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1

劳模与作家争讼的前前后后

——张士敏诽谤案全景透视

王大可


1991年2月2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将在这一天,对全世界关注的、审理历时二年多的张士敏诽谤一案作出判决。

中国的法律史、文学史,将会记载下这个不寻常的日子。

宜山路188号。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所在地。

在四楼装饰豪华的大法庭内,气氛神圣、庄严、紧张。猩红色的丝绒帷幕正中,巨大的国徽悬挂着,仿佛是一双代表法律的正义眼睛,凝视着匆匆走进法庭的每一个人。

劳模代表来了;

作家代表来了;

社会各界代表来了;

一直对本案保持高度关注的新闻媒介的记者们来了;

社会上关心此案进展的公民们来了。

旁听席座无虚席。人们屏息凝神等待着,一双双眼睛注视着时钟。

时针走向了九点。

审判员入庭就座。年轻的女审判长用清晰的声音,沉着的语调,宣读判决书:

“公民的人格和名誉是人身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被告人为泄私愤报复,在塑造小说《荣誉的十字架》的主人公时,故意引用杨怀远独有的身世、经历的历史事件、获得的荣誉称号、 创作的诗歌等九个主要方面的特征,将主人公的基本特征写得与自诉人相同,使小说直接指向自诉人,同时虚构了损害自诉人人格的情节,对自诉人进行诽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不顾本院的制止,让小说《荣誉的十字架》再次出版,使自诉人的人格受到了损害,名誉遭到了破坏,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应予处罚;对自诉人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鉴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第167条、第60条、第3l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士敏犯诽谤罪,判处有刑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张士敏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发表或出版小说《荣誉的十字架》。

三、被告人张士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58.72元,予以追缴。

四、被告人张士敏赔偿自诉人杨怀远、佘秀英经济损失计人民币l630.78元。”

审判长宣读话音刚落,张士敏急忙举手表示要讲话,未经法庭允许,他拿起事先早已写好的讲稿,急促声明:

“我承认这部小说是有错误的,并为了此事,我多次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并且接受了对方所提的全部条件。我觉得我是做到了仁至义尽了。但是自诉人却出尔反尔,这是客观事实,大家有目共睹。对此,我不想发表任何意见。对徐汇法院今天的判决,我感到震惊和不安,因为我认为这是个创作基本原则问题。用一个人作模特是完全可以的,这在世界上多得很。而将一部虚构小说判了诽谤罪,不仅在中国史上是史无前例的,而且在世界上也是没有的。判决依据《刑法》第145条,这一条明明白白写着,以暴力或其它方法,包括了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才构成诽谤罪。其含义是十分明确的,根本就不包括虚构小说这个内容。如果这样判决,我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是一个悲剧。这个是非功过,历史自会评说。”

张士敏写作《荣誉的十字架》,究竟是艺术创作?还是诽谤行为?全国的新闻界、文学界、以及社会上许许多多关心此案的人们,已经明论暗争了二年多。相信每个公民都会根据自己掌握的事实,凭借有关的文学知识、法律知识,作出自己的判断。今天法院根据在法庭上查明的事实作出了张士敏有罪的判决。

人民法院为什么会作出如此判决?这样判决根据的究竟是什么样的事实?为了让更多的人们了解此案的真相及来龙去脉,作者将在本文中对此案的前前后后作一个全景式的扫描透视,从而展示出张士敏之所以会走入“创作误区”、从作家沦为罪犯的行为轨迹。

杨怀远是上海海运局长柳轮客运服务员,他以挑“小扁担”旅客服务而闻名全国。其事迹在全国、特别在交通战线广为流传,家喻户晓。张士敏是上海作家协会专业作家,他在六十年代开始从事文学创作活动,发表过不少关于海的作品,被称之为“海洋”作家。近年来,先后发表了反映上海新客站和延安东路越江隧道建设者风貌的报告文学。

一个是著名劳模,一个是小有影响的“海洋”作家,尽管都是社会知名人士,但在l984年以前两人却是素昧平生。是北京工人出版社的一个出版计划,把他们牵在了一起,从而衍生出了本文将要描述的种种纠纷,最终酿成了著名的《荣誉的十字架》诉讼案。

l984年春,北京工人出版社编辑张小云,风尘仆仆来到上海,计划要出版一部介绍老劳模杨怀远生平事迹的传记。《解放日报》社向她推荐了张士敏。

虽然张士敏创作任务繁重,但他仍欣然接受了这一写作任务。张小云将这一计划同时告诉了杨怀远,希望杨怀远配合张士敏的写作。

张士敏写信给杨怀远,介绍了受委托写传记的情况。杨怀运回信表示,同意由张士敏撰写他的传记。

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张士敏骑自行车来到了杨怀远家,双方初次见面。张士敏要杨怀远从四个方面进行准备,来接受他的采访。即l、童年的生活,包括家庭状况;2、解放后参军到“文革”前的情况;3、“文革”十年中的情况;4、粉碎“四人帮”后到现在的情况。在这一天晚上,杨怀远将他珍藏的“小扁担”、荣誉证书、剪报、小册子、日记都让张士敏看。临走时,应张士敏要求,杨怀远将日记、剪报、小册子等材料,借给了张士敏。张士敏对这些材料看了三天三夜,作了笔记。

12月24日,张士敏手持工人出版社介绍信,来到上海海运局正式采访。接待他的是他的老朋友,《中国海员》杂志副总编。海运局内以写杨怀运事迹出名的“杨怀远通”——郑谋梅。郑谋梅向张士敏介绍了杨怀远的一些情况。接着张士敏又马不停蹄地来到了杨怀远工作的客轮——长柳轮。在船上,召开了由5个青年船员参加的小型座谈会,听取了船员对杨怀远的反映。

1984年12月25日上午,张士敏来到杨怀远家,进行正面采访。

根据张士敏的要求,杨怀远叙述了自己童年时做小长工、过年讨饭撒财神菩萨、被狗咬伤等情况,还背诵了一段莲花落,词意是“财神菩萨到府来,又送喜来又送财,斗大元宝滚进来,滚进不滚出,老板赏三两大铜屋,快赏快赏黄金万两……。”讲到旧社会受的苦难时,杨又背诵了“回想过去还没解放,说起苦遇又深又长,家庭很穷生存难忘,有的讨饭有的逃荒,有的卖命有的工帮,每年过年回家一趟,人家过年宾客聚堂,我家过年冰灶冷香,人家过年吃果吃糖,我家过年空盘空缸……。”谈到学雷锋时杨讲了自己和雷锋有三个相同。杨怀远特别详细介绍l966年10月1日在北京参加国庆观礼,在中南海睡地铺,周恩来总理半夜查铺为其掖被,毛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接见劳模的情形。当杨怀远讲到自己和前妻离婚的情况时,在外间的佘秀英责备杨不该讲此事。当天中午,张士敏在杨家吃了饭,采访到下午四时结束。临走时双方约定,次日在张家继续采访。

