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昆明有家长发视频称,官渡区云子中学长丰学校学生食堂的生肉有臭味,“整盆肉都是臭的”。
相关视频显示,工作台面放着满满几大盆肉。一位家长称:“整盆肉都是臭的,我看你们怎么炒给小孩子吃。”
视频中,家长情绪激动地指责学校食堂“你们有良心吗?自己来闻(肉臭不臭)”,并表示已报警处理。
有学生家长在食堂一袋还未撕开的冻肉包装袋上看到,包装袋上显示时间为2015年。
10月19日晚,昆明官渡区联合调查组发布“臭肉事件”情况通报:涉事校长被免职、3名官员被停职,食堂承包商被罚578万!
从学校臭肉事件来看,该事件涉及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企业经营行为以及政府监管等多个层面。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我将从法律角度对此事件中的各方行为进行分析。
先说学校方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有责任确保提供给学生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如果学校明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而仍然提供给学生食用,或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存在严重疏忽,导致学生健康受损,学校及其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需要根据具体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如果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违规经营,如提供过期、变质食品等,亦可能构成该罪。
再来看食材供货商,必须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材,并确保食材的新鲜度和安全性。
如果供货商提供的食材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导致下游企业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供货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虚假标注与欺诈行为:
如果供货商故意虚假标注食材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或者存在其他欺诈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一个只讲真话的靠谱律师,欢迎关注我。#学校臭肉事件##昆明学校臭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