,当事人无论是在二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均可以以一纸隐藏起来的“新证据”,推翻本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维护诉讼效率并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实际上就是在维护司法权威。如果没有举证时限制度的保证,审判时限制度是很难得到落实的,举证时限制度的这一功能是不可替代的。

2.如何准确适用举证时限制度

在适用举证时限制度时,我们法官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不能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证明要求及证明方法进行释明;
二是不能明确告知当事人逾期举证的失权后果;
三是法官机械地套用失权规则,使另一方当事人处于极其不公的状态;
四是法官审查逾期举证客观原因时过于严苛,该纳入的证据被排除,使案件结果有失公允;
五是在法官作了特别释明后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仍然逾期举证,法官却不敢运用失权规则。

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或者客观原因,并经过适时的特别释明,当事人仍然逾期举证的情形,我们就应当坚决适用失权规则。

六、要件事实证明与利害关系证人

利害关系人证言是可以被认定的,只不过“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并且也只是“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并非当然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事实上,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通过一定的当庭质证程序,如一般口头质证、隔离质证程序,不仅可以被采纳,而且甚至可以建立非常强大的证明力。

七、要件事实的证明与证人出庭作证

应当明确证人不出庭证言的证明力应大幅度降低。
第一,只有极为特殊的情况证人方可不出庭。
第二,出庭质证可以大大提高证言的证明力。
第三,为法庭提供了通过信息不对称机制诘问证人的可能性,如隔离质证规则的运用。
在要件事实的证明过程中,一方面最大限度促使证人出庭作证,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在无其他补强证据的情况下,不轻易依赖书面的证人证言对要件事实作出认定。


第十二章 要件审判九步法第八步——事实认定

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会出现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当事人的证据能够支持原告提出的全部事实主张。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的证据能够支持被告提出的否定性主张或其抗辩事实主张。
第三种情形,当事人的证据穷尽后仍然不能证明事实主张,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应当认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应当认定被告的事实主张成立(在被告提出抗辩性主张的情况下)或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不能成立(在被告提出否定性主张的情况下)。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来解决真伪不明的问题。

具体而言,事实认定主要遵循以下步骤:

一、自认事实的直接认定

根据自认规则,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一般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对对方当事人的免证效力,二是对法院的拘束力。所谓对法院的拘束力,是指法院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不必进行审查,不得作相反的认定。

由于自认规则具有强大的拘束力,法官一定要准确适用,尤其对于一些技术性要求要把握到位。比如,「自认的条件、自认的撤回」等规则有一定的复杂性,并且有大量例外性规则。

特别强调,自认规则对法院的拘束力只是相对拘束力,而不是绝对拘束力。这是因为自认会出现错误自认、胁迫自认及涉他自认等情形。尤其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恶意自认甚至利用自认来达到逃避责任目的的情况。因此,并非所有的自认事实法院都不能审查,特别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时候,法院一定要慎用自认规则。

二、举证、质证充分性的评估

1.举证充分性的评估

在进入事实认定阶段之前,法官应当对当事人举证的充分性的评估。在当事人尚有大量证据未提出的情况下,不要轻易进入事实认定阶段,这也是竭尽当事人证明资源原则的一个体现。

2.质证充分性的评估

质证充分性,是进行事实认定的基本前提。在未经法庭质证的情况下,不得进入事实认定。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提交或补充证据,法官应当让当事人对提交或补充的证据进行补充质证。否则,庭后提交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三、证据“三性”的判断

1.证据合法性判断

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则被认为不符合证据能力要求而丧失证据资格。证据合法性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形式合法性审查,即审查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包括证据类型合法性、书面合法性、签章合法性等;二是程序合法性审查,即审查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主要是审查证据收集的手段、方式是否合法。违反程序合法性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范畴,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2.证据关联性判断

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的性质。一项证据具有关联性,就表明该项证据对证明待证事实具有意义。关联性判断首先解决证明效率问题,即有证明价值或证明意义的证据方可纳入法庭审理范畴.

