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或明确表述外,均指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个人或单位所获工作业绩中的表彰、奖励、课题等奖项类别以各层级职称评审条件中明确规定为准。

《标准》中的学校和校长,均包含幼儿园园长和书记。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公示后上传或申报,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并公示的业绩,评委会应不予采用。

第二十条

循环教学工作要根据学科特点掌握,小学分低年段和高年段或低、中、高三个年段,高中、初中有关学科根据课程设置方案循环。

第二十一条

《标准》中“省级”指“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市级”指省辖市政府,“县级”指县(市、区)政府,均包含本级及以上;“省”“市”“县”之后没有“级”的均指行业主管部门“本级及以上”,“市”是指省辖市,“县”(含县级市和区)。

学历、数量、等级所指的“以上”均含本数。2022年元月起,原省直管县(市)组织开展的相关业绩不再按省辖市序列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及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以下的学校。按农村学校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其中乡村小规模学校(指不足100人的偏远乡村小学和教学点)须由当地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出具学校名录和编制部门批复的在编在岗教师名单并公示。

第二十三条

凡提供的业绩获奖证书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中检索不到,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采用;提供的工作业绩应体现促进工作和业内认可的原则,对于个别地区和单位不讲究质量滥发证书的,经评委会集体讨论可不予采用。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近5年内有一次不定等次的,应顺延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应重新从考核合格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线教师,申报中级、副高级教师职称,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成绩居同类别人员中前85%,其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方面有关条款可适当倾斜:  

(一)长期在农村学校一线从事教育教学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满20年申报高级教师,现仍在教育教学一线的农村学校教师;以及连续在农村学校一线教学任教满30年且在职称评审中讲课答辩合格者。  

(二)担任班主任满1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以上,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三)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满20年申报高级教师,现仍在特教岗位上教学的一线教师。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学校大龄教师,可不占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直接申报相应层次职称。  

(一)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5年的在岗在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直接参加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  

(二)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0年的在岗在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直接参加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  

(三)在农村连续从教满30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学校教师,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的资格与评委会评审具有同等效力,退休后其专设职数自动注销。各地应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完善农村学校大龄教师中小学一级教师考核认定办法,促进认定工作规范有序,公开公平公正。

(四)开辟绿色通道,鼓励支持优秀教育教学人才脱颖而出,任现职以来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时代楷模”称号的教师,可越级评聘高级教师;获得河南省特级教师、省级(含)以上优秀教师、中原名师、河南省教育系统师德标兵、河南省最美教师、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完成人,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参加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其中,在全国有重要影响或作出突出贡献或卓越成绩的青年优秀人才,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政府综合表彰、国家级学术技术称号、省B类及以上拔尖人才、中原教学名师、中原名师或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及以上奖励的,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聘任年限可适当放宽1-2年;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时,聘任年限可放宽1年。在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时,符合其他条件,其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方面,评委会可适当倾斜。

第二十七条  有关申报事项。

(一)教师资格证。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担任相应学段校长职务的须取得校长培训合格证。

(二)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专业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

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等不同岗位、不同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实事求是体现,在不同岗位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其中中学和城市小学教师的职称证书专业须与现岗位一致或相近。

省教研员是指省直单位中按教研员身份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乡教研员是指乡(镇)中心校或农村学校中按教研员身份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历与申报专业。

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包括后学历),达到相应聘任年限要求,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除申报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6个特殊专业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幼儿园、特殊学校和农村小学教师不受所学专业限制,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不受专业限制)外,其他所学专业不作硬性要求。农村中学教师申报特殊专业,其学历层次和聘任年限符合要求,但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申报一级教师须农村学校任教累计15年或申报高级教师须农村学校任教累计20年,可不受专业限制正常申报。

(四)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

从事专业指职称证书专业,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

中学教师除特殊专业外,可按“大文大理”掌握,文、理科内同类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文理科之间、特殊专业之间、特殊专业与其他学科之间以及幼儿园、小学、中学之间等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幼儿园、特殊学校和农村小学教师及小规模乡村学校教师的所有专业可不作硬性要求。

