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互相抵消;(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产生
法定解除权包括:不可抗力、履行迟延、预期违约、根本违约以及其他导致目的不能实现情形。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双方都有合同解除权,且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迟延履行:经催告,给出合理期限,若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主张继续履行兼主张违约金。
预期违约:解除并请求损害赔偿金,也可以直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本违约: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能是延迟、不合格等原因,非违约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后的损害赔偿。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