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行动”成效体验,而不以“解释”来产生顿悟
在一般咨询中,当事人常常疑惑于事件在他们生命中的意义,此时,咨询师会提供一个解释架构,让当事人去思考。解释技巧意图超越当事人所描述或承认的陈述,而给予当事人一个新的定义或架构,以促进当事人以新的观点来看待自己的想法、行为、感觉及问题而产生顿悟。
焦点解决咨询师并不使用一般咨询技巧中所强调的解释技巧。这是因为,焦点非常强调咨询师需要以当事人的整体知觉为基础,落实“当事人才是专家”的原则,不以咨询师的语言来诠释当事人的故事,以能真正同理与理解的精神;同时焦点也担心,有时咨询师的解释会对某些当事人产生暗示的作用,反而误导了当事人主观感受或意义诠释。而此也符合社会建构论的观点:“在关注发生了什么事之时,寻找‘解释’乃是一个错误。”
再者,大部分当事人在描述他们的困扰时,都谈到他们想要别人做些改变,在一些咨询中认为,那可能是一种所谓的“防御”,用来掩饰当事人的焦虑,因此一般咨询师会教导当事人,在晤谈过程中要以自己为焦点,才会获得良好的治疗效果及自我了解。由于焦点看中当事人的知觉,包括其谈论别人的问题,所以来采取了与其他学派不同的角度与观念,而出现不同的态度,即使与其他学派一样会将晤谈焦点转至当事人身上。具体而言,焦点咨询师会尊重当事人期待别人改变的知觉,但不会过度解释其是否为当事人的焦虑或防御,反而是这样的期待为当事人目前如何看待他们生活方式的表征。
社会建构论认为,当事人的描述、意义、经验与行动之间会有交互建构与相互循环,因此,焦点重视行动,也认为先有行动改变的现况,感受与想法也就会跟着改变。所以焦点的晤谈方向,在探索当事人生活中的例外资源以及期待生活中有什么样的改变之后,会将晤谈对话往“有效行动”移动,并开始邀请当事人思考与如何落实拥有美好未来的选择与努力。焦点并不会停留于问题成因的分析而寻求解释顿悟。焦点坚信,当事人知觉的转变应由他自己本身来创造,顿悟并非一定要发生在行动之前。
焦点的咨询师是会配合当事人可以接受以及愿意的前进速度,来温和推进行动的产生,特别是会邀请当事人“多做有效之处”的行动。而有趣且开放之处是,若对当事人有效的方法,是与焦点不同价值或介入方式的医疗模式或传统派别,只要当事人同意,焦点咨询师也会鼓励当事人继续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