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20年11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个人寿险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原告缴纳培训费后,被告向原告配发名片和工作证。而后原告参加了新人班培训,按照发展方案的规定,新人自新人班培训次日起学习并按照要求参加营服衔接训练满14天,结合具体出勤情况享受三个月通勤补贴。原告按照该方案要求参加早会、出勤打卡和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后原告自行安排工作,自行找业务,被告按照发展方案的规定向原告支付通勤补贴。新人班培训结束后,原告认为被告对其有出勤和参加早会的要求并进行业务培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人身附属性特征,应属劳动关系,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
【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法律关系与保险代理关系两者之间虽都存在提供劳务这一共同点,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劳动关于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而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地位平等,劳动方式灵活,管理宽松,以计付佣金为报酬,没有严格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要求,其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也旨在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证保险代理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不同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为此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案由为保险代理纠纷。经审查,原告并不符合发展方案中关于通勤补贴发放的条件,依法予以驳回。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以美团、滴滴等平台为代表的新业态运营方式,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提出了新的挑战,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新型用工方式重点体现了在平台管理下劳动者可以发挥灵活就业的优势特征,有别与较强依附性的劳动关系,刷新了对用工方式的认识,由此引发人们对业已存在的、相似的法律关系的翻炒。通过与新业态运营方式下法律关系的对比分析,防止劳动关系的泛化,维护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