第二天,杨怀远按约赴张家,又采访了一天。杨谈了自己在“文革”中的一些情况,提供了当时在关押他的船舱门口贴着的一副对联“想当初记者随身游览全国,看今朝低头认罪狗屎一堆。”当天中午,杨在张家吃了午饭。杨怀远看见一位漂亮的小女孩,即兴哼一段“一对夫妻一朵花,幸福美满小家庭……”的顺口溜。采访结束时,张士敏将自己刚出版的一本小说《夜香港》签名赠送给杨怀远。分手时,双方还约定张随杨跑一个航次随船采访。通过两天一晚的采访,张士敏作了一万余字的笔记。张士敏还采访了杨怀远向他推荐的原“长柳”轮政委。

l985年1月9日,张士敏的妻子以“典儿”笔名在《中国交通报》发表了题为《作家张士敏将撰写著名劳模杨怀远的传记》的消息。文中介绍张士敏写传记的指导思想是对主人公“不美化、不拔高、不贴金、更不神化”,要突破过去一写劳模就是回忆对比、学习领袖著作的传统写法,“既写主人公的伟大,也写他的渺小;既写成就,也写缺点;既写欢乐,也写痛苦,实事求是,力争写出一个真实可信,有血有肉的杨怀远。书名就叫《一个‘傻瓜’的故事》。

消息见报后,杨怀远夫妇对张士敏要写“渺小”、“痛苦”、“缺点”的观点无法接受,对书名更是反感。佘秀英还担心杨与前妻离婚的事被写进书中。杨怀远夫妇决定要张士敏中止写传记。

1985年1月l7日,杨怀远写信给张士敏,称“自己很平凡。不值得写书……再说以往的不愉快的事情已过去,没有必要再翻出来。”故诚恳地要求张士敏“不要再写自己了”。

同月27日,佘秀英也写信给张士敏,表示“从我们以前几次接触面谈情况来看,有许多问题目前还存在着根本分歧,例‘十年动乱’时期的事,写进书中甚为不妥。”

张士敏收到杨怀远夫妇的来信后,即停止了采访,同时,张士敏、杨怀远分别把中止写传记的事写信告诉了工人出版社的张小云。

撰写杨怀远传记的计划,终因双方的观点分歧流产了。传记写作是中止了,但双方的矛盾仍在悄悄地延续、扩展……。

1985年,交通部的调查组来上海。杨怀远向调查组反映:张士敏向他采访时,对他讲的受阶级压迫、学雷锋为人民服务的事迹不感兴趣,讲什么“现在都八十年代了,谁还感兴趣挑扁担。过去写你的那些都是假的、空的。我这次要写你的缺点,对你小骂大帮忙”等等。

上海《劳动报》记者夏云得知这些情况后,在其撰写的发表《劳动报》介绍杨怀远事迹的长篇通讯《扁担传精神》一文中,不点名地批评了张士敏。文章写道:

“今年一月,一个在社会上颇有声望的作家去采访他(指杨怀远),对杨怀远说‘你的小扁担精神都是“左”的东西。现在八十年代了,还谈什么小扁担。雷锋的事迹还值得怀疑呢。现在我采访你,就是要把你写成傻瓜,写你的缺点,写你的婚姻,小骂大帮忙……。’一席话,把杨怀远深深刺痛了,他拒绝了这个人的采访……。”

该文在刊登前,夏云曾将小样送杨怀远核对,杨怀远为避免麻烦,特别注明那段牵涉张士敏的批评文字不要用。本来删掉以后,也许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了。但阴差阳错的是报社在拼版时发生差错,致使该文未删就见报了。不久,《报刊文摘》又以《“小扁担”精神过时了吗?》为题摘登了夏文中那段本该删去的批评文字。

张士敏看到此文后,即到《劳动报》找夏云及主编,争辩他从未向杨怀远讲过这些话,“批评文字”失实,要求更正。

张士敏是否讲过这些话?杨怀远和张士敏都坚持自己讲的是真的。《劳动报》也难以辨别真伪,为息事宁人,《劳动报》刊登了更正启事,主动承担了责任。

张士敏又写了《给上海海运局党委的一封公开信》。信中说:

“《劳动报》6月26日发表了该报记者夏云等采写的《扁担传精神——记共产党员杨怀远》的长篇通讯。其中第三段《八十年代了,小扁担过时了吗?》中有这样一段话:

“然而,1984年底,随着社会上引起的一股“向钱看”的歪风,他的小扁担精神又一次受到了一些人的非议。今年1月,一个在社会上颇有声望的作家去采访他,对杨怀远说:“你的小扁担精神都是左的东西。现在八十年代了,还说什么小扁担!雷锋的事迹还值得怀疑呢!现在我采访你,就是要把你写成傻瓜,写你的婚姻,小骂大帮忙……。

6月25日的《报刊文摘》专门摘录这一节,并放在头版。文艺界和有关方面非常重视,纷纷打听此人是谁。

这个倒霉的作家就是我,想不到我——一个为杨怀远和他的“小扁担”树碑立传并为之付出很多劳动的人,一下子变成反对“小扁担精神”、反对为人民服务的典型。

看到报上这段话(我是6是25日看《报刊文摘》才知道),我几乎昏倒。

这完全是歪曲和诬陷。不明真相的人,看了这段话,一定以为我跑到杨怀远那儿,如此这般胡说一遍,杨予以拒绝,事情就结束,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

信虽然是写给海运局党委的,但他注明期待着杨怀远的回答。

与此同时,张士敏又怒气冲冲到了《上海海运报》社,指奔海运报也刊登了类似的失实文字。张士敏的老朋友——原《中国海员》杂志副总编周焘英当时也在场。在法庭上,周作为证人回忆了他接待张士敏的过程。

“1985年6月2S日《报刊文摘》摘登题为《“小扁担精神”过时了吗?》一文以后,张士敏同志来到海运局,(他曾来过《上海海运报》编辑部。)在门口的一张桌子上,他把拎包一放,拿出作家协会会员证往台子上一摔,很激动又很气愤地说,《劳动报》《扁担传精神》刊出后,他不知道。看了《报刊文摘》才知道,听说《上海海运报》也登了这样的文章。说:“我要找海运局党委。当时,其他几位总编、副总编都不在,我见此情况,即倒了一杯茶,请他有话好好讲。但他气仍不平,说《上海海运报》是企业小报,现在我不跟他们讲。杨怀远过去当过长工,但不是给地主当长工;杨怀远过去被狗咬,但不是地主的狗,是野狗。过去这些都是假的。张士敏同志又说,我写杨怀远传记,态度很明确。《中国交通报》也发表过《作家张士敏将撰写杨怀远传记》,这就是证明。他边说边从拎包里拿出报纸和一份稿件。对我说,他还写了8000字表彰杨怀远的文章。我说:“你给我看看,我们《中国海员》发。”张士敏同志听了说:“我不发了,再也不发这样的文章了。我要写小说,揭露杨怀远。小说嘛,我又不是写杨怀远。”他一边把这份稿件往包里一扔,一边又对我说:“老周,这事跟你不搭界,我们还是好朋友。”

