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杭州某企业因遇政府拆迁厂房,整座工厂要迁址到别的城市。企业虽为员工配备了班车和宿舍,但员工认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杭州,且合同未到期,故不愿到新工厂上班。
因员工没有及时到新厂上班,企业以旷工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愿支付补偿金。
员工因此将该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补偿金。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企业搬迁属于政府强制性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以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为转移,所以,企业的搬迁可以认定为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到新搬迁场区工作,则属于旷工行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
企业的搬迁行为可分为三种情况:
1、若企业搬迁属于政府强制性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以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为转移,则可以认定为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单位可提早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若企业拆迁只是租房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近距离搬迁,则不应认定为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裁员,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3、企业搬迁但给职工配备了交通、住宿等措施,未实质上增加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成本,只能认为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并不属于足以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如果员工不到新搬迁场区工作,则属于旷工行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该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并未构成违法,无需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