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是百度公司的一名高级经理,于2011年入职百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未经百度公司同意,潘某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司披露百度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未经百度公司同意,潘某在离职一年内,不得入职与百度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存在竞争业务的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作为补偿,百度公司按月向潘某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2020年4月,潘某提出辞职,离开百度公司。百度公司在潘某离职时向其送达了《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并每月向潘某支付385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后,百度公司发现潘某私自入职字节跳动公司,遂停止向潘某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提起司法程序。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及竞业限制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百度公司按约向潘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潘某应当恪守保密及竞业限制条款。现潘某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应向百度公司返还已收取的2148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向百度公司支付859200元违约金。
王律师说法:用人单位的员工,特别是一些核心岗位的员工,会接触、了解甚至掌握到本单位的重大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信息,所以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与其特定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为平衡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且,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要按月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潘某是百度公司的高级经理,百度公司与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双方应当忠实履行。假如百度公司在潘某离职后没有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潘某无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既然百度公司已按约每月向潘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潘某应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义务。
更吸引眼球的是,这起纠纷,堪称一场谍战。潘某为了规避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虽然入职字节跳动公司,但社保没有在字节跳动公司购买,而是挂靠在一家第三方公司。因为如果是在字节跳动公司购买社保,律师持律师调查令到社保局调取潘某的社保信息就能轻而易举地证明潘某已和字节跳动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所以潘某将社保关系挂靠在一家与百度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存在竞争业务的第三方公司。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百度公司为证明潘某已入职字节跳动公司,给潘某邮寄快递,收件地址为字节跳动公司,并且,多次到字节跳动公司的楼下,拍录潘某在工作日进出字节跳动公司的照片及视频。最终,法院认定潘某已入职字节跳动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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