《劳动报》登了更正启事后,此事暂告平息。

l985年10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一位记者在“长柳轮”采访杨怀远。采访中,杨怀远坚持认为张士敏确实讲过那些话。那位记者于是根据杨怀远提供的材料,写了题为《某作家要把劳动模范杨怀远写成“傻瓜”》的内参。中央宣传部一位领导在上海金山召开的“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第二届年会”上,根据内参的材料,不指名地批评了张士敏。张士敏知道后不服,写信给这位领导提出申辩。

继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写内参之后,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一位记者根据杨怀远反映的一些情况,再次将张士敏的情况写成内参。张士敏又到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申辩一番。

1987年3月,上海警备区一位记者,在采访了杨怀远之后,撰写了长篇通讯《一个平凡而又伟大的故事》,发表在l987年第一期《中国民兵》杂志上。该文的一段也不点名地批评了张士敏。

对此,张士敏认为杨怀远侵害其名誉权,几次表示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1988年8月张士敏果然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杨怀远承担民事责任。但法院未予受理。

从此,杨怀远和张士敏之间的仇是越结越深。由于缺乏有力旁证,至今也难以弄请张士敏当时究竟是否讲过那些否定雷锋精神、否定“小扁担精神”的话。

张士敏,了解他的人都说他是一个锋芒毕露、桀骜不驯、从不认输的作家。

他公开宣称,他是不会罢休的,要暴露暴露杨怀远。他嘴里这么说,手里也在这么干了。

1987年夏,他开始酝酿写作《荣誉的十字架》。

恰在此期间,北京作家出版社一位编辑来上海组稿。张士敏立即和他签订了《荣誉的十字架》约稿合同。合同中商定,允许张士敏在出版前自找刊物发表一次。

1988年2月,《荣誉的十字架》完稿。张士敏托其爱人的同事余年隆誊清后,交《小说界》杂志公开发表。

1988年5月底,一部引起轩然大波的长篇小说《荣誉的十字架》在《小说界》1988年第3期上首次发表,洋洋十七万字。

由于印刷周期的原因,作家出版社得于1989年2月才在北京出版。出版前,《荣誉的十字架》已涉讼由法院审理。作家出版社可能对诉讼的性质尚未搞清,为了吸引读者,他们为即将出版的《荣誉的十字架》作了这样的广告宣传:

“上海作家张士敏《荣誉的十字架》引起一场民事诉讼。作品坚持尊重生活真实的原则,透彻地写成了一位全国著名劳模的面面观,读来令人为之震动。想了解一个人的真实内心世界,请随着作家犀利深刻的笔触遨游一番。此书引起诉讼后,上海作家王安忆、陈村、王小鹰、程乃珊等五十八人发表公开信,呼呼尊重艺术规律,尊重作家创作自由。现由我社出版。”

长达十七万字的《荣誉的十字架》究竟反映了些什么样的内容呢?

作品的主要内容是:

l984年,青年作家伊辉邂逅了以“背篓精神”闻名A省内外的全国劳模于妙根,于的热心服务,使伊辉萌发了要写一写这个人物的愿望。

在采访中,伊辉目睹了一幅幅出人意料的情景:昔日被于妙根冤屈的罗圈子,找于算一笔历史的欠帐来了;于的妻子闵秀珍,为摆脱无爱情的婚姻,与造反队头头郭岭通奸被捉,离婚不成,投江而死;于在其工作的“春江号轮”上极端孤立,只能以工作和唱情歌来排遣忧郁;他为了荣誉,宁愿带“绿帽子”,为了荣誉,不惜扼杀便民利民的改革方案;于的儿子为了同父亲决裂,不惜以自戕来推倒父亲这座偶像。

伊辉对于妙根,从崇敬到同情到可怜,直到鄙视。他决心改变传统写法,写一个有缺点的劳模,可是他的观点遭到了于妙根和社会舆论的反对,中央领导同志在一个会议的报告中批评了他。

于妙根为了荣誉不惜一切。他把荣誉当作十字架背在身上,成了众叛亲离的孤家寡人,成了改革的绊脚石。

于妙根是个小小的服务员,可是他能左右地位比他高得多、权力比他大得多的人的命运。这就是张士敏在书中要揭示的所谓“于妙根现象”。凡跟着于妙根说假话、弄虚作假的人都能得宠升迁,而敢于正视现实,揭露于妙根虚伪的人都会因此而身败名裂。

《荣誉的十字架》在《小说界》发表后,《上海海运报》的一个记者的妻子在看了该书后,发现书中的于妙根酷似杨怀远,就介绍给爱人。记者看后认为不可等闲视之,马上向海运局领导汇报。当时杨怀远尚不知情。为了防止此事扩散,以免不测,海运局党委紧急决定:不要将《荣誉的十字架》的情况透露给杨怀远。

然而事隔不久,杨怀远从上海市总工会一位干部那儿得知:张士敏写了一本关于他的书。杨怀远预感不妙,忙向海运局宣传处借阅该书。宣传处的同志为防意外,没有借给他。杨怀远便径直来到《小说界》杂志社,掏钱买了一本。

杨怀远看后,血压升高,手脚发抖。妻子见他神色不对,关切地问他发生了什么事?杨怀远支吾了几句想搪塞妻子,可终于让佘秀英发觉了《荣誉的十字架》。

佘秀英连夜看了《荣誉的十字架》,看后失声痛哭。中国妇女固有的视名誉胜过生命的强烈自尊,使她失去了理智。她拿起“敌敌畏”要到张士敏家去讨回一个女人的清白。

杨怀远一边劝阻妻子,一边打电话给上海市妇联和海运局工会,请求他们做做妻子的工作。

第二天,上海市妇联和上海海运局工会的两位女干部,冒雨前往佘秀英的工作单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她们就在路旁的一个车棚里,婉言相劝,热情开导其鼓起生活的勇气。佘秀英泣不成声地向她们哭诉心中的怨屈,泪水和雨水混合着,在她消瘦的脸颊上流淌。

杨怀远夫妇到上海市作家协会及有关部门奔波反映,毫无结果。

他们和张士敏交涉,得到的回答是:我写的是小说,不要自作多情对号入座。鲜葛葛什么(上海方言,自作多情的意思)。

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杨怀远觉得不能再坐视沉默了。上海海运局工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旗帜鲜明地支持杨怀远奋起抗争。

