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桩居住权的判决发布后,引来了人们的关注与议论。
这天,调解员老陈与助理小张再次议论起来。
“看过材料,居住权起源于古罗马法。”小张开口说道。“那时,主人以遗嘱的方式把房屋居住权留给遗孀或者仆人,保证他们在去世之前能够居有定所。”
“对呀,”老陈接着说道。“房屋居住权从物权分离出来,是个不错的设计,可以切实保障弱势群体作为居住权人的根本利益。”
“不过,你说居住权的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小张问老陈。
“比如说罢,以前我处理过一个分家析产的案子,就非常典型。”老陈一向习惯举例说明,这不,又讲起了以前的案例。
老陈回忆说,那是当年接手的第一个诉前调解的案子。
儿子状告父、母,以及已经出嫁的姐姐,要求分割父亲名下的房产(详见【调解室的故事】房子都给我儿子,亲的)。
儿子的理由是父亲名下宅基地上的老房子,已经破旧不堪,他出资四十万拆了旧房子,建造起了二层小楼,四四方方漂漂亮亮的一个四合院。所以应当把房子写在他的名下。
儿子的母亲、姐姐对此都没有意见,母亲还大声的说:房子都给我儿子,亲的!
不过,父亲有些顾虑。他意思如果这样分家析产,那房子是不是与他们老两口无关了,今后有个意外他们可就无立锥之地。当然,他们最后还是商量妥了,把房子写到儿子的名下。
其实,如果能够设立居住权,完全能够解决老人的后顾之忧。
“看来,还真是这样。”小张听得连连点头。
“当然,现在讲的最多的,还是房屋的所有人留下遗嘱,为其保姆或者需要帮助的亲属设立居住权,保证他们在房屋主人去世后,还能够有个固定的住所。”老陈接着说道。
“那是,这种做法完全符合居住权创设时的初衷。”小张肯定的说。
“居住权对于针对老人的欺诈,有什么积极的防范作用吗?”小张接着问道。
“这个……”老陈沉思了一下说,“现在,有很多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春晚上葛大爷、蔡明他们演的小品就说明了问题。”
现在,不少的骗子都在打老年人住房的主意。已经发生“套路贷”、“以房养老”等骗术,均以老人名下的住房作为抵押。同时,还要哄骗着老人签署一份保证腾房的协议书,并串通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为强迫老人腾房扫清道路。
可以设想一下,假设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接到老人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时,同时要求抵押权人必须签署为老人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一旦老人房屋的所有权依法转移至抵押权人名下,那么,老人的居住权同时发生法律效力,是不是可以防范一些欺诈行为。
“如果这样当然好了,你不知道,有些老年人特别的固执,很容易被人忽悠了,还听不进别人的劝解。”小张有些发牢骚的说。
“确实是这样,现在,银行方面为了保护老人的存款不被骗,采取了不少的措施。这些措施非常有效。”老陈接着对小张说。
有的老人对外大额汇款时,银行工作人员总要刨根问底,听出有问题的坚决不给老人办理转款手续。即便遭到不明真相的老人的投诉,银行仍然坚持自己的做法。
“这样做确实能够避免老人受骗上当,但是,终究没有法律依据不是。”老陈是这样来看问题的。
“有个律师还说起了一个挺有意思的事情。”老陈看着小张又讲起了故事。
有位老人在老伴儿去世后,雇了一个保姆来照顾他的生活。儿女们忙于工作,一般只是在节假日过去看望一下老人。平时,全都是依仗着保姆过日子。
时间久了,老人非常感激保姆,加上保姆的忽悠,有一天,保姆用轮椅推着老人到了不动产登记中心,老人向工作人员说要把他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保姆。
结果,工作人员对老人说:今天没号了,改天再来吧。让你的儿子女儿一起都来,缺一个也不能办。说着,就把老人送出了办事大厅。
“呵呵……”小张听罢笑出声来。
小张擦着笑出来的眼泪,接着说,“在网上看到有人议论说,有时,居住权甚至可能比所有权更有利于那些存有不良企图的人,这个说法对吗?”
“比如说?”
“比如说某人买了一套房子,房产登记在他的名下。不过,他为情人设立了居住权。这样,那个情人可就高枕无忧。”
“嗯,是这样,”老陈寻思了一下,“如果老公为情人买房,而且,把房子落实在她的名下,存有很大风险。一旦被查实,房子有可能被判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收回。有些人可能是基于这种顾虑,才说居住权可能被不良用心者所利用。”
“对呀,所以说,居住权的设立是不是要有所限制。”小张不无忧虑的说。
“是,居住权的设立应当设置一定的条件,防范规避法律的行为。”
“叮铃铃……”这时候,桌上的电话机响了起来,小张忙接起电话,老陈也跟着开始工作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