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1.1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主要依据有:
1 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各专业计算规范;
2 工程合同;
3 发承包双方确认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投标文件;
7 其他依据。
1.2 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1 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
2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
3 其他项目的计价:(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工程价款调整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3 竣工计算的审核
1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3 竣工结算审核应采用全面审核法,除另有约定外,不得采用其他方法。
1.4 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计算
1 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2 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就有争议部分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无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办理计算。
2 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竣工计算文件应当由发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2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 支付竣工结算款
3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3.1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单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还应包括: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承包人未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合理费用。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
3.2 违约解除合同
1 承包人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
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有关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还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的索赔金额。
4 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是指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结清全部剩余款项的合同。
1 最终结清申请
2 最终支付证书
3 最终结清付款
5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5.1 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一般在合同中约定。
3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计算,由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期。
5.2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防水工地等。具体保修内容在合同中约定。
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或自行修饰装修、改动结构、擅自添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者,以及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不属保修范围。
5.3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缺陷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签订及维修费用。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
5.4 质量保证金返还
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