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不影响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 、清偿:履行合同
(一)代物清偿
概念:以物抵债
要件:有债-合意-现实给
效力:1、履行后-消灭,物有瑕疵——只能主张其他责任,不能主张恢复原债务,因为已消灭。
2、选择之债——不交付物,可选择原债务或者物
3、物是无权处分,债权人可善意取得——消灭。受损人——请求债务人赔偿。
(二)清偿抵充
概念:数宗同种类债务——决定抵充哪一个债
规则:
先看约定,没有就债权人制定。
未指定,按照以下顺序:1、到期。2、缺少或担保最少的。3、债务人负担最重的。4、到期时间有先后顺序的。5、比例。
钱不够的,按照以下顺序:1、现实债务的费用。2、利息。3、主债务。例如:甲欠乙100万,利息3万。甲还了100万,先支付3万利息,剩余97万支付主债务,还欠乙3万。
三 、抵消:互负债务 法定、合意抵消
(一)法定抵消
概念:互负债务,一方主张抵消
构成要件:互负债务-提出方债务到期-种类、品质相同(例如钱)-能够排除例外情况(被动债权已过时效;人身权益、特定的损害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效力:1、抵消权是形成权。通知方式行使,无需对方同意,通知到达时生效,不得附条件、期限。
2、对等份额内消灭
3、消灭时间:通知到达时。无溯及力
(二)合意抵消
不受种类、品质限制。无溯及力
四、提存 :到期-无法交付-提存-消灭
要件:1、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下落不明;死亡未约定继承人;其他情况。
2、得是适宜提存的,否则拍卖、变卖的钱进行提存,
3、法定程序
效力:1、视为-消灭
2、风险、孳息、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3、债务人随时领取,但其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前,可拒绝其领取。例如:签订购房合同后,甲欠乙放款100万,乙把甲拉黑,甲提存后,乙拒绝交付房屋,甲可申请公证机关拒绝乙的领取。
4、自提存之日起5年不行使权利,归国家,不变期间。债权人未履行义务或书面表示放弃领取,债务人负责费用后领回。
五、免除:1、可部分、全部。2、债务人可拒绝,双方法律行为。3、消灭。
六、混同:债权人、债务人合为一人
1、概况承受:甲、乙合为一人
2、特定承受:例子 甲对乙有10万债权,甲欠丙10万,丙看不上乙,乙主动归还甲10万。
3、消灭,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例如 甲欠乙10万,乙欠丙50万,乙将对甲的10万债权对丙做质押,后来甲乙合并,该10万债权不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