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2011年2月10日,李某向周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某在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后就未再支付本金及利息。2014年4月10日,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本金及利息,李某辩称本案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支付利息的诉请全部未过诉讼时效。
相关法条:《合同法》206条(约定--《合同法》61条(补充协议,交易习惯)--随时/催告)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观点:
民间借贷中,还款付息共同构成借款人应履行的义务,既不能将利息支付与本金的偿还割裂开来,亦不能将每次支付利息作为单独、独立的债务。
这里的借款当然也包括利息在内,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能脱离于本金而单独存在,因此利息诉讼时效随本金诉讼时效起算,本金未过诉讼时效,利息诉讼时效亦未过。因此,支付利息的诉请未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支付利息的诉请部分已过诉讼时效。
案例延伸之一,如果约定了利息按月支付。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即利息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观点:双方只是对借款本金未约定还款期限,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是有约定的,即按月支付。因此,对借款利息不适用《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其诉讼时效应从借款人不再支付利息的时候开始计算。
案例延伸之二,如果未约定利息支付期间。
相关法条:《合同法》205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观点:支付利息的诉请只是部分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支付的债务属于定期给付债务,每期的利息应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本案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超过两年未主张本息,本金未过诉讼时效。借款利息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一种观点认为是全部未过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根据是否约定利息的具体支付时间,根据不同的法条,认定部分利息未过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