1988年7月2日上午八点半,上海海运局工会和杨怀远夫妇在上海国际海员俱乐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了与张士敏之间的纠纷,杨夫妇哭诉了《荣誉的十字架》对他们的诋毁、诽谤。上海的五十家新闻单位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成为当时的一个新闻热点,上海、北京的新闻媒介纷纷报道。

1988年7月l1日,作为回答,张士敏假上海作协礼堂也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上海的新闻界也都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对杨怀远夫妇的指责,张士敏辩解说:“我写这部小说决非针对某个人或某一件事,而是从生活出发,想用文学形象探索当代中国社会一些重大问题。《荣誉的十字架》中所有的重要情节如于妙根在五讲四美积极分子评选中落选、地主罗圈子、妻子和儿子的事情均系虚构,与杨怀远根本不搭界。当然我也不否认也采用了过去采访杨怀远时的某些素材,这在小说中是常有的、允许的。毛泽东说,创作源于生活,作家要到生活中汲取养料和素材。鲁迅谈小说创作时说:“小说人物往往嘴在浙江,脸在北京,衣服在山西,是一个拼凑起来的角色。于妙根正是这样一个拼凑起来的角色,是个艺术形象,决不是生活中的某个真人,有人说于妙根像杨怀远,像,这是小说的特点。小说中的主人公就要写的像生活中的某一类人。像不是错误,更不能成为对号入座的理由。”张士敏还回答了记者提出的一些问题。

纠纷向社会公开化了,温度似乎越升越高,双方的观点截然对立。

就在同一天,杨怀远夫妇经过慎重考虑,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由律师代书的请求依法追究张士敏诽谤刑事责任的刑事自诉状。

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将自诉材料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徐汇区人民法院于7月l6日正式受理杨怀远夫妇状告张士敏诽谤案。

诉讼的帷幕就在这一天拉开了。

新闻媒介再度掀起一个报道热潮。杨怀远状告张士敏,劳模告作家,成为市民生活中的热门话题。

为了打赢官司,杨怀远夫妇聘请了上海著名律师郑传本及他的学生曹海燕律师,为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张士敏也有意委托郑传本,只因为他晚了一步,在两造之间郑传本一人难事两主。张士敏转而聘请了上海青年律师中的佼佼者:鲍培伦律师和叶府荣律师,为他的辩护人。

经过精心推敲的自诉状认为:张士敏为泄愤报复,写作《荣誉的十字架》。小说中的于妙根有几十处与杨怀远相同。张士敏通过小说给予读者肯定的印象——于妙根就是杨怀远后,运用小说可以虚构的特点,写了三个主要情节;罗圈子讨还宿债;闵秀珍与人通奸,离婚不成而投江自杀;儿子于志江为了与父决裂和推倒这座“偶像”,杀父不成当众自杀来对自诉人进行诽谤,使自诉人精神上受到创伤,人格受到污辱。佘秀英遭诽谤后,痛不欲生,几乎造成家破人亡的惨剧。自诉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追究张士敏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院按规定向张士敏送达了自诉状副本。

张士敏和他的辩护律师经过研究,针锋相对地由律师代书了长篇答辩状。

答辩状认为;

l、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曾讲过反对小扁担、对杨要小骂大帮忙这些话都是无稽之谈,都是自诉人的捏造;

2、自诉人在《劳动报》登出更正启事后,仍老调重弹坚持讲被告人反对雷锋精神,反对“小扁担精神”,如此捏造事实损害被告人,对此被告人将通过适当的途径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3、所谓被告人曾讲过以后要写一篇小说:暴露杨怀远的真面目,这并非被告人原话。被告人的原意是以后要写一篇纪实小说,反映杨怀远的真实情况,有歌颂、有暴露,此文并非《荣誉的十字架》,而是尚未写就的《扁担风云》;,

4、创作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作家以生活为基础,可以从生活中找一个或几个原型来塑造人物形象。经过作家头脑加工、提炼,虚构想象而创造出来的文学形象,就不再是生活中的真人。《荣誉的十字架》是按照文学创作原理并遵循其创作规律创作而成。于妙根是个文学典型,不管社会各界人士主观认识如何,于妙根就是于妙根,他源于生活但决不能同生活中某个真人划等号;

5、自诉人认为于妙根和杨怀远有几十处相同,所以于妙根即是杨怀远。但于妙根和杨怀远之间也能找出几百处不同,构成“即是”的界限究竟是达到多少处呢?:

6、《荣誉的十字架》全部情节无一不是经过虚构以及艺术加工。如果虚构就是“捏造”、“诽谤”的话,那么被告人犯罪活动从写第一部小说就开始了,世上所有的作家概莫能外;

7、构成诽谤罪在主观上须有诽谤的故意,客观上具有诽谤行为,但被告人不存在诽谤自诉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进行诽谤行为。被告人是在进行法律保护的创作活动:

8、被告人对自诉人读了《荣誉的十字架》后感到伤害深表遗憾。在文学史上,读了文学作品自杀、卧轨者皆有之,但作者并无意伤害他们。人们的自我致害,不排斥有社会原因,但不能认为原因所涉及的人和事,就是侵害的主体或后果的导致者。

被告人最后认为:以小说的虚构作为捏造事实,构成诽谤罪的理由,毫无法律依据。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诽谤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诽谤的行为,所以对自诉人提出的指控和请求,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四项规定,驳回起诉。

劳模告作家,这本来就是新鲜事,而涉讼的又是所谓的“纯小说”。在中国,“纯小说”走上刑事法庭,尚属首例。

社会舆论、新闻媒介围绕此案是众说纷纭。有同情杨怀远遭遇的,有为张士敏鸣不平的,有从立法上进行探讨的,有从文学和法律的关系上阐述的,一度形成了“张士敏诽谤案”热潮。

《文学报》七日谈专栏发表扁舟的《小议对号入座》认为:“文学界目前有必要从理论上和法律上探讨一下这几个问题。一、纪实文学的真实性问题。纪实小说、新闻小说、报告文学是否允许搞真假混杂、亦真亦假、半真半假的玩意?二、以纪实文学为名,用真名写假事(包括全部或部分的假),或用假名写真事(读者从其事的关联和因素看,只能认为写的是社会上某人的实事),作家就可以对被写的人不负任何责任吗?三、纪实小说,如果允许某种程度的虚构,某种程度的“艺术加工”和“合理想像”,那么在何种程度之内,它的虚构、加工和想象是允许的?超过何种限度,便是滥用和出格?”

