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2天,2018年就远去了。回顾,是为了更好的纪念。
如果用一个字概括2018,我认为忙可以成为其中之一。的确,整个一年都是在忙碌中度过。不管是开庭,还是在接案。
回顾2018,至少这几起案件,让我记忆犹新,也值得分享。
1. “小三案”。
一个有妇之夫,与一个女同志相识了。在不长的一段时间内,仅仅银行转账就达几百万元人民币之巨。后被其配偶发现。提起了赠与合同无效之诉。历经一审、二审,最终顺利的拿到了上述款项。
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无效,理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婚后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非为生活所需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协商或者取得一致意见。
另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发生关系有违法律和道德。且与社会公序良俗不符。故该赠与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可谓竹篮打水一场空。有人又提出不同看法。认为这样便宜了某一方,对于另一方保护不足。但是,法律原本就是妥协的艺术。只能选择尽量的平衡,却不能面面俱到。
在当下,只能依据现有的规则办案和断案,而不能是其他。至于将来是否修订,那是未来的事情。
2.“房产反悔案”。
一个拆迁安置户,待安置房屋到手后,因为资金紧张,故将该房产挂牌出售。家庭成员三人,当时儿子尚未成年。正在读高中。出售合同是父母二人签字。因为当时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登记条件。故没有立马进行过户。仅仅约定具备条件时出售方应协助办理。
合同签订后,买方即将绝大部分购房款支付给了卖方。卖方当场就将房屋钥匙,有关房屋的原始凭证交付给了买方。
买方取得房屋后,进行了装饰装修并开起了家庭旅馆。经营多年。期间,卖方因为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又找到买方协商,问扣留的尾款可否提前支付部分。后买方一人与卖方一人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大意就是因为卖方原因尾款提前支付,待具备办理过户等条件时,卖方无条件协助买方进行办理。
之后,房屋因当地政府原因,一直不具备过户条件。买方、卖方相安无事。
到了2017年时,具备办理过户条件了,买方找到卖方,卖方一直塘塞买方。直到有一天法院找上门来。才知道卖方因为欠债房屋被查封。法院实地看房了,才知道房屋已经被出售的事实。
买方向法院出示了相应的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等。法官给买方、卖方协商。让买方尾款打人法院执行账号。卖方2个月内协助买方取得产权证书。否则买方起诉解决。
后,卖方不但不协助买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且又以出卖房屋时儿子未签字,不同意出售为由予以拒绝。实则房屋价值大升。无奈,买方只能起诉解决。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还是支持了我们的诉请。理由是买卖合同有效,虽然未经过其儿子的签字,但是出售之时儿子尚未成年,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有权代理该儿子。且出卖当时确实为了家庭之需,不是为了某人自己利益。而且房款对价也确实用于了家庭生意之需。
一审、二审过后,房屋已经办理出了房产证书。买方心头的阴霾和疑虑随着太阳的升起而云开雾散。
拿到产权证书的当天,买方还联系了孙律师,特意分享了她的喜悦。
做人应诚信,做人应感恩。不能为了一点小利,而丧失了做人的基本底线。别人给了你方便,关键时刻帮助了你,你应当知恩图报,而非农夫与蛇。
(3)医保诈骗案
老子享受医保全额报销,儿子看到了漏洞。利用这个漏洞在为老子配取药物的过程中夹带私货,为自己也开具了相应的药物。
后医保线上的工作人员发现异常,联系了我的当事人。要求前去说明情况。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更是侥幸心理作怪。置之不理。最后人家报警,当事人被抓。
关押了二十多天,被取保候审。案件到了检察院。从检察院的案卷来看,金额70多万。如果成立,则10年以上没有任何问题。因为诈骗罪是数额犯。达到一定金额,适用一档刑期。
怎么办?此时的当事人犹如热锅上的蚂蚁,那个急啊。
面对这样的情况,作为律师只能从案卷入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进而解决问题。
经过阅卷,律师发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比如有些药物,老子可以用,儿子也可以用。凭什么就说一定是被儿子用了呢。如果这些药物推给老子,这些金额自然降低了。可,问题关键,此时老子已经人在天堂笑呢。
