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农业诞生以来,历朝历代大多将农业作为国之根本,而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活动中,土地无疑是极为重要的资源。那么,历朝历代都是如何对土地实行管理的,古代的土地所有制和土地税收制度又经过了多少次改革呢?
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
自农业出现之后,就此解决了原始社会时期人们的粮食问题,但随之而来的便是关于土地资源的争夺,而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土地,无论是母系氏族公社时期,还是父系氏族公社时期,推行的都是土地公有制。
这种土地公有制,是指土地为氏族部落所有,而且就连生产工具也是氏族内部共有,同一氏族的百姓便使用共有的工具,共同劳动、共同收获,然后共同分配食物,并没有贫富贵贱的差距。
这种制度诞生的一个根本原因,便是在农业发展早期,生产力相对较为低下,粮食产出极为有限。此外,在时常爆发的土地资源的争夺中,但凭个人力量很难守住土地,必须要联合氏族内部所有人来共同维护。
夏商周时期:土地国有制
随着生产能力的提高,以及部落和国家的出现,阶层开始出现进而形成奴隶制。这一时期,由于土地相对较为固定,土地资源的争夺往往爆发于国家层面,因而从夏朝时期开始,便开始推行土地国有制。
土地国有制的一个典型代表便是“井田制”,该制度早在夏朝便已经诞生,经过商朝的发展后,在西周时期达到顶峰。
该种制度下,土地资源属于国家统治者所有,统治者再将土地分封给奴隶主,诸侯负责管理辖内土地,并土地划分为一个个“井”字型的田块,交由百姓耕种,其中中间的一块为公田,产出属于奴隶主所有,其余八块则为私田,产出归自己所有,这便是“井田制”。
到了西周时期,天下土地皆归周天子所有,即所谓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天子再将土地分给各个诸侯,诸侯再将土地分给卿大夫,卿大夫作为最基层的管理者,负责辖内土地和百姓的管理,同样采取“井田制”来治理辖内土地。
根据《周礼·考工记》的记载,彼时的标准是以方圆一里为“一井”,方圆十里为“一成”。
该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统治者所有,再向下实行层级管理,每一层对上一层定期上缴一定贡品(相当于后世的税赋),而且在战争时,还要听从国家的征调。此外,国家划分的土地为定制,奴隶主和诸侯不允许私自买卖土地。
春秋以后:土地私有制
到了春秋时期以后,尤其是铁制农具和耕牛的出现,生产能力持续提高,开始出现剩余劳动力,于是百姓不再满足于在固定的土地上耕种,开垦私田的现象开始此起彼伏。尤其是随着周天子权威的丧失,诸侯与卿大夫阶层开始出现土地吞并,导致土地国有制开始逐渐走向崩溃。
于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各诸侯国便开始相继通过改革,允许土地私有,由此诞生了影响后世封建社会两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当然,历朝历代在土地私有制的总体框架下,同样多次推行过改革,但主要是税法方面的改革。
以下简单介绍一下历朝的主要土地或税制改革:
1、先秦:各国先后承认土地私有。当时,由于百姓大量开垦私田,而这些私田的收入全部匿于百姓手中,导致国家收入下降。于是,各国先后推行土地改革,例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等,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照土地数量纳税,这等于变相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而秦国在商鞅变法后,更是“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彻底承认的土地私有,且允许百姓私自买卖土地。
2、秦朝:黔首自实田。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于秦王政三十一年(前216年)推行“黔首自实田”,即朝廷承认土地私有,土地私有者则要如实向官府呈报土地占有的数额,朝廷则在核实后以此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黔首自实田”,不仅是正式全国性确定土地私有制的开始,同时也是对私有土地正式征收田赋的开端。
3、西汉:编户制度。该制度虽是一种户口登记制度,但同时也是一种赋税制度。由于秦末战乱,导致大量百姓流离失所,为了加强人口控制,西汉朝廷要求所有百姓一律返回本想,然后由地方官府进行人口登记,详细登记每户的人口、年龄、性别、土地财产等情况,如此一来即加强了对人口的管理,同时也可依次作为征收赋税(包括土地税、人口水、代役税)的依据。
4、新莽:恢复公有制。王莽建立新朝后,曾大举推行改革,土地改革也包含其中,然而王莽却恢复土地公有制度,不仅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禁止私人买卖,而且还一并恢复了“井田制”,如果一家有男丁巴口,便可受田一井,即九百亩,如果男丁不足巴口,而土地超过九百亩,便要将多处的土地分给宗族邻里。更要命的是,王莽还诏令对敢于攻击井田制的,全部流放至边境地区,此举无疑极大激化了社会矛盾。
5、南北朝:均田制。历经三国两晋,到北魏时期,由于战乱导致大量土地荒芜,于是北魏在原有私有制的基础上,对于这些荒芜土地推行公有制,这便是“均田制”。所谓“均田制”,便是将这些荒芜土地按照人口分给百姓,百姓则向朝廷缴纳赋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此后,从南北朝历经隋朝,一直到唐朝前期,历代虽对均田制有一定改革,例如唐朝的租佣调制,但均田制却始终得以贯彻。
6、唐朝:两税法。唐朝前期虽然也推行均田制,但由于土地兼并的盛行,以及“安史之乱”后国家丧失了控制户口和田亩账册的能力,于是唐德宗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颁布两税法,均田制宣告瓦解。简单来说,就是中央朝廷确定税收总额,各地组织征收,每户则按照资产和田亩数量交税,因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故称“两税法”。该税法为后世所继承,一直到明朝的“一条鞭法”。
7、宋朝:方田均税法(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变法时,为了解决各地田赋不均、税户相率隐田逃税的情况,开始推行方田均税法。该制度分为方田和均税两部分:方田就是每年九月至次年三月,由各地县令派人丈量土地,按照地势和土质将田地分为五等,并按照地的等级和各县原来的租税额分派定税;均税则是对丈量完的土地重新定税,要求良田税重、瘠田税轻,并对没有生产的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不征税,且本县的税收总额不能超过配额的总额,以确保税负的均衡。
8、明朝:一条鞭法。明朝中期以后,由于土地日益资本化,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地方豪强强占百姓土地,并利用各种手段规避纳税,为了确保朝廷税收,“一条鞭法”横空出世,该税法由桂萼于嘉靖十年(1530年)提出,后经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推向全国。新法规定:将各州县的田赋、徭役和其他杂税归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并按亩折算缴纳,如此极大方便了征收税款,同时防止了地方官员的作弊。
9、清朝:摊丁入亩。人头税是我国自秦朝以前便已经出现的税种,一直以来都是百姓的极大负担。康熙年间,由于三藩之乱、收复台湾、驱逐沙俄、平定准噶尔等战乱,再加上各级官吏的腐败,导致百姓生存日艰,为了减轻百姓负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朝廷下令,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数,此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而到了雍正元年(1723年)时,又将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入了田赋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这便是“摊丁入亩”。
以上便是历朝历代的土地制度,而除了以上税制之外,历朝历代还出现过其他土地和税收制度,例如西汉、曹魏、金国、元朝和明清都曾出现过的屯田制,又如太平天国时期曾推行的天朝田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