(五)城市学校校长(含书记)、副校长(指副职,含学校副书记)申报高级教师以上职称时,校长仅限申报“教育管理”专业;专职副校长(含副书记)仅限申报“教研员”专业;兼有教学任务的副校长(含副书记),可选择教师或教研员专业申报。

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书记、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申报高级以上职称时,须在职称申报系统中“担任行政职务”一栏如实填报,并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公示。凡未如实申报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相应职称资格,并由评委会组建部门予以通报。

(六)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或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专职书记、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含劳动教育)负责人、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含持卫生执业资格证的校医)专职教师等,校领导(含书记)、校内基层支部书记、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工作负责人、思政课教研负责人工作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七)中小学校中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非正职人员,如课时量达到相应要求,可按一线教师申报;课时量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即省属学校按省教研员、市属学校按市教研员、县(市、区)属学校按县教研员、乡镇学校按乡镇教研员申报评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中注明担任职务和时间,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八)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教研人员不得以教师身份申报。在各级教研室(或教师发展中心)、电化教育馆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中心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组织人事关系在学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按教研员在原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参加推荐、申报并公示。

(九)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小学实验教研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实验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限报物理、化学、生物和科学专业,单位类型填写为“其他教学机构”,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相应层次教研员评价条件。

(十)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体卫艺教研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心理健康和劳动教育等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限申报体育、音乐、美术、心理健康和劳动教育等专业,单位类型填写为“其他教学机构”,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相应层次教研员评价条件。

(十一)政府举办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如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具有规范的教学计划,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按教师申报,否则须按教研员申报。

(十二)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综合实践基地中或学校里从事综合实践活动(含劳动教育)教学的专职教师,可以选择与自己工作相近的学科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参照教师评价条件评审,在职称申报时在“现从事专业”栏填写“综合实践活动”,所取得的“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评委会予以采用,但“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的内容须与申报学科相关。

(十三)按“教育管理”专业申报职称的人员,讲课科目为其任教时优质课学科。按“少先队活动”专业申报的人员讲课科目为“少先队活动”学科。

(十四)农村学校教师身份申报者,须近3年在农村学校任教,取得的职称仅限在农村学校聘任,如交流到城市教育教学单位,应按城市评价标准进行转评,转评后其在农村和城市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八条  表彰。

主要是指规范组织的常规表彰,是各地以党委、政府名义对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重要贡献者授予的表彰或称号,并经评比达标部门批准或备案。各级行政部门或非政府部门组织开展而未经评比达标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表彰,或本《标准》未列入的表彰名称,评委会原则上不予认可。

(一)政府综合表彰。

是指以党委、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包括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和教师节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以及政府授予的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特殊津贴人员等称号。

(二)综合表彰。

是指由政府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以及教师节期间经政府或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三)单项表彰。

是指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如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师、文明教师、教学标兵,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教育工作者等;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人员获得的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一线教师获得的优秀共产党员等。

下一级综合表彰可参照上一级的单项表彰,师德表彰可参照同级别的单项表彰。教师节期间以政府名义开展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的地方,再以人社、教育部门名义开展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按同级别的单项表彰对待。

(四)单位表彰。

校长评审条件中要求学校获得的综合性集体表彰有:党委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或文明校园以上称号、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综合性示范学校、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教学先进单位、文明标兵学校、示范性家长学校或卓越家长学校等,县及以下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文明学校”可视为综合性集体表彰。

(五)其他表彰。

评委会采用的主要有:班主任、班集体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班主任、班集体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可与同级表彰的优秀教师同等对待;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各级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常规课为主(在某次活动中举办的优质课评委会不予采用),须附本人教案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及时间等。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要与申报专业一致。

自2014年起,示范课、观摩课应以文件或简报等政务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布,凡没有以文件、简报等政务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布的示范课、观摩课不予认可。

(一)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内容的优质课和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4个学科实验内容的优质课予以认可。

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优质课应体现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突出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的创新,实验优质课应以实验教学内容为主,突出实验设计和方法的创新。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优质课、实验优质课须同时提供相关光盘或U盘等影像资料。