1988年8月2日《解放日报》发表思藻的文艺随笔《谈小说的失实》一文认为:“我们民族心理素质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任何事物要求一点一划、一钉一眼的丝毫不爽的求实。即使读文学作品,也不象西方读者那样着重于审美,而是先要问一问:是否真有其人其事?文学失实不失实的问题被提到难以想象的高度,以致常常成为引起纠葛的公案。作家认为是真实的描写,而某些读者却认为是歪曲;作家认为是合法的创作权利,而某些读者却又认为是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只有通过长期的沟通,才有可能逐步取得共识。艺术形象可以虚构,但事物的基本面貌、基本倾向却一定要忠实于生活。更重要的是,作家握着手中的笔,享受创作的权利,就一定要对人对已高度负责。谁如果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泄私愤,报私仇,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或诽谤陷害,那么他首先丢失了作家的尊严和荣誉,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1988年8月7日,《文汇报》在第一版发表观察与思考,就文学作品引起纠纷增多呼吁文艺要尽快立法,对什么叫侵权和诽谤等作出法律界定,以保障作家的权益和公民的权利。

《上海法制报》大陆的文章认为:“受理此案(张士敏诽谤案)的法官们的知识结构、智力水准和法律素养将面临一个综合性考验——杨怀远夫妇之诉是否应予支持,张士敏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在对创作自由“作出司法解释之后才能确认”。

《上海法制报》l0月14日第一版刊登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刘宁书的《新闻侵权案的诉讼问题》一文。在谈到小说侵权时作者认为“小说是对社会实际的再创作;它可以虚构,可以设想,不受任何人、事、时、空的限制,由于它是源于生活。有可能与实际生活的某人某事相象,但并不等于某人、某事、。因而这种体裁不存在侵害名誉权乃至于诽谤的问题。”

《风流人物报》1988年10月20日发表黄睦源的题为《一部小说引起的官司》文章。作者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没有“小说诽谤罪”的条文。要对张、杨一案依法审理恐怕要等文艺立了法之后吧?不然,将无法可依,无例可循。它毕竟是中国第一桩因小说诽谤罪上法庭的公案,即使要学某些国家,参照以前的典型案例判处,也是不可能的,据说,外国的诽谤罪都是指名道姓才成立的,凡是“隐喻”、“暗指”、“影射"都不能说是诽谤。至于那些不同名的小说主人翁,更不能与生话中的某人等同起来,说是对某人的诽谤了。小说毕竟是小说,要把小说的某个人物视为生活中的某个人,在法律上恐怕很难作出这样的认定,但愿这一审理,不要变成对文学创作原理的审判。”

《中国妇女报》1988年10月28日载文认为:“这场诉讼或许将被载人法学史和文学史”。

一位作家以肯定的语气说:“小说决非针对某个人或某件事。要审判小说就等于审判文学概论。”

原海运局船长,海员作家陆俊超却认为:“当作家们的创作自由尚示得到充分发挥的同时:有人却滥用现有的自由和权利去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荣誉十字架》的出现,就是个突出的事例。”

围绕《荣誉的十字架》一案的讨论在全国虽然形成了热潮,讨论涉及文学和法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诸问题,可惜的是这场讨论并未深入下去。舆论界也好,关心此案的公民也好,在众说纷纭、难有定论的情况下,都把目光投向了审理此案的徐汇区法院,关注着此案究竟会怎样判决。

法院是依法受理此案,但文学界中的一些人却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审判此案就意味着是审判文学概论。

1988年7月16日,上海58位作家、文艺评论家发表了公开信。公开信说:

“我们一直密切注视着张士敏同志的长篇小说《荣誉的十字架》引起的纠纷。对于事态发展到要诉诸法律,我们感到惊讶和不安。

小说创作是种虚构的艺术。小说中的人物和情节是生活素材经过作家思想的过滤、加工改造虚构而成的,不应当与生活中的素材本身等同起来,更不应该对号入座。这是起码的文学常识,也是文学创作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因此,我们认为这场纠纷不是一个作家、一部作品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文学创作的基本原则,涉及到作家的创作权利,也涉及到文学创作的本质、特性和作用等等基本问题。如果对这些基本原则随意曲解和横加指责,那么就会严重地妨碍作家反映当代生活、评判社会现象、探讨社会问题。迫使作家放弃自己的社会责任,实际上这也侵犯了作家的创作权利。这种权利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也是文学本身赋予的。如果动辄将这样的纠纷诉诸法律,只能制造无谓的麻烦和无知的笑柄,同时也给作家的创作心理蒙上阴影。这样做,对整个文学艺术事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都是有害无益的。”

法院审理此案是不是“制造无谓的麻烦和无知的笑柄”,著名作家柯灵撰文谈了他的不同看法:

“创作自由应该维护,民主与法制更应当维护,只有在充分的民主健全的法制下,创作自由才有保障。作家如果真正关心创作自由,就应该用实际行动维护民主和法制,而避免有意无意地加以削弱。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家也不例外。以文艺创作的特殊性为借口,企求置身于法律之外,是毫无道理的。

任何文明进步的社会,都把法律当作消除矛盾、维持秩序的必要手段。“诉诸法律”是人民用以保障自己的正当权利的正常社会的正常现象。鉴于过去毫无法律保障的惨痛教训,还应该说是好现象。

社会上随意干预创作自由,动辄“对号入座”确实不少,必须坚决反对;同时也确有利用文学对人进行诽谤的不法行为。法院已有的案例可为明证。社会上有不正之风,文艺界也不是净土,自爱的作家对此应感到痛心。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制观念淡薄。出了问题,“诉诸法律”,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是正当途径。绕过法律,另辟蹊径不是正当办法。我们应当尊重法律,相信法院会深入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实事求是的裁决。在法律运行的程序中,片面指责什么“制造无谓的麻烦和无知的笑柄”是不公道的,流露了某些作家的自以为是和自大心理。”

1988年7月24日,上海《生活周刊》发表了吴永进撰写的长篇报告文学《劳模与作家打官司》,首次详尽披露了杨、张之间从合作、纷争到结冤的过程,并介绍了社会各界人士对此案的不同看法。

上海十大窗口服务明星朱餐霖认为:“《荣》文要探索新时期劳模的形象和作用,那也是可以的,但有不少地方引用了杨怀远的材料和诗歌,这就不大可思议,碰到我也会想不通。”

社会学家邓伟志则认为:“假如我是杨怀远,我就对小说置如罔闻。小说有它自己的特性。既然是小说,就是靠塑造典型,靠虚构,即使有自己的影子,也不要“对号入座”。我就多次遇到过类似的事,虽然感情上不太舒服,我并未大动干戈,还与他们成了朋友。就是今后有人写我,我也不会起诉。作家要采访好多人,才能塑造一个艺术形象。既使碰到矛盾,也应按同志间矛盾来处理,在这一点上,杨怀远同志应当有“杨怀远精神”的风度。”

