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包括以下5个方面:
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 工程变更权
发包人和工程师均可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工程师发出,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3 工程变更工作内容
3.1 变更估价
1 变更估计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作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或无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按照合理成本和利润构成约定变更单价。
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约定期限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收到后审查完毕后报送发包人。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3.3 暂估价
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方式:
(1)由承包人招标,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参与法律规定的评标,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应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2)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共同与中标人签订暂估价合同。
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方式:
(1)承包人申请,发包人批准,签订合同后约定期限内应将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照依法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一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3)承包人直接实施暂估价项目。
3.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按照发包人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工程师发出。
3.5 计日工
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关工作。计日工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