(二)特殊教育教研部门(含市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市特教中心及学校)组织的相应专业优质课予以认可。

(三)其他。

对于个别地方基础教研室没有开展的相关专业优质课,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经确认后,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将优质课录入职称评审业绩库后予以认可。

各地的学科优质课应明确由一个部门主办,多个部门重复举办的,不应录入业绩库,评委会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三十条  教育教学研究。

教科研课题指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指导和研究的基础教研部门、教育科研部门规范组织鉴定的常规年度一般课题

课题一般应具有完整研究周期和档案,须附立项申请书及批准立项的通知书、开题报告、研究过程材料、中期报告、研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完备的材料;教科研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对于水平低下、高仿性课题评委会不予认可;教科研课题应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研究周期不满1年、没有投入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  论文。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试卷(题)及习题研究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是指被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所收录;发表的论文应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三十二条  讲课答辩成绩。

评委须对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成绩认真负责,合理运用讲课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评审质量,促进教育教学。

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最终成绩按“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差(60分以下)”四档评议。其中,在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在85分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15%者,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于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合格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80%的人员,讲课答辩成绩在2年内有效,在下一年度参加评审时可以不再进行讲课答辩(不含申报正高级教师)。

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在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在90分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15%者,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中,教育管理人员讲课答辩成绩须达80分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30%,教研员讲课答辩成绩须达80分以上,教师原则上不低于良好等次。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人员,评委会在综合评价中可在某一项业绩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三十三条

下列在职称评审系统上应上传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须逐项核实,逐项确认,严格把关,由单位负责人、职称工作推荐小组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出具签字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公示,评委会可视其规范程度予以采用:

(一)能力经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思想须以文字形式概括其主要观点,并说明在评审材料中的体现。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须提供学校教学年度计划中的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其中听课、评课须附近3年以来的记录等材料。

(三)教师循环教学提供学校教学计划、本人教案等。教研员提供单位批准的工作计划。

(四)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五)教学效果提供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其中教研员须提供所指导教师教学成绩的相关证明。

(六)年度考核须提供近3年来《年度考核表》原件(破格人员按要求年限提供)。

(七)教科研工作方面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的良好评价须提供近3年来经单位组织鉴定的意见并附单位负责人签章。

(八)能力经历中的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情况须提供校级以上相应证明材料

(九)示范引领。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应由单位出具师德师风表现的证明材料;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应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教研员指导学校方面应提供经所在单位批准的和被指导学校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证书;正高级教师示范引领方面应提供其学科带头人、主持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参与学科教研中心组工作以及能证明其在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业内公认的等有关文件材料。

(十)“支教”按国家和我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进行,须提供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十一)专题讲座须提供相关会议通知、讲稿、主办方邀请函及讲座有关现场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U盘等(参加会议做典型发言参照此规定提供材料)。

(十二)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并在评审简表中注明表彰文件号、证书编号。

(十三)综合实践活动、校本课程和学生社团有关表彰和观摩学习活动以各级教科研部门规范组织的为主,受到表彰的应提供有关表彰文件和证书,受到组织观摩学习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

同时,需提供以下过程性材料:

1.综合实践活动和劳动教育。

应提供学校综合实践活动、劳动教育的整体规划。研究性学习应提供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应提供反映活动主题、活动方案、活动小结等方面内容的过程性、常态化材料,应体现教师在活动中发挥的组织、引导、管理作用,同时提供学校或上级部门出具的活动认定意见。

2.校本课程。

校本课程应提供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并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并形成校本教材,提供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

3.学生社团。

学生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评比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的,要有活动计划、活动实施方案、活动评价意见、活动总结等;学生社团辅导教师须提供担任学生社团辅导教师的有关文件、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等证明材料。

素质教育和劳动教育等活动应明确一个部门规范组织评比,凡同质化的活动由多个部门开展,或者质量较差的,评委会不予采用。

(十四)享受倾斜政策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农村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工作履历以及申报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的校长、副校长、教研员的聘任年限和工作履历须经当地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签字盖章。

