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类型理论有一基本公理,诚如艾尔弗雷德·诺思·怀特海(Alfred North WMehead)和伯特兰.罗素(BertrandRussell)在其跨时代的巨著《数学原理》(Prmcipia MathemaLica)中所叙述的:“凡涉及某集合的全部成员者,必定不是该集合的一员。”
这两者属于不同层次,若想以其中一个来解释另一个,势必导致荒谬和混淆。例如,一个大城市人口的经济行为,不能以一个居民的行为乘以居民人数(如400万)来解释。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尤其是研究当中,我们常常会碰到不同层级的逻辑种类,因此种类层级的混淆及其所导致的迷惑,可以说是无所不在的。
最简单而常见的变化方式为运动,亦即位置的改变。但是运动本身也可能起变化,即加速或减速,这是位置的变化之变化[或称为后设变化(metachange)]。
同时我们也可以观察到,“变”总是会涉及较高的一个层次,例如想从位置到运动,势必得从位置的理论架构中向外跨出一步。在位置的架构之内,运动的概念根本无法产生,更别说拿来讨论了。忽略了这一逻辑类型理论的基本公理,任何想法都将导致矛盾和混淆。
从逻辑类型理论的推论,我们可以得到两个重要结论:
(1)逻辑层次必须严格区分,以免矛盾混淆。
(2)从一个层次转到较高一个层次(即从成员转到种类)需要一个换挡、一种跳跃、一个超越或转型——一言以蔽之,即一种“变”。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极端重要,因为“变”提供了一个跳出系统之外的方式。
逻辑类型理论对于种类之内,也就是其成员之间发生的事,并不在意,但是这一理论提供我们一个架构,以考虑成员和种类的关系,以及由某一逻辑层次转到更高一个层次所蕴涵的奇特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