文章最后认为:“《荣》的诉讼案,给人们留下很多关心的问题。例如:如何来看得虚构文学以及文学创作中的主人翁与生活中的原型的关系;张士敏对杨怀远的诽谤能否确认;怎样对待文学创作中的主题思想的争鸣问题;如何利用法律傈护自己的合掌权益……人们从这一场官司中得到的东西或许要远远超过官司本身。”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官们还收到了众多关心此案的公民来信。有的对张士敏表示强烈谴责,如福建省福安县一个共产党员在来信中寄来一枚铁钉,法官们开始不解其意,看了来信才恍然大悟。来信说:“当作家张士敏被钉上十字架之时,烦您替我用这枚铁钉钉在其心灵之处”;有的是对《荣誉的十字架》表示赞赏,认为张士敏是一个有为的青年作家,愿选举他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

诉讼的影响甚至越过国界,波及到了海外。港台的一些华文报刊,出于政治因素考虑,对此案投入了异乎寻常的热情。

台湾《联合报》以《写小说吃上诽谤官司!》为题,认为“在毫无法律根据的情况下,法院竟然也受理,从而开创了中国也可以说是世界上第一宗小说以诽谤罪上法庭的先例”。

纽约《世界日报》载文认为:“这实质上是一场政治官司,是一场权与法的较量,是对中国法律的一次检验。……要看看上诲法院将怎样处理?”

王若望在香港《百姓》杂志载文对《荣》作大加赞赏,甚至将它和塞万提斯的《唐吉诃德》相提并论,并称张士敏具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气魄。

全世界的舆论都在注视着上海徐汇法院将如何审理这起中国第一宗因“纯小说”引起的诽谤案。

法律界、文学界也高度关注着此案的审理进程。

争论岂止只发生在舆论界,就是在法院内部,对此案也是众说纷纭。

审理此案的法官们,都知道此案的价值和意义,也都知道自己肩上天平的份量。

“以事实为根据”。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根本原则。为了搞清此案的真相,法官们开始了缜密而又艰苦的调查。凡是和案件有关的人和事几乎都调查过了,从初步查到的证据来看,似乎还不能肯定地判断张士敏有诽谤的直接故意。张士敏承认他讲过“要写一篇小说暴露杨怀远”?但他辩解说这一部小说是尚未写就的纪实小说《扁担风云》,而非《荣誉的十字架》。而且张士敏讲这些话又是在《荣誉十字架》写作前。在张士敏的主观动机和《荣誉的十字架》之间,还未能找到能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确实构成犯罪的,才能开庭审理。

法院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能开庭,而经常忙于做调解工作。

在诽谤直接故意的证据未能查到的情况下,自诉人被告知:最好能撤诉,否则开庭后可能宣告张士敏无罪。

杨怀远夫妇感到委屈,不理解。但法律不依赖感情,只承认证据,没有证据能证明张士敏有直接故意,只能宣告无罪。

敏感的张士敏从法院迟迟未决定开庭的态势中似乎领悟到了什么。他一改以往愿意和解的态度,决定向法院施加压力。

1989年5月,正是中国风云变幻的动荡之春。张士敏似乎受到了特殊气候的鼓舞。

5月l6日他来到徐汇法院,郑重其事地向法官下最后通谍;如果6月30日以前协议还达不成的话,我坚决要求开庭,如果在7月l6曰这天以前还不达成协议和开庭审理的话,我就要到高院门口去请愿,坚决要求开庭。我前后挂二块牌子,内容就是要坚决开庭。并在这天,在高院门口,召开中外记者座谈会,我并要把全过程公布于众。我今天来就是把我的安排告诉你们。另外在谈判前必须明确是有罪谈判还是无罪谈判。如果是有罪谈判,我坚决不谈。

“6·4”这一页翻过去了,张士敏强烈要求开庭的愿望也消逝了。

l989年11月,徐汇法院为了充实加强审理张士敏一案的审判力量,对原来承办的法官作了些调整。

一件很平常的事,外界以至于当事人都产生了各种猜测,特别是了解到合议庭三个审判员原来都是民庭审判员时,有人断言:也许此案要转为民事案件了。

然而张士敏态度鲜明地说,他这件案子就是民事侵权也构不成。

他对他的创作自由受到制约感到愤怒。他对审理案件的法官们说:“作家有创作的自由和权利,有选择模特儿的自由,你们每个法官,也都是我笔下的模特儿,我以后都可以写。”

这不知是表白还是威胁。联想到张士敏笔下的于妙根、闵秀珍的形象,谁都会感到心惊肉跳的。

不管外界怎么施加压力,法官们本着对人民和法律负责的精神,仍在扎扎实实地艰苦调查。

功夫不负有心人。一条重要的证据线索出现了。

张士敏的《荣誉的十字架》手稿,曾委托其爱人的同事——上海临浦中学打字员余年隆眷写过。据接近余年隆的人反映,余年降曾经透露过张士敏写《荣誉的十字架》的目的是为了臭臭杨怀远,对方的律师也感觉到这条线索的份量?他们找到了余年隆。但余年隆矢口否认。

是反映人误解了抑或是传错了,还是余年隆有意隐瞒。法官们找到了余年隆。余年降开始也是矢口否认。但余的吞吞吐吐的语气似乎暗示着他可能有所隐瞒,法官们义正词严地向他宣传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法律威严力量的震慑下,余年隆的心理防线被突破了,他全盘吐露了对本案来讲至关重要的真情,余年隆讲:

“张士敏的爱人郑洪贞在临浦中学工作。她爱人写了一些东西没人抄写,我正好从事刻写打字工作,就帮张士敏抄写。我为张士敏抄写了十几年。张士敏住在天山新村的时候,我帮他抄《雷虎》。抄好后,我到张家,张士敏对我讲,过几天有一个长篇给你抄,钞票多一点,给你儿子过年。半年过去了,张没有回音。后郑洪贞打电话给我,要我拿稿子去,我去拿了。是《她在黎明前死去》。抄好后,张士敏又给我《荣誉的十字架》。张问我一个星期能否抄好,他给我一百张,我讲可能来不及。一个星期后,我抄好了,去张家换稿子。张讲你抄得这么快,你等一下有一些地方我改后再给你。过一会儿张问我:“小余,你知道这篇文章写的是谁?”我讲:“这篇文章写的是劳模。”他问我:“指的是谁你知道吗?我这篇文章有些地方写得就是杨怀远,比如于妙根被狗咬过,脚上有一个疤。”于是我又去抄了。第二次抄的当中,书中有于爱人偷男人情况,并将劳模写得很憨。我抄好后,又去张家换稿子。我问张士敏:“你怎么将劳模写得这么丑?”郑洪贞在一旁插话:“我们老张就喜欢做这种惹麻烦的事,以后总要出事的”。张士敏接着讲:“我就喜欢这样!本来我为杨怀远写一篇歌他的事迹,结果杨反而倒打我一耙,污蔑我,浪费了我不少时间。我材料本来准备好了,写作提纲都写好了。”我讲:“你这样写杨怀远,杨以后要找你麻烦的,要出事的。”张讲:“找麻烦就找麻烦,我就是要惹惹他,让他跳出来。”意思就是要搞臭杨怀远,接着张又讲:“我写小说可以虚构的,杨怀远跳出来也没有用。我又没有指名道姓写杨怀远。”

