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生活中,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女性承担着更多的照顾小孩、做饭打扫等家务劳动,有的甚至放弃工作,全职照顾家庭。婚姻一旦遇到变故,全职太太的生活可能会遭受更大的冲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了维护人与家庭的权益,通过明确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同组建了我国离婚救济体系。本文主要分享和介绍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即家务劳动补偿费的相关问题。
【典型案例一】
在下述的案例中,法院判决支持给予家务劳动补偿费30万元。
【基本案情】原告叶先生与被告杜女士婚后生育3个孩子。被告杜女士为大学学历,在某国企有正式工作,收入稳定,在第二个孩子出生后,为了帮助叶先生事业和照顾家庭和孩子,放弃了国企的高薪工作,到赣州某公司担任财务。2016年,叶先生劝杜女士回家专心照顾孩子,并承诺会确保杜女士和孩子衣食无忧,每月固定给被告一定金额生活费。后叶先生以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考虑到原、被告结婚期间,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原告自2016年起即长期居住在外地,主要由被告在家中抚育孩子、照料老人,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和原告的经济负担能力,判决由原告叶先生补偿被告杜女士30万元。
本案例选自《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发布6起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2022年03月08日)。
上述案例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离婚时家务劳动是否给予补偿以及如何补偿的问题?上述的争议焦点主要涉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裁判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比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民法典》新的规定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从仅能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扩大到夫妻共同财产制,从法律层面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通过平衡离婚利益合理分配的机制,真正实现了法律实质意义层面婚姻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民法典》为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等付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经济补偿明确了法律依据,充分考虑到实际的婚姻生活中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和从中获取利益的不平衡,贯彻了法律对实质平等和公平正义的追求。这是民法典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
旧《婚姻法》和《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对比详见表1。
【典型案例二】
在下述的案例中,法院判决不支持给予家务劳动补偿费。
【基本案情】 2014年间,男方赵某和女方耿某相识,后在一起生活,2017年11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2月3日生一子。儿子出生后主要由女方耿某照料。男方赵某此前从事厨师工作,女方耿某称男方已经十个月没有给予其和小孩生活费。男方赵某认可约大半年未给付费用,但强调一直偿还车贷且有大半年未上班。
法院另查明,2018年,赵某购买大众速腾轿车一辆,审理中双方同意车辆归男方赵某所有,由男方补偿女方50000元车辆折价款。女方主张,其对家庭尤其是小孩付出较多,男方应给付经济补偿50000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可以认定有大半年,原告赵某确未给予被告耿娟生活费,此期间耿某负责照料子女;但原告赵某此期间也有车贷需要偿还,被告耿某也享受了相应的车辆折价,故本案不属于被告耿某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形,对被告耿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上诉人耿某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被上诉人赵某在外打工挣钱养家,期间被上诉人虽有一段时间未给付生活费,但综观双方情况,双方当事人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相差不多。上诉人的情形不符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应当再给予其经济补偿的情形。故驳回耿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选自《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届“民法典宣传月”典型案例(一)》(2022年05月24日)。
法院判决不支持给予家务劳动补偿费的理由分析:《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实事求是地承认了贡献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避免了因家务劳动负担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的利益失衡。从事家务劳动是夫妻履行家庭义务的体现,如果另一方未从事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的事务,但为家庭生活、生产经营也尽了家庭义务,积累了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离婚分割,且双方所尽义务大致均等,则无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基础。故并非只要一方有家务劳动的付出即可当然得到对方补偿,而应在考虑夫妻双方的家庭贡献、生活时间、离婚财产分割的状况等因素后,综合评判,避免双方的利益失衡。
【家务劳动补偿费的若干裁判要点】
综合离婚纠纷相关判例中支持和不支持家务劳动补偿费的裁判规则,本文梳理总结了如下家务劳动补偿费的若干裁判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支持家务劳动补偿费的若干裁判要点
(一)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全职在家带孩子,对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的义务,综合考量其全职抚育孩子的时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由另一方给予一方家务劳动补偿费。
(二)请求家务劳动补偿费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确定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费数额时,必须要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家务劳动补偿费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综合考量双方的财产状况、抚育子女等义务的负担情况,法院酌情由另一方给予一方家务劳动补偿费。
(三)由于家务劳动价值不能准确量化,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标准,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家庭义务的负担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二、不支持家务劳动补偿费的若干裁判要点
家务劳动补偿费适用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家庭贡献,从事家务劳动是夫妻履行家庭义务的体现,如果另一方未从事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的事务,但为家庭生活、生产经营也尽了家庭义务,积累了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离婚分割,且双方所尽义务大致均等,则无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基础。故并非只要一方有家务劳动的付出即可当然得到对方补偿,而应在考虑夫妻双方的家庭贡献、生活时间、离婚财产分割的状况等因素后,综合评判,避免双方的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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