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后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员工的自由择业权利,会对其及家人的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因此,员工遵守竞业协议期间,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应该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竞业协议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吗?
案例:某电脑公司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劳动纠纷案
2009年,曾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软件设计人员。该劳动合同中第21条约定:乙方(员工)保证,在离开甲方(电脑公司)的一年内,不得在与甲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内就职,否则,需向甲方支付30万元的罚金。同时劳动合同第22条还规定:由于乙方对第21条的承诺,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津贴,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在《补充协议书》中约定。但《补充协议书》中根本没有规定,而且公司也没有支付曾某津贴。2009年9月,曾某在某公司工作半年后辞职。一个月后,在另外一家同行业公司就职。某电脑公司认为曾某违约,要求曾某支付违约金,为此,某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定驳回某公司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竞业限制是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约定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条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了对竞业禁止的补偿,但电脑公司却并未支付补偿金,劳动关系结束后更未提及经济补偿。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电脑公司也就丧失了要求曾某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权利。因此,电脑公司要求曾某支付违约金无理。劳动合同期限短于服务期限服务协议还有效吗?
应对措施:
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随便乱签订,与确实掌握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才有签订的必要。如果盲目扩大竞业协议限制的范围,会给企业增加很大的用工成本和经济负担。劳动关系结束后,企业要维护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必须按照约定的数额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企业不履行补偿义务,劳动者没有遵守协议的义务,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在个别情况下,企业随意签订竞业协议还会弄巧成拙,不但没有限制员工的职业选择,还把自己陷于纠纷的旋涡。如果有员工证明自己已经遵守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向企业追偿经济补偿金,会使企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