《荣誉的十字架》涉讼后,张士敏可能预感到余年隆那儿是个缺口,便和其妻赶赴浦东余年隆家,准备特别关照余。据余年隆讲:那天凑巧的是杨怀远的代理律师正在询问他。张±敏一见不妙,忙抽身就走,改在余学校的口等他。张关照余:“你讲的话蛮要紧的,你一句话就两样了。”以后又“此地无银三百两”地补充讲:“其实我也没有同你讲什么,你不要瞎讲。”余年隆回答讲:“我不会讲的,我就是晓得我也不会讲,我希望你多出二本书,我还好赚点钞票。”

余年隆对他以上讲的证言宣誓,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法院经过二年艰苦的调查,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决定对张士敏诽谤案公开开庭。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正如期安排。

按照规定,法院搜集的需要在庭审中出示、质证的证据材料,都应在开庭前供代理人和辩护人查阅。法院发出阅卷通知。

叶府荣律师来了。足足看了一天。面对着余年隆的证词及其它有关材料,他有点坐不住了。他忙打电话给正在学习的鲍培伦律师,惋惜地告诉他:张士敏可能已经错过了调解的好机会。

鲍培伦律师也匆匆赶来查阅证据。他们将摘录下来的最重要的证据材料拿到了张士敏面前,请张士敏考虑是进还是退。

这一天,大概是张士敏历史上最黑暗的一天。

他一夜未眠,考虑进与退的利害关系,辩护人也向他陈述各种可能出现的后果。

他的老朋友也纷纷向他晓以利害,提供最好的解决办法。

张士敏考虑了几天,终于作出了一个痛苦的决定:全线退缩,争取调解。从此,张士敏的态度较之过去有了较大的转变。

1990年3月20日,徐汇法院决定开庭。法警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当时,张士敏因尿路结石动手术刚出院,医院给了他一个月的休假。这为他争取调解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张士敏知道,一旦开庭,双方在法庭上就要正面交锋,在那样的气氛下,调解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所以张士敏收到传票后,即以病体未愈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延期审理,并向法院递交了医院出具的病情处理意见书。

法院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延期审理。

就在同一天,张士敏收到香港急电,他在香港的父亲突然死亡。对张士敏来说,这真是雪上加霜?他立即写信给法院。信中说:

“噙着热泪,怀着悲痛的心情我给你们写这封申请。昨日深夜突然接到香港家中的电报和电话,老父于当天中午骤然逝世。我如五雷轰顶,不知所措。……现在家中要我去再行大殓。我是长子,遗嘱执行人,必须到场。”

张士敏要求法院让其去香港奔丧。

徐汇法院经过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口头告知张士敏:在案件了结之前不得离境。张士敏表示:为尽快离境奔丧,愿接受自诉人的所有条件。自诉人认为:需开庭分清是非,视张士敏诚意决定是否调解。

杨怀远讲:事情的性质应弄清,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搞买卖式的交易,不接受虚伪的让步。

1990年4月20日,法庭再次发出开庭传票。

张士敏收到后,再次以病体未愈为由,要求延期审理。

法院就张士敏的身体状况向医院作了了解,认为其健康能力不影响开庭,遂驳回了张士敏的要求。

第一次开庭定于4月28日。

双方的代理人、辩护人都在紧张地准备着。

1990年4月28日下午。

上海徐汇区政协礼堂。今天这里被作为审理张士敏诽谤案的法庭。据说这里是徐汇法院前身的所在地。

二点钟。二位正装威严的值庭法警进入法庭,分站二侧。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旁听席上,坐满了新闻媒介的记者、作家代表、律师代表、劳模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

书记员宣布:请审判员入庭。

三位身着淡灰色法官制服的年轻审判员,依次在审判台前坐下。

女审判长宣布:徐汇区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自诉人杨怀远、佘秀英诉被告人张士敏诽谤一案。

佘秀英宣读自诉状……

法庭内出奇的安静,唯有佘秀英那略带沙哑的声音在法庭内回荡。

……

第一次开庭只进行了近二个小时就宣布休庭,比人们预料的要短。旁听人员刚听得有味便结束了,都有一种不满足的感觉。事后才听说,之所以开二小时,主要是为了照顾张士敏手术才愈的身体。

1990年5月12日上午九时。法庭第二次开庭。审判长宣布继续法庭调查。这时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张士敏突然举手。

旁听人员一怔,知道法庭要起风波。

审判长问张士敏:“你有什么事?”

张士敏说:“我想说几句话。”

旁听席上发出一阵惊异的议论声。今天是开庭,张士敏打断开庭的正常程序,究竟想干什么?大家都紧张地注视着审判长,看着审判长的反映。

审判长未作什么思考便同意了张士敏的要求。

张士敏以惯有的急促语调讲:“我想在开庭之前表示我一个愿望。有关小说《荣誉的十字架》的诉讼已经有二年了。作为一个作者,我一直强调是“纯小说”,是虚构的,并没有从主观动机上找原因。经过我的反思和各方面的帮助,逐步认识到自己的问题。由于有个人思想和出气思想,小说伤害了杨怀远夫妇。特别是诉讼期间出版单行本,这件事情是非常错误的。当时我不听劝告,意气用事,一意孤行,以有合同为借口,坚持出版,给自诉人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和伤害,使原来的矛盾更加尖锐,所以我是很后悔的,这是一个错误,所以我承认小说《荣誉的十字架》是诽谤了自诉人夫妇,损害了他们的名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今天再次表示歉意。同时我愿意接受他们提出的调解计划,希望本案能够通过调解解决。愿意和他们团结,消除分歧。今后保证不再伤害他们。总的希望从旷日持久的诉讼中争脱出来,大家将有限的精力用到工作中去。我想这样不仅对我们双方,对整个社会安定团结都是有利的。我愿意接受调解,我要求现在进行调解。”

张士敏打断开庭程序,要求调解,并承认写《荣誉的十字架》有出气思想,承认诽谤。这不啻是一颗炸弹在法庭上爆炸。从不认输的张士敏怎么会缴械投降?旁听者预料法庭接下去会有喜剧性的变化。

果然,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

再次开庭,审判长询问自诉人:“是否愿意调解?”

杨怀远、佘秀英不假思索地回答:“不愿意调解!”