3.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判断(客观性)

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判断,是法官最难完成却也是最能体现法官功力和艺术性的任务。

证据的真实性通过以下要素审查: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完成上述任务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证据来源,证据的来源经常会影响到我们对证据的判断;
二是动机因素,如证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往往会影响其作证的动机;
三是认知因素,如当事人或证人的理解能力、记忆能力、年龄、表达等因素会影响认知因素;
四是证据产生的场所、过程等细节因素;
五是证据的内容及其与其他证据的协调性。

4.对每个要件事实的认定又可以分为单个证据的认定和证据综合优势判断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单个证据的认定
主要解决证据“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认定问题。一般先解决真实性再解决合法性,但也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个层面:各项证据的综合优势判
主要解决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亦即证据的优势和证明标准判断。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达到证明要求或证明标准。单个证据具有真实性,并不等于其具有证明力。所以证据真实并不等于能够证明要件事实。在此,我们需要弄清楚证明对象和待证要件事实的区别:

证明对象=需要证明的事实≠待证要件事实

当事人提供某一单项证据欲证明的对象并不必然是待证要件事实。一个要件事实可能由若干个证明对象证明。当然,要件事实本身亦是证明对象。如:鉴定报告只能证明公章真实这一要件,而公章真实却只是合同成立的若干条件之一。

【笔记】将证据三性与证据规则进行关联:
客观性关联「证据的法定种类」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解决「证据资格」问题
合法性关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决「证据资格」问题
关联性关联「证明力和证明标准」,解决「证明力」问题

四、事实认定中的心证问题

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已经形成优势,是否已经达到证明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的心证问题,自由度比较大。

一般而言,判断证据、控制心证,通常有三个层次的方法:
一是逻辑方法,归谬法、矛盾律等方法的应用;
二是证明力规则,比如,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通常较低;
三是必要的主观判断,如果完全抛弃主观判断,在许多案件中就会产生不公平的问题;
四是理由公开规则,对某一证据、证人证言是否采信,应当公开理由,并写入裁判文书之中。

五、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的举证责任适用

1.时过境迁是法庭的天然敌人
人类对已经发生过的事件,或者说对时过境迁的事件,只能通过对与该事件相关的事实的认识来进行。案件事实就像是一面打碎了的镜子。要想把历史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恢复”起来,无异于拼接“打碎的镜子”。因此,案件事实的证明,并非必然能够如我们所愿那样得到预期的结果。

2.法官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拒绝裁判
虽然案件事实有可能查不清楚,但法官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拒绝裁判。此时,就该发挥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作用。当我们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时候,就意味着宣告案件事实真伪不明。

3.准确把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在理解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时,要特别注意《证据规定》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其例外。司法解释所采用的是法律规范分类说,即根据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而不是根据待证事实的性质来分配证明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规范分类说提高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但也存在缺陷。因此,《证据规定》确立的法律规范分类说存在例外规则,这实际上都是吸收了待证事实说的合理内涵。
另外,《证据规定》第4条专门规定了高度危险等八种情形举证责任倒置。这些都是对法律规范分类说的补充和修正,在运用时应准确把握。


第十三章 要件审判九步法第九步——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

一、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实质——要件归入

归入或涵摄归入是指把「案件事实」与分析出来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对应。
「案件事实」必须归类为「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即法律事实、「构成要件事实」。

1.完成归入有三个要求:
其一,案件事实必须是经过法律认定的事实,即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相一致;
其二,不仅单个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都能够得到满足,而且是所有的要件都能够得到满足;
其三,对方的抗辩不成立。

2.抗辩权同样也需要进行法律归入。
其归入方法与请求权是完全一致的,同样必须是所有要件都能够得到满足。

3.适用基础规范支持原告的请求要看:
一是,权利基础规范构成要件能否得到满足;
二是,被告的抗辩能否成立。

二、要件归入的方法

法律条文一共有几个要件,法院就必须审理几个要件,每一个要件是否成立,必须加以认定。如果每一个要件事实都能得到认定,则可以进行法律归入,即可以适用该法律条文作出裁判。

三、要件归入与审判效率的提高

1.历史方法的弊端

按照历史方法,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遇到有些要件查不清楚的情况,但考虑竭尽证明资源的原则,法官还必须得花时间花精力去想办法查清楚,这一过程是需要时间的。

如审理合同案件的顺序:合同——履行合同行为——履行过错——损失或其他救济方式
如审理侵权案件的顺序: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过错—因果关系—救济方法

因此,历史方法循序渐进的审判顺序容易出现“卡壳”现象。

2.请求权分析方法的优势

如果我们采用请求权分析方法,则可以找到提高效率的方法。

请求权分析方法的审理程序:


按照这一方法,四个要件有一个不成立,则整个请求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不能全部得到满足,该请求权即不获支持。即法官就可以直接结束审理。

所以,九步法亦可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审判技巧。当然,这种技巧只是体现在部分能够确定地查明某个要件不成立的案件中。


Day8:第9章,P109-115,7P/0.5H

Day9:第10章,P116-129,14P/1.0H

Day10:第11-12章,P130-149,20P/1.5H

Day11:第13-章,P150-154,5P/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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