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接待了一个当事人,他手持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和一份空白的劳动仲裁申请书来律所着急忙慌的要咨询如何主张工伤待遇问题。
经了解,当事人是经人介绍到天津某一施工项目木工班组务工,而该项目是甲公司承包后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木工又分包给陶某,当事人到木工班组工作的第七日,在工作时被掉落的箱件砸伤,经医疗机构确诊手臂骨折(具体部分骨折略)。现当事人受伤害事实已认定为工伤,且做出鉴定为九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结合天津地区计算工伤待遇赔偿项目及计算数据和本人工资待遇情况,遂帮助其填写了仲裁申请书。
而后,结合本人承办类似案件经验,思考整理形成此文,即建筑领域农民工受伤后该如何选择维权路径?现分享给大家。
选择一,要求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是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以及最高法裁判观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提示:该路径的维权时间成本高,但工伤伤残评定标准比侵权伤残评定标准低。
选择该路径维权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工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诉讼则可能有一、二审。只有在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后才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如一方不服,也将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这时如果用工单位想拖延付款时间,伤者可能短时间内无法收到赔偿款。当然工伤伤残评定标准没有侵权伤贱评定标准严格,对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更有利于伤者。
选择二,要求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主张的依据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相关规定,伤者与包工头以及承包单位三者的法律关系,一般伤者与包工头为个人劳务关系,而包工头与承包单位实质为承揽关系。承包单位因选任无施工资质的包工头有过错,伤者要求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示:该路径较主张工伤保险责任来说维权周期相对短,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但要根据事故发生原因,认定提供劳务人是否存在过错,并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比例。
综合以上,实务中本人多建议选择第二种维权路径,一是更快捷,二是最后赔偿数额也可能会高于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