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国家专门制定了保护女职工各项权益的法律,尤其是对女职工三期作出了特别规定,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孕期指的是女职工怀孕期间,产期指的是女职工生孩子期间,生育期间的产期的产假一般为98天,各地可能有些差异规定,而哺乳期指的是婴儿出生后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下面苏州园区/吴江/新区劳动纠纷律师常春春为大家详细解读几点: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工作范围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 矿山井下作业;
(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三期女职工享有的假期
1、女职工工产假不少于90天,产前休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产假;
2、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三期内的女职工,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的;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孕期的保护规定
(1)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3)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5)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下有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的劳动量;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三期内女职工工作的安排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2)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3)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4)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5)用人单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四、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到相应的三期结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因此承担责任。
五、三期内女职工工资计算
1、产假期间的工资计算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向其发放工资。若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则生育津贴为女职工每月工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孕期和哺乳期的工资计算
孕期和哺乳期内,女职工一般会正常提供劳动,只是对于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有所调整,但是对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记下工资和各项福利补贴仍应正常支付。
对于处于三期内的女性职工,社会和单位都应支持,法律也对此作出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女职工相关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女性职工合法权益,否则应对此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