经过与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沟通、交流。我建议检察院能够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以便解决上述问题。沟通顺畅,检察院也同意了退侦。一个月后,案件又回到了检察院。金额果然降低了不少。但是离当事人要求的目标还是有差距。
当事人的想法很简单,我不管判我多久,我就想缓刑。想法简单,任务艰巨。
退赔,认罪认罚....,能想的都想到了。但是检察院说不能确保缓刑。为了能让当事人缓刑,检察官出了一个主意。她说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不按认罪认罚程序走。按普通程序诉。球,踢给了法院。
开庭,积极面对。态度,很诚恳。经过一上午的开庭。面对检察院3到7年的量刑建议。最终人民法院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的判决结果。
压在当事人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当事人高兴,辩护律师更是开心。但是,高兴、开心的同时,我们应该反思自我。不能为了私利触犯法律,不能发现了漏洞就铤而走险。因为,人在做,天在看。你的行为,总会有痕迹。心中有敬畏,行动才不至于偏离航道。
(4)驾驶证降级案
为公司开车,公司套牌驾驶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交警扣12分,驾驶证降级并罚款4000元处罚。
对于此,驾驶员认为自己很冤枉。不服该处罚并委托孙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
行政官司,又称之为民告官。中国有句俗语:饿死不做贼,冤死不告状。历来认为官司不是什么好事。别说告的是官老爷了。
接受委托后,收集证据,准备诉状。提起立案,受理,开庭。一切还算顺利。至少立案时不像以往那样艰难了。
开庭安排在某周四的下午。出庭的是交警大队的副大队长和一名警官。庭审中对方依然态度决绝,认为自己程序合法,实体处罚更是没有任何问题。要求法院驳回我们的诉请。并声称我们是搞错了主体,告错了对象。应该去找车辆公司。
我们认为被告处罚程序不合法,处罚主体不当,要求法院撤销处罚,恢复原状。也即驾驶证原有状态。
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宣布闭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再作出判决。庭审结束后,孙律师与当事人都说好了,如果结果不理想,孙律师免费给其打到中院去。一定讨要一个说法。因为当时担心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或者其他干涉。想跳出地方政府这个层级。
周一上午上班的路上。孙律师接到了承办法官的电话。开口就说,孙律师你们这个案件,要说被告实体是否违法还不好说,程序确实有些问题。你看这样可否,你们撤诉,我让被告给你撤销处罚。当时一听,心里肯定高兴,如果撤销处罚。我们的目的不就是这个嘛。只要目的达到,其他可以忽略的嘛。因为从结果意义上而言,这个当事人也应当能接受。只是咱律师毕竟只是代理人。还需要征求当事人自己的意见。我就与法官说,这个我认为可以,只是法官我不能立马回答你,我问一下当事人意见后再立马回复你可以吗。法官说没问题。
果不其然,当事人一听,与我的想法一样。于是就这么愉快的定下来了。目前驾驶证已经恢复原状。当事人开心,咱律师更开心。
行政处罚,往往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的压力会更大。如果举证不能,就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但是,有些基础事实的举证,还需要原告来承担。
有人建议,行政诉讼,被告方不应当委托律师应诉。因为做出某个行政行为的时候,它应当清楚程序和实体,并有相应的依据。
我也碰到过被告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但是,代理律师的那个水平,实在不敢苟同。因为我清楚,能够代理政府部门出庭的,没有好爹,至少需要一个好娘吧!至少当下如此。至于将来会否改观,一切都在变化中。
还有好多案件,值得我铭记。以上是成功的案件。犹如钱币有两面一样。过去的2018年,也有让我牢记在心的败诉案件。我认为明明可以胜诉的,但是结果却无情的打脸。至今还在反思中....
胜败乃兵家常事。作为律师,我们无法决定结果。但是,作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我们可以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专业,素养,还有一颗认真负责的❤️,去影响结果。你说是不是?
名为2018,实则不符。中途醒来,难以入眠。胡乱记录,权当总结。
回顾,为了更好的纪念。总结,为了更好的出发。
2018,即将远去,2019,已经向我们招手。新的一年,我们携手,继续拼搏奋斗在时代的大道上。
不负青春,不负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