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历城西营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李占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甲方委托乙方回收产生的医疗垃圾,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甲方将其在临床医疗中产生的废物连同包装物按照约定日期交由乙方代为处理,合同期限内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医疗垃圾交由第三方或自行擅自处理。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感染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应分置于符合规定的包装物或容器内。
甲方须如实填写《医疗垃圾回收处理登记表》,保证委托处理的医疗垃圾与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
二、乙方责任:
1、本协议所称医疗垃圾,是指甲方在临床医疗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以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2、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做好“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等项工作。
三、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之后三日内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四、费用结算: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600元/年的费用。
五、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交付的固体医疗废物,导致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六、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自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23日止。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续期事宜。
七、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协议生效期内如有新法律新文件颁布,与本协议有冲突的,按新法律新文件执行。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签约日期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