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与结算

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与结算


第一节 合同价款调整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1、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以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范围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尺寸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实施顺序

2、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变更导致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工程费的调整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采用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2、项目特征不符

(1)项目特征描述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确定其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价款调整方法

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的特征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实际施工的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3、工程量清单缺项

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招标人,即发包人

4、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之间出现的量差

(2)价款调整方法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Q1>1.15Q0时,S=1.15Q0 × P0+(Q1 - 1.15Q0)× P1

当Q1<0.85Q0时,S=Q1×P1新综合单价P1的确定方法

当P0<P2 ×(1-L)×(1-15%)时,P1按P2 ×(1-L)×(1-15%)调整

当P0>P2 (1+15%)时,P1按P2×(1+15%)调整

当P0>P2 ×(1-L)×(1-15%)且P0<P2 (1+15%)时,不可调整

注: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2).总价措施项目的调整

调整方法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计日工

(1)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工作名称、内容、数量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耗用工时

投入该工作材料名称、类别、数量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耗用台时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2)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价格调整公式ΔP=P0×[A+(B1×Ft1/Fo1+B2×Ft2/Fo2+…+Bn×Ftn/Fon)- 1]

注: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最终结清等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n: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Ft1,Ft2,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t1,Ft2,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2)权重的调整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人工单价的调整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若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若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若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承包人应当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当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3)施工机具台班单价的调整

(二)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因战争、敌对行动(五轮是否宣战)、入侵、空中飞行物坠落、外敌行动、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动、暴动

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

当地气象、地震、卫生等部门规定

2、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

(1)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合同工程本身的伤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期的处理

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

人工费的增加

材料费的增加

机械费的增加

(2)提前竣工奖励(最高限额合同价格5%)

3、误期赔偿(最高限额合同价格5%)

4、索赔

5.1.1.承包人的索赔事件

(1)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2).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工期索赔

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工期延误索赔

加速施工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

合同终止索赔

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其他索赔

(2)索赔的依据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定额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

(3)索赔成立的条件

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索赔的计算

1).索赔的组成

①人工费

②材料费

③施工机具使用费

④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

现场管理费率:

合同百分比法:管理费率在合同中规定

行业平均水平法:采用公开认可的行业标准费率

原始估价法:采用投标报价时确定的费率

历史数据法:采用以往相似工程的费率

⑤总部(企业)管理费

按总部管理费的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索赔金额=(直接费索赔金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总部管理费比率

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期天数为基础计算

延期工程应分摊的总部管理费=同期公司计划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合同价格÷同期价格所有工程合同总价

延期工程应平均的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应分摊的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计划工期

总部管理费索赔金额=延期工程应平均的总部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

⑥保险费

⑦保函手续费

⑧利息

⑨利润

⑩分包费用

2).费用索赔的计算

①实际费用法

②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③修正的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3).工期索赔的计算

①工期索赔的依据

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

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

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

②应注意的问题

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路线上的施工内容

③直接法

④比例计算法

已知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延期时间: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格÷原合同价格×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价格×原合同总工期

⑤网络图分析法

五、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现场签证

1、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

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2、现场签证的计算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工程设备、施工机具使用台班数量及单价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果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出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具使用台班数量

3、现场签证的限制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2.现场签证表

第二节 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结算

一、工程计量

1、工程计量的概念

2、工程计量的原则

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进行计量

3、工程计量的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费用支付项目

4、工程计量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合同图纸

工程变更令及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

合同条件

技术规范

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

质量合格证书

5、工程计量的方法

单价合同计算

总价合同结算

二、预付款

(一)预付款的支付

1、按合同约定的百分比法

2、公式计算法

工程预付款数额 = 年度工程总价 × 材料比例(%)÷ 年度施工天数 × 材料储备定额天数

(二)预付款的回扣

1、按合同约定扣款

2、起扣点计算法

起扣点的累计完成工程金额 = 承包工程合同总额-工程预付款总额 ÷ 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三)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供的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与发包人的预付款是等值的。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期中支付

(一)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1、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

2、结算价款的调整

3、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二)期中支付的文件

1、进度款支付申请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本周期已完成的单价项目的金额

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本周期扣回的预付款

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本周期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2、进度款支付证书

3、支付证书的修正

四、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N50500-2013

工程合同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或扣减的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投标文件

其他依据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

(1)计日工,应按照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N50500-2013的相关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合同约定金额计算

(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

4、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三)竣工结算的审核

(四)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五)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2、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支付竣工结算款

(六)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

1、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贷款、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

2、违约解除合同

(1)承包人违约

(2)发包人违约

五、最终结清

(一)最终结清申请单

(二)最终支付证书

(三)最终结清付款

六、合同价款纠纷

(一)纠纷解决途径

1、和解

(1)协商和解

(2)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2、调解

(1)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2)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①约定调解人

②争议的提交

③进行调解

④异议通知

3、仲裁

(1)仲裁协议的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裁决的执行

4、诉讼

(二)纠纷处理原则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

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应予支持

(3)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约定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 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4)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其他工程结算的价款纠纷处理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3)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

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4)计价方法与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确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5)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①利息标准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②计息日(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计息日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的,计息日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计息日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工程造价鉴定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资质要求

