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于2004年7月25日进入J物业公司工作,是项目部协管经理,保安的最高负责人,日常工作内容对外包公司的保安进行管理。双方签有3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 2011年7月25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郭某系外包公司的保安队长,直接接受苗某的管理。2020年3月23日、4月10日、4月12日,苗某多次向郭某借款,郭某以微信形式进行转账。转款活动发生在工作时间,苗某对于借款未及时返还,供应商就上述事件进行投诉。
J物业公司制定有《员工手册》、《雇员操守守则》、《防止贿赂及反贪污》等文件,苗某曾签收并知晓上述文件。其中,《员工手册》第七章员工行为守则条款中约定:“商业行为操守,所有员工均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与其职务有关的个人利益。利益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礼物、信贷、费用、报酬、职位、契约、服务及优惠等。违者按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处理并予以即时解雇。”
J物业公司认为苗某在职期间存在借贷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诚信操守,于2020年7月10日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苗某称此行为系私人借贷,申请仲裁,要求J物业公司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认为,郭某作为外包公司保安队长,日常是直接按苗某的管理要求向J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尽管苗某强调其与郭某之间的金钱往来是私人借贷关系,但苗某与其管理的外包公司保安队长郭某确实构成了金钱利益关系。
J物业公司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时明确告知了苗某解除的原因,也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证据作为苗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证明。且J物业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等文件也经苗某签收知悉。而苗某在知悉相关管理规范的情况下,与其管理的保安公司负责人确有发生利益金钱往来,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与职务无关的私人行为,所以不支持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请求。
我们认为,本案中,苗某向其直接管理的保安队长郭某借款的行为,已违反了《员工手册》等文件中“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与其职务有关的个人利益”的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具备J物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J物业公司解除与苗某的合同有制度性规定与事实凭据,所以J物业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