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俗语常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说的便是这患难夫妻难得,当真正的灾难和困难来临的时候,夫妻之间原本的默契和平衡也会被慢慢打破,往往矛盾也就来了。然而很多夫妻还未遇到这些现实困难,婚姻生活却狠狠地给了他们一巴掌。
最近家住某市开发区的刘女士就遇到了一件令她难以置信的事情——丈夫竟指使他人冒充自己,办理了自己婚前房屋的出售、网签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签署的买房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刘女士求助了我们。
案情回顾
涉案房屋为刘女士婚前财产。2012年刘女士与丈夫王某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丈夫以讨债为名离家。在丈夫王某离家后的两个月后,刘女士接到房屋中介公司电话,称其婚前购买的房屋已经出售并办理了网签过户手续。刘女士得到消息后携带家中房产证前往有关单位查询相关情况后得知,孙某曾持委托授权公证书将刘女士的房屋办理了网签手续,在用以出售涉案房屋的公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上,有刘女士和丈夫王某的签名。然而,刘女士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名,是他人冒名顶替。故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孙某以其委托授权人的身份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刘女士婚前个人财产,王某指使他人冒充刘女士办理了委托孙某代办涉案房屋的出售、过户等事宜的委托书公证,孙某对此知情,但在明知自己没有代理权的情形下,仍恶意地以刘女士的名义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代为出售涉案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故孙某的代理行为显系无权代理。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孙某与甲房地产公司亦存在关联关系。甲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知涉案房屋交易价格230万元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值,但就此异常情况,未举证证明其曾通过实地查看涉案房屋、与被代理人刘女士沟通等合理方式调查核实涉案房屋状况,而是仅凭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孙某出示的公证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等客观表象形式要素,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在涉案房屋过户后才支付购房款。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孙某以原告刘女士名义与被告***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4年*月*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南京婚姻律师许乃义温馨提示
一段良性的婚姻关系应是建立在夫妻双方相互信任、相互坦诚的基础上的,本案中被告王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触及到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而地产公司在该案中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应该尽到的核查和注意义务,且不能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孙某具有代理权。因孙某无权代理刘女士出卖涉案房屋,且刘女士对孙某的代理行为不予追认,故孙某以刘女士名义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无效。
许律师温馨提示,在婚姻关系中遇到房屋或者经济纠纷,应及时求助专业离婚律师,以免被有心之人“钻了空子”,导致自己损失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