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 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申报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相应要求
(二)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聘任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城市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或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农村学校任教,聘任一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
县以上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所学专业与申报的特殊专业不符;或聘任一级教师岗位工作7年以上,但不具备规定学历,可破格申报。
(三)申报正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研究生毕业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8年以上;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同时,聘任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申报的特殊专业不符,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聘任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第四章 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经历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育人工作。具有较强的学生管理能力,能够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效开展班级(团队)管理和思政教育,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1.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大中队辅导员)3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承担其他学生管理工作5年以上,教书育人成绩突出,本人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肯定。
教育管理人员从教以来,从事学生管理工作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校长3年以上,治校理念先进,办学效果显著,单位持续发展良好,受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教研人员任现职以来能较好地组织开展本区域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专职从事教研工作2年以上。
2.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教育讲座,家校共育效果良好。教师每学年至少讲授过1次班级以上家校共育公开课,学生家长评价良好;校长(副校长)推进开办家长学校,本人每学期至少参加1次家校共育活动,学校或分管工作受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三)教学工作。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较出色地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教学业绩突出。
1.坚持教育教学一线,熟练掌握学科特点,将思政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教师熟练掌握本学科各学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评价良好。
教育管理人员具有扎实的教学功底和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办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服务精神,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工作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表扬。
教研人员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经常深入教学一线。积极推进学科课堂教学改革,做好研究、指导、培训与管理工作,获得教师认可,所指导的教师取得优异成绩。
3.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效果突出。教师讲授过县级以上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专题讲座,或每学年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设计(如作业设计、劳动教育设计、主题班会设计等)比赛获得二等奖以上;教育管理人员每学年讲授学校公开课至少1次;教研人员每学年讲授本级示范课、观摩课或研讨课等至少1次。
4.能够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见附则)。近5年来教学效果评估须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
(四)素质教育。具有主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校本课程、社团活动、劳动教育等教育教学能力,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践活动,有较强的课程资源开发能力。
(五)教研工作。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教师每学期撰写1篇以上教育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或主持过1项校本教科研项目,受到学校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教育管理人员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举办专题讲座等,教师整体教科研水平有提升;教研人员能够积极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域学科教学实施、教学研究、课堂示范、教师培训等工作,促进本区域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有较好的经验总结或典型案例材料。
(六)示范引领。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所培养、指导的2名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肯定。
教育管理人员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教育质量提升、发展素质教育、家庭教育工作、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有突出作为,形成一定特色,在同类学校中位居前列。
教研人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能够体现研究深度和个人业务特色,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经单位统一安排,所指导的2所基层学校本学科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明显,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肯定。
(七)支教。按照国家和省委有关要求,城镇学校教师须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具体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省直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其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不作要求;组织统一安排的援疆、援藏或驻村教师1年以上可视同支教经历。
第十二条 讲课答辩符合要求,工作业绩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教师
1.在教育教学水平和实绩贡献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为必备条件:
(1)城市教师讲授过市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思政课专职教师讲授过市级以上思政优质课(获二等奖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
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或讲授过2次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二等奖以上)、示范课、观摩课。
(2)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所带班级为市先进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或本人为市以上优秀班主任。农村学校教师为县以上优秀班主任或先进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
(3)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并申报“少先队工作”专业的人员,获市以上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或获市以上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农村学校教师获县以上团委(少先队)表扬。
(4)承担学科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辅导教学(3年以上),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性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获得省二等奖以上。农村学校教师获市二等奖以上。
(5)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效显著,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或主持完成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获二等奖以上。农村学校教师主持完成并获县一等奖以上。
(6)受到市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表彰;或被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农村学校教师获县级以上表彰。
(7)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表彰,省1次或市2次。农村学校教师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表彰。
2.在发展素质教育和推进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劳动教育、学生社团活动、开发实施校本课程以及思政课专职教师主持开展思政实践等活动,获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市1次或县2次。农村学校教师主持完成上述相应活动并获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
(2)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2万字以上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农村学校教师1万字以上。
(3)参加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1次以上。农村学校教师参加市级以上1次。
(4)参与完成省教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市教科研课题1项,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农村学校教师参与完成(限前3名)县教科研课题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