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个客户有一法律事务请律师论证。律师发现这个事情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多次解释之后,他仍然拉着律师非让出个主意不可。我当时急了,对他说,“你这事,就像你前面是一堵墙,你是过不去的。”
客户说:“那我不管,你要帮我找到打破这堵墙的方法。”
我说:“这是一堵钢板做的墙,律师打不破。”
他愣了愣,说:“那我需要律师给我找出一个梯子,我爬过去。”
最后,经过激烈、痛苦的讨论,律师终于为他找到一条度过眼前危机的路径。
后来这位客户说,“我面前一堵墙过不去,墙打不破,梯子没有,可是,你帮我找到了一条曲折的小路,虽然费劲,但好歹绕过去了。”
二
律师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客户拿一个事情过来,从法律上,根本就没有什么解决办法,几乎每一条路都是死胡同,但是客户还是找到你:“律师,我也知道这事挺难的,但是我还是要听听律师的意见,还是要你律师给我一个建议。”然后,你面前有一双或者几双热切的眼睛望着你,期待着你的的分析与解答,期待着你可以有一个“一把抓”的解决办法。
遇到难题,律师必须有所作为,即使客户面前是一堵墙,也需要律师给他找一把锤子敲破这堵墙,或者找一个梯子帮助翻越过去,或者找一条绕过去的路,反正,你得有所作为。
我觉得,这就需要律师具有操作思维。
二
律师操作思维,指的是面对客户的某个法律事务时,律师对客户的作用并非只是做分析论证,而是一定要拿出一种操作方法,要可以进入具体实施。或者,即使这个法律事务是在法律上是无解的,你也得有所作为。
对一个法律问题只做分析论证,那是法学家做的事。只去查法条写合同,那是法务助理做的事情。只出主意不出方案不拿出具体的、可操作的步骤与做法,那是一般顾问要做的。
作为律师来说,当然要分析法律与事实,当然要研究制定方案,当然要起草法律文书,但律师仅仅做到这些,还远远不够。
客户的零星咨询,客户的方案论证,客户危机事件的应对处理,其他法律难题的法律服务等,都要求律师不但要从法律上予以分析,还需要律师做出判断,更需要律师为客户拿出具体的措施,需要律师从具体的操作层面去为客户提供可以进入执行的指导与行动。
这个“做”,与分析研究有了不同,与方案论证与制定也不同,它要求在分析论证基础上,在方案论证基础上,能够着手进入执行阶段。
三
从法律上予以分析论证,是分析“是什么”,属于“定性”的范畴。进而还要分析“为什么”,要论证“为什么这样行不通”,或者论证“要怎么做才能行得通”。这些分析论证的最终落脚点,还是要研究“该不该这么做”,要找出“该怎么做”。拿出操作措施,列出一个个的操作步骤,研究“应当做何改变才能让它行得通”,就属于律师最终要拿出来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也就是说,这事已经找到律师了,不管怎么着,你都得给他个方案,都得有个措施。
没有方案的回答,都是瞎扯。无法实际操作的方案,都是耍流氓。
四
操作思维还要求律师,在客户遇到法律难题的时候,你要有所作为,即使这个问题无解,你也得有个说法。所有的问题到你这里都要有答案,只要有律师在,就不能坐以待毙,即使有时候你并不知道答案在哪里。
我的一家行政机关客户,遇到法律规定的一项行政检查措施,是事后检查、事后监督。因为事故较多,上级机关为加强管理,要求就所有类似事项的都必须在开始的时候,让操作人签署一个保证书,否则不予办理最终的备案手续。并且,这个规定要求溯及既往,即使以前审批的项目也要补签保证书。
实施过程发现,实际情况太复杂了,具体操作人有的变更了部门,有的离职,失去联系,甚至有的已经去世,行政相对人无法按文件要求做到每个项目找到责任人签署保证书。行政机关无法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该项措施,而按文件要求材料缺项就不能备案,不备案那所有的类似项目都无法验收。
想落实这项措施,落实不下去,不备案行政相对人不同意。不落实,将来上级机关可能会追究责任。这家行政机关找律师出主意。
律师分析发现,上级主管部门的这个规定,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它要求下级行政机关给行政相对人增加“准”许可事项,而行政备案又每天发生。律师分析认为,上级的文件要求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管理,强化责任意识,但它要求的具体方式在实践中有些无法实施。
经过分析论证,我们一方面建议客户给上级写出这文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提出改进建议。另一方面,建议客户从上级文件的目的出发,用其他可以强化责任的方式予以替代上级机关要求的措施。
这样,既向上级提出了对文件规定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上级了解基层情况,及时调整政策细节,又执行了文件规定,防止上级追责。
客户按此方式操作,得到了上级机关的肯定和表扬,也没有耽误执行上级文件,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