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仙某1与被告马某1系表兄妹关系。原、被告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年3月4日补领了结婚证。2014年7月19日,生育一男孩马某2,现与被告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8年初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双方是表兄妹关系。
法院判决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虽依法登记结婚,但双方系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的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应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孩子抚养等问题,本院另行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