1、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

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必须是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鉴定人员的资格要求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依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

3、回避制度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本纠纷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或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与本纠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担任过本纠纷项目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咨询人或咨询机构的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与本纠纷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私自会见本纠纷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二)工程造价鉴定的取证

1、鉴定所需资料的收集

(1)鉴定机构自行收集的资料

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

(2)委托人提交的资料

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资料

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

其他有关资料

(3)当事人提交的举证资料

2、现场勘验

(1)现场勘验的组织

(2)勘验记录的确认

(三)鉴定过程和结论

1、鉴定程序

2、鉴定方法3、鉴定成果文件及鉴定结论意见

(1)鉴定意见书

①项目名称

②文号

③基本情况

④鉴定依据

⑤鉴定过程及分析

⑥鉴定结论意见

⑦特殊说明

⑧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的签章(签字)

⑨附件

(2)鉴定结论意见

可确定的造价结论意见

无法确定部分项目的造价结论意见

(四)鉴定期限

5.2.1.工程鉴定的期限

(五)出庭接受质询


第三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结算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一)工程变更

1、变更的范围

(1)设计变更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扩大初步设计标准的建筑规模, 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对配对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2)采购变更

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

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3)施工变更

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

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在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

(5)调减部分工程

2、变更的程序

变更通知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

3、变更价款的确定

合同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人工、机具、工程费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合同中无相应的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合同中无相应的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方法

(二)价格调整

1、合同价格调整的范围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h的

发包人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2、合同价格调整的程序

3、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处理

(三)索赔

1、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天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在30天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依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当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应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的报告,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天内,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天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30天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或未给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2、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在30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依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当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应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的报告,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天内,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天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30天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给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一)预付款

1、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合同中约定预付款保函的,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金额;合同未约定预付款保函的,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金额

2、预付款的抵扣

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在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扣的,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中抵扣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扣的,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二)工程进度款

1、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1)按月申请付款——每月付款申请报告

工程进度款的款项类别

合同价款调整的增减款项

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

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2)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每期付款申请报告

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合同价款调整的增减款项

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

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2、进度款的支付程序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

3、付款时间延误的处理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暂停施工

协议延期付款

合同解除

(三)缺陷责任保修金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缺陷责任期保修金保函

(四)索赔款项

发包人的索赔款项

承包人的索赔款项

(五)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的程序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2、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

3、竣工结算的争议


第四节 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一、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任何工程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位置、尺寸的改变

除要交他人实施的工程外,任何工程的删减

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和勘探工作

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2、工程变更的程序

(1)承包商提交建议书

对将要实施工程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承包商依据合同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做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2)工程师回复建议书

(3)工程师发出变更指示

(4)实施变更

3、变更估计的原则

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在合同中有规定的,适用合同中规定的费率或价格

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可适用合同中类似工程的费率或价格

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合同中也没有类似工程的,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项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二)价格调整

1、工程量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2、基准日后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调价公式

Pn=a+b×Ln/L0+c×Mn/M0+d×En/E0+……

注:Pn:对第n期间内所完工程以相应货币所估算的合同价值所采用的调整倍数

a:在投标函附录中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一个系数,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调整的部分

b,c,d:相关数据调整表中的一个系数,代表与实施工程有关的每项费用因素的估算比例,如劳务、设备、材料等

Ln,En,Mn:第n期间使用的现行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关的支付货币表示

L0,E0,M0:基本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关的支付货币表示

(2)费用指数的确定

(三)索赔

1、承包商的索赔

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

同期记录的要求

承包商提交索赔报告

工程师的答复

2、业主的索赔

业主发出索赔通知

工程师的决定

索赔款的扣除

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一)预付款

1、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首次分期预付款额的支付时间是在中标函颁发之日起42天内,或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函之日起21天内,二者中以较晚者为准

2、预付账款的偿还

当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总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与偿还)超过中标合同价(减去暂定金额)的10%扣减

按照预付款的货币的种类及其比例分期从每份支付证书中的数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与偿还)中扣除25%,直至还请全部预付款

(二)工程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

1、预支的条件

(1)对承包商的要求

(2)对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2、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

3、材料和设备款的扣还

(三)进度款的支付

1、工程计量

计量程序

计量方法

2、承包商申请期中支付证书

3、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

(1)期中支付证书的签发

(2)期中支付证书的扣发

如果承包商所提供的货物或已完成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可扣留相应的修复或重置的费用,直至修正或重置工作的完成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工作或履行义务,并且工程师已经通知承包商,则可扣留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直至承包商履行该工作或义务

(3)期中支付证书的修正

4、业主支付

(四)竣工结算

1、提交竣工报表

截止到工程接受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为止,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格

承包商认为到期应支付给他的其他款项

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其他估算额,该项估算额应在此竣工报表中单独列出

2、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

(五)保留金

1、保留金的扣留

2、保留金的返还

返还金额=保留金总额×(移交工程区段或部分的合同估算价值÷整个合同的估算价值)×40%

(六)最终结算

1、承包商提交最终报表

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任何款项

2、承包商提交结清单

3、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最终应支付的金额

在对业主以前支付的全部款额与业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核算后,业主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还应退回给业主的金额


思维导图:《建筑工程造价》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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