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也就是税收,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标准,无偿地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赋税不仅是国家积累财政资金的最主要方式,也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发展和改革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具有它自身的特点。
一、我国赋税制度的发展
夏商周三代的赋税制度,据《孟子·滕文公上》为“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即什一税)。但贡、助、彻的具体内容如何,学界至今仍无定论,但什一之制无疑是中国赋税制度开始的萌芽。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这可以说是我国赋税制度的正式开始。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剧烈变动,赋税制度也随之发生变革,出现了“履亩而税”的新税法。“初税亩”是我国古代开始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征收田赋的开始。“初税亩”首创了按土地面积向土地的主人征税的新税制,从而开始了我国按土地征税的历史。
秦始皇统一全国,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从而结束了战国时赋税制度混乱 不一的局面。汉承秦制,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封建赋税制度。主要包括:1.口赋:未成年人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纳20钱;2.算赋:成年人不论男女,每人每年纳算赋120钱,商贾与奴婢加倍;3.成年男子一生中必须轮流到中央服役一年,称“正卒”,屯边一年,称“戍卒”,此外每年到本郡本县服役一个月,称“更卒”,如不服役,则可出钱雇人代役,称“更赋”4.户赋,每户每年出户赋200钱;5.献费,每人每年给皇帝63钱,称为献费。6.田租,汉高祖时定为十五税一,汉景帝时改为三十税一。此后到汉末一直是三十税一的税率。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占田制和均田制的推广,加之战乱,人口变动大,难以征收人头税,在税制方面进行了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算赋、口赋,实行租调制度,租指田租,调指户调,也就是户税。
东汉建安九年(204年),曹操下令实行租调制,“令收田租,亩粟4升;户绢2匹而绵2斤。曹魏时此法成为定制。西晋以此为基础实行户调制。
北魏的赋税,在孝文帝改革之前也包括田租与户调。孝文帝改革,推行均田制,规定一夫一妇的均田户,每年向国家交纳帛2匹、粟2石,以及绵麻等物。这样,户调制开始向租庸调制转变。
二、我国赋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赋税制度历代都进行改革,其最主要的改革有四次:这就是唐朝的“租庸调”和“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亩”。
唐中叶之前的“租庸调”,以丁为收税单位,规定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2石,称作租;随乡土所产交纳绢2丈,绵3两或布2丈5尺,麻3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役20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3尺或布3尺7寸,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这种“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方法,把田租、力庸、户调三种赋税结合起来,而“输庸代役”由徭役征调局部转向实物征收,避免劳动力与土地脱离,有利于生产发展。
第二次重大改革是唐德宗时期的“两税法”。“两税法”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依据土地资产多少,按贫富决定等级,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以夏、秋两季征收,故新税制称之为“两税法”。以实物为主的“两税法”比实物力役并重的“租庸调”是一个进步,表明政府放松了对人民的人身控制。
第三次重大改革是明朝的“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改按户丁派役为按地丁和丁粮派役,把一部分差役摊到地亩里征收,这是“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无论田赋和徭役一律改为征银。“一条鞭法”在一定程度上均平了赋役,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白银作为交换货币在明中叶越来越重要。因此,“一条鞭法”在中国赋税史上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第四次重大改革是清朝康熙和雍正时期逐步实行的“摊丁入亩”。清初,土地兼并出现高潮,佃农人数日益扩大,丁徭赋税越来越集中到农民身上,造成贫苦农民丁徭负担加重,逃亡人口增多。为了不使人口增长速度减慢。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康熙开始实行赋税改革,宣布以1711年的人丁数为基准征收丁银,以后不论增添多少人丁,概不增加丁银,即所谓“盛世滋生 人丁,永不加赋”。1713年,御史董之燧提出“摊丁入亩”的主张,建议把丁银总数统计清楚,平均摊入到田亩,按亩征收,即“摊丁入亩”。雍正时“摊丁入亩”在全国实行。从此,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基本上被废除,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束缚逐渐削弱,摆脱了国家对人身的奴役,在客观上有利于有丁无田或少田的贫苦农民。
纵观四次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每一次改革都比以前有所进步,但始终摆脱不了每次改革农民负担减轻,过一段时期就反弹的这种被称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