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索赔产生原因
工程索赔原因有:
1 业主方违约
2 合同缺陷
3 工程环境变化
4 不可抗力或不利物质条件,不可抗力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等;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5 合同变更
2 工程索赔分类
2.1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 合同中明示的索赔
2 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2.2 按索赔目的分类
1 工期索赔
2 费用索赔
2.3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 工程延误索赔
2 工程变更索赔
3 合同被迫终止索赔
4 赶工索赔
5 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6 其他索赔
2.4 计价规范规定分类
法律法规引起的价格调整主要是指合同基准日期后,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予以顺延。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 工程索赔结果
1 施工中遇到不利物质条件,可以补偿工期、费用,不可补偿利润
2 提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只能补偿费用。
3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只补偿工期。
4 承包人提前竣工,只补偿费用。
5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可以补偿工期、费用、利润。
6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失败,可补偿费用、利润。
7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新的缺陷或损坏的修复,可补偿费用和利润。
8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可补偿工期
9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可补偿工期、费用、利润。
4 工期索赔依据和前提条件
4.1 索赔依据
1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 国家法律、法规
3 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定额
4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有关的各种凭证
4.2 索赔成立的条件
1 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2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3 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5 工程索赔计算
5.1 费用索赔的计算
1 索赔的组成,索赔费用的要素与工程造价的构成基本类似,一般可归结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
(1)人工费,在计算停工损失时,采用人工单价乘以这算系数,
(2)机械费,机械单价一般为台班单价,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一般按照租金加上分摊的进出场费。
(3)保函手续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承包人必须办理相关履约保函的延期手续,对于由此而增加的手续费,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2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索赔费用的计算原则应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常用方法为实际费用法又称分项法。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费用索赔常见两种方法:采用价格指数进行计算和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5.2 工期索赔计算
1 工期索赔应注意问题:(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
2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直接法,比例计算法,网络图分析法。
3 共同延误的处理:工期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处理原则如下:(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