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笔记1:第43条至第50条合同履行与救济

《九民纪要》第43条至第50条合同履行与救济

43条【抵销】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解读:

1、(1)抵销权。行使方式:通知(通知或者起诉)、新增加的抗辩后者反诉的方式

(2)解除权。通知或起诉。

(3)撤销权。起诉的方式。

2、具体时间节点。

A通知了、B别人起诉了、C我反诉了、D我撤诉了,问题是何时生效?何时抵销?

(1)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2)抵销的条件何时成就?双方的债务到期,就成就了。

3、(2018)最高法民再51号

判决书内容:在审查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时,当重点考察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即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被动债权进入履行期的,当认为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反之则不得认定该条件已经成就。

4、抵销的顺序?

答: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

45.【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解读:

1、以物抵债协议。一种是履行期届满期签订;一种是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有效,

但是:物权转移交付未必实现。

2、《物权法》186、211条。禁止流押、禁止流质。

主要原因:物的价值是变动的。签订抵押、质押合同时,债权人本来就是弱势方。所以流押、流质条款无效。

3、(1)原合同+以物抵债合同+尚未交付的

法院的处理:如果依据以物抵债合同起诉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3)原合同+以物抵债合同+已经过户或交付的

操作:虽然无效,但是可以诉请可以诉请折价、拍卖、变卖,请求变价、清偿债务,优先受偿。

(4)原合同+以物抵债合同+已经交付但是没有过户的。

操作:虽然无效,但是可以诉请折价、拍卖、变卖,请求变价、清偿债务,但是没有优先受偿权。

4、原合同+锁定价格购买、价格抵消

解释:这是变相的流押、质押,很聪明狡猾的办法,法院审查后作出判断。

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为以物抵债,可能侵犯到其他的权利)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解读:以物抵债协议,相当于是新债清偿协议的效力。主张权利诉请:1新债有限履行;2、新债不履行的,可以诉请:新债继续履行,承担新债违约责任,或主张旧债履行;3破产管理人不能选择解除新债合同,但应当转化为金钱之债,平等受偿。

46.【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提醒注意:

1、仅通知方式能否达到解除效力?否。

(1)2009年《合法法解释二》24条,解除通知到到后三个月内,如异议,起诉;(2)2013年最高院研究室,通知必须具备九十三、九十四规定条件,才发生解除效力。(3)2019年九民纪要明确。

47【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提醒注意:

有的法务在合同中经常会写这么一句“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本次《九民纪要》明确了:不行。还是从维护合同履行,不轻易否认合同效力这一角度出发。

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案例:最高院2006年第6期公报案例——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四终字第470号]裁判摘要

新宇公司 (违约方) (守约方)冯某

6万平 22.5平

解除买卖合同难以经营、商业布局 拒绝解除合同

收回商铺、退还购房款、赔偿经济损失

玄武区法院:6万平服务22.5平,造成社会财富极大浪费。

南京中院: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越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当允许解除,且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注意几个问题:

1、违约金包含(合同解除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瑕疵履行违约金)。【《合同法》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原合同终止后,双方协议签订《解除协议》。但是没有约定违约金,还可以起诉吗?可以,因为曾经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是可以主张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想起来:1、之前徐汇法院审理的案件,法官的意见是,所有的损失加起来不能超过24%,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但是如果不按利率计算考虑损失,我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这也是很难的事情。

2、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改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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