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案情
原告起诉称其系被告员工,在职期间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我就此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对裁决结果不服,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
原告主张其于2018年8月7日入职被告,担任保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33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支付至2019年3月7日,最后出勤时间为2019年3月7日,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9年3月7日,被告经理和保安队长无故口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就其主张,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保安员工作、生活、训练和工作餐照片。证据2.录音录像光盘。证据3.工牌。证据4.微信转账记录,系被告保安队长向原告转账1431.92元。证据5.保安员训练考核题目录。证据6.声像和录音笔录,被告经理、保安队长和原告的对话。
原告所提交的工牌、照片、录音、视频等均未显示被告的相关信息。转账款有证据证明系被告人员打伤原告的赔偿款。证据6系年底聚餐视频。
人民法院对原告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法律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案件分析
(一)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分析
本案系劳动仲裁未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起诉仍未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
本案中,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中,工牌、照片、录音、视频等均未显示被告的相关信息,所以无法证明任何其主张的事实。法院无法根据这些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是正确的。
(二)本案处理过程反思
假如原告确实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照片或视频应反映被告信息。
(二)可找其他劳动者作为证人。
(三)保留谈判录音录像。
(四)要求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