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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补签了劳动合同,还需要赔偿双倍工资么?小明2019年11月入职,由于当年公司管理不规范,直到2021年8月才补签劳动合同,且签订日期填写的是2021年8月。2022年5月小明因其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结果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将公司告上劳动局要求赔偿未签劳动合同那2年的双倍工资。请问,该员工要求公司赔偿双倍工资的理由成立嘛?劳动合同未签订的追索的时效性是多久?面对这一案例你有哪些想说的呢?】
【摘要:本文第一部分先回答劳动合同未签订的追索时效是多久这一问题;本文第二部分回答了小明所要求的2年双倍工资的诉求不合理,详见本文第二部分。】
一、诉讼时效需明确:
先跟大家分享一个概念——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我国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并且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民事权利也可以被称为我国权利主体实施或者不实施某一特定行为的选择权。其中我国公民基本的民事权利有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权,等其他民事权利。当公民的民事权利受到他人的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由上述条文可知,小明系我国公民,在本案中,其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当然可以需求相关法律保护。那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多久呢?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也有明确的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由此可见,小明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三年的时效期,小明2019年11月入职但公司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5月离职,未满三年,在诉讼时效期内。
也有的小伙伴可能会说,劳动争议要先提起仲裁,那我们看一下小明这个诉求是否在时效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追索双倍工资属于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公司应付未付),所以,不受第一款的仲裁时效限制,但是小明已经提出离职,劳动关系终止了,小明在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将公司告上劳动局要求赔偿未签劳动合同那2年的双倍工资在时效期内。
二、双倍工资有期限:
小明既然在时效期内主张自己的权利,那这个要求是否适当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所规定,本案例情况下,小明所在公司与小明未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部分,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小明2019年11月入职,满一年的当日视同公司已经与小明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支付双倍工资义务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当日起单位不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由此可知,小明最多可以主张的双倍工资的月数是11个月,而不是小明主张的两年。
Tips1:由此可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明的主张是在相关时效期内提出的——不管是仲裁还是未来可能发生的诉讼,都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但是小明的双倍工资的月数不是他所主张的两年而是顶格的11个月。
Tips2: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呢?那就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入职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