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去了看守所,赵检察官带着我去讯问了一起毒品制造案的犯罪嫌疑人。感触颇深,五味杂陈,今年2月的时候我说过ICU是最检验人性的地方,如今再加上看守所、加上庭审现场等地。
制作50g冰毒(甲基苯丙胺)就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客观行为了,今天这个案子有两百公斤左右冰毒。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述,若有此种情形,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案情都很清楚了,证据也确实、充分。可是他们眼中流露出的那种对自由的渴望、甚至是求生的欲望,看着还是无比动容。自身想要从轻、减轻处罚,便在讯问回答中无比偏袒自己,可以理解。
——“警官(他们的确是如此称呼的)、我这个大概要判多少年?”
——“警官、我这个属不属于立功可不可以减刑?”
——“警官、当时我真的不知道是毒品啊!我只是个打杂的!”
——如此云云。
下午审的犯人某甲,以收废品为生,妻子务农,养女和我一样大,山西某大学大三在读。你说穷人孩子早当家?今年三月左右,由于养女要求,某甲使用信用卡为其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加之九月开学学费昂贵,忧愁无比。偶然机会,某乙提供一个监工机会,日薪一百,某甲便答应了。不幸是去监制毒的工。
虽说自己一直辩解不知道同案犯在进行制毒,但就犯罪时间和行为特殊性而言,可信度不高。某甲自从被公安逮捕之后便一直积极配合,谈至养女来信之时更是几近落泪。可你偏要先把法律踩在脚下,到了如今地步,便只得认罪认罚了。
自己做过强奸的案例分析、故意杀人的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的案例分析……做过无数的理论题目也不及与重大犯罪嫌疑人在一米内对视更让人震撼。
长路漫漫,得加油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