(十五)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的申报身份、工作经历、任职年限、担任班主任、中层以上干部等学生管理年限、教案、各类证件等严格把关,如实逐项填报,其中,申报人为单位行政正副领导的,须在《申报推荐承诺书》上,注明任职工作履历。最后经单位职称推荐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和成员签字确认后申报。

(十六)其他按规定须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申报推荐。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自主权,本着教师自愿、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空岗数额内依程序自主开展单位职称推荐。

(一)健全完善推荐办法。

用人单位应以教育教学政策、规律、特点以及本《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导向,制定本单位职称推荐办法,有条件的市、县也可以制定全市统一的基本推荐办法。

1.推荐办法应破除论资排辈现象,重点体现教师的师德师风、工作表现和贡献,结合单位组织的讲课、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情况,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考评;或采取科学规范的量化赋分办法,做出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

2.推荐办法须经单位教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研究程序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省直单位的推荐办法由所在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实施。推荐办法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的,无须每年重复报备。

3.用人单位制定的职称推荐办法应自觉接受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对于受到国家、省、市以上综合表彰的参评人员和市师德先进个人、市优秀班主任,在思政课活动受到市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专职教师,承担残障(含自闭症)学生随班就读3年(含)以上并获家长和班级师生广泛赞誉的教师,用人单位可优先推荐。

(二)规范推荐程序。

落实“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用人单位推荐应符合下列程序:  

1.成立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工作小组,其成员中一线教师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2.落实职称政策、申报数额、推荐办法、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结果的“五公开”制度。  

3.对申报人参评资格、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单位统一一次性公开展示并留档,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证件等一律不得上报。  

4.应严格单位职称推荐办法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经集体研究后,择优推荐人选并在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应在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等推荐程序中,采取具体措施,自觉接受本单位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规范申报流程。

申报材料实行逐级审核、分级负责,实行痕迹化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人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单位正副领导干部的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3.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职称管理部门要对申报人报送材料逐级进行审核,发现申报材料等问题,要一次性告知申报人。

4.网上审核材料或接收纸质材料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具有网上审核权限的责任人应严守纪律,慎重保管登录密码。 

(四)对在往年评审中非因弄虚作假或违反职称工作规定等原因而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单位不得限制申报,用人单位应允许其参加正常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十五条  评审监督。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40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2〕6号)等有关规定,对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单位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规严肃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不得申报,或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未经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等集体研究的,不得申报;  

2.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当年不得申报;  

3.违反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教师行为有关禁令的,当年不得申报;  

4.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班主任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当年不得申报;  

5.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6.已定性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7.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取消申报晋升职称,已获得的职称,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予以撤销,职称已被聘任的,责成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提交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2.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3.因严重违纪违法,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4.隐瞒聘任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5.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三)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

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的,停止该单位2年职称评聘工作,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已评聘职称的,在符合申报晋升相应职称聘任年限后,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已评聘的相应职称,并记入社会信用体系:

1.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

2.为申报人员评审职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为不属于评审范围的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的。

(四)加强评委会管理。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委会承办部门要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职称评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直至取消承办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降低标准条件的;

2.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

3.弄虚作假、篡改评审结果的;

4.未经上一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无故推迟、拖延评审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

5.评审工作结束后,超过期限不报送评审结果和备案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加强评委专家管理。

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及专业(学科)组成员要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禁止其继续参加评审工作,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评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2.徇私舞弊或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3.接收非正常程序递交的有关评审材料的;

4.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或学科组评议结果的;

5.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6.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的;

7.其他有损职称评审工作行为的。  

(六)严肃评审工作人员纪律。

从事职称管理及服务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违反评审纪律或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2.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的;3.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的;4.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评审工作中其他未尽事宜由评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中小学教师一级职称评审条件是基本条件,各地或用人单位可依据当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实施细则,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市职改部门备案后实施。

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各级职改办应会同评审委员会本着业内认可、重实绩、重贡献的原则,可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实施细则,以便于评委会专家对申报人业绩、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执行,原《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豫人社办〔2018〕95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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