旁听人员中又是一片议论声。杨怀远夫妇的回答出乎有些人的意料之外。他们本来预料自诉人会同意调解的。

杨怀远夫妇谈了他们不同意调解的理由:在开庭前作过多次调解,但张士敏缺乏调解的诚意。张士敏愿意调解是出于让步,是为了结束旷日持久的令他厌恶的诉讼。张士敏自己也讲过,是不是构成诽谤罪,应由法院判决,不是自诉人说了算,所以不接受调解,要求继续开庭,澄清事实。

因自诉人不愿意调解,一场法庭风波过去了,法庭继续调查……。

这一天或许是张士敏最痛苦的一天了。他痛苦地作了一个选择,然而这选择没有成效。回报他的是一只接一只愤怒谴责他的电话。

58位作家都有一种被出卖、被愚弄的感觉。他们过去在公开信上签名时,张士敏曾信誓旦旦地向他们保证,写《荣誉的十字架》绝没有个人的恩怨。时至今日,张士敏竟公开承认诽谤,承认有出气思想。他们都被激怒了。

法庭调查开了三次庭,才告结束。

三次庭审调查,法庭首先根据自诉人指控紧紧围绕唯杨怀远独有的特征进行询问、质证。法庭宣读出示了大量的书证、物证,从而来论证、解决《荣誉的十字架》中的主人公于妙根是否直接指向杨怀远这个最有争议的焦点。

第一个特征:于妙根的身世经历和杨怀远相同。

于妙根在旧社会讨饭被狗咬伤腿,童年时当小长工,解放后参军在部队当炊事兵,复员后到客轮当服务员。除做好本职工作外,还用从部队带回来的工具义务为旅客服务。“文革”中一度被批斗,后被任命为局党的核心小组成员,以后又辞去官职,仍当客输服务员。

第二个特征:于妙根的服务特色和杨怀远相同。

于妙根发明的服务工具如“百宝箱”、“母子板”、“方使桌"这些东西都是杨怀远首创,是杨怀远“小扁担精神”在改革开放形势下的发展,在全国交通战线,除了杨怀远以外,目前没有第二个人因首创某种服务特色而以其工具名称誉为“某种精神”的。

第三个特征:服务工具上刻满了中外旅客的签名和颂扬之词。这在全国客运战线,唯杨怀远的小扁担独有。在于妙根的背篓上,也被中外旅客刻满了签名和颂扬之词。

第四个特征:于妙根在1966年参加国庆观礼,与王进喜、孟泰、时传祥等人在中南海睡地铺,周总理深夜为他们掖被。这些特殊经历,和杨怀远完全相同。1966年9月,上北京参加国庆观礼的代表中,和上述代表一齐参加国庆观礼,既是客轮服务员.又是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的,仅杨怀远一人。

第五个特征:于妙根在1965年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宣讲团,到上海、天滓、大连、青岛等港口作巡回宣讲。据法庭调查,1965年至1966年“文革”前,交通部仅组织过一个巡回演讲团到以上零口宣讲,主讲人身份是服务员的,仅杨怀远一个人。

第六个特征:荣誉称号相同,于妙根有省和全国劳动模范、精神标兵、优秀党员、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称号。杨怀远曾获上海市和全国劳动模范,二个文明建设标兵,交通部和上海市学习毛主席著作标兵,上海市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经查实:在全国交通战线客轮服务员中,在1988年以前获全国劳模称号的仅杨怀远一人,而同时获上述殊荣的也仅杨怀远一人。

第七个特征:在“文革”中于妙根舱门所贴对联内容和杨怀远在“文革”中舱门所贴对联内容相同。杨怀远在“文革”受冲击中,红卫兵在其舱门口贴了一幅对联,上联是“想当初记者随身游览全国”,下联是“看今朝低头认罪狗屎一堆”。这幅对联一字未改地被用在了于妙根身上。在开庭前的询问中,张士敏一直称对联是他创作,在庭审质证中,在众多证据面前,张士敏不得不承认是杨怀远提供给他的。

第八个特征:在杨怀远的笔记本中,有他创作的怀念旧社会苦难生活的一首诗,“人家过年宾客聚堂,俺家过年冰灶冷香……。还有一首他在报上发表过的纪念他参加国庆观礼的《登天安门诗》。这两首诗张±敏仅作了个别文字调整便用进了《荣誉的十字架》中。对此张士敏承认不讳,同意可按国外惯例给付资料费。

第九个特征:杨怀远和张士敏为写传记合作分手结冤的过程,和《荣誉的十字架》中于妙根和伊辉的纠纷过程相同。这一纠纷过程在《荣誉的十字架》中是作为展开全书情节的基本线索。对此张士敏认为不是采用杨怀远的材料,而是采用他自己生活中的材料。

除了九个方面以外,《荣誉的十字架》中还有几十处情节或细节与自诉人情况相同。

法庭其次对张士敏是否有诽谤的直接故意,情节是否严重,有些什么样的诽谤事实进行了调查、质证。

从庭审调查中反映出,张士敏之所以要利用小说诽谤是有他的思想根源,并经过精心选择的。他是要让杨怀远吞一颗既咽不下,又吐不出的苦果。他要达到既能出气,又能规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谓予不信,请看张士敏自白:

“我和杨怀远在前一个阶段(写传记)的思想是一个客观事实。当时我写传记确实是想歌颂他。后来是他伤害了我,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在《荣》作的写作动机上想出出气。由于我对杨耿耿于怀,想出出气,就在《荣》作上有了出气动机。过去我强调文学创作的原理,不承认有出气的动机,现在我心悦诚服地承认我有出气的动机。《荣》作是影射了杨怀远,这方面我是有错误的。我认为杨怀远是恩将仇报,并对我采取突然袭击,我对他有很大的气。但是我想用什么办法能够把他的面目暴露出来,我认为最直接、最能说明问题的是用真名真姓的纪实小说或报告文学。另一种就是用虚构的小说,那只能是影射,出出气。我要写纪实小说暴露暴露他一直有这个想法。我认为用这二种方法都能达到出气目的,用真名真姓更直接,好的,坏的,都让大家来评判。但这对于每一个细节都要很准确,否则带来麻烦会是很大的,同时普遍意义也不大。因此我考虑用纯虚构小说的办法,这既有影射杨怀远的目的,又可有更高的社会性和艺术性,可以起到一种轰动效应。我写《荣》作并不是单有影射一个动机,也有想在社会上引起轰动效应的想法。”

对为什么要用小说来出气,张士敏说:“作家手中只有一枝笔,只能含沙射影,指东说西。影射古来就有的,鲁迅就写过影射作品。作家只能影射,因为没有其他办法。影射在文学作品中也是常见的,不能认为所有的影射都是错误的。但具体地我使用的影射是错误的。至于性质,我认为我仅是违反了职业道德,不构成诽谤一个人,我接受这样的讲法,会在历史上造成一个笑话。”

法庭调查详尽、周密,围绕诽谤罪构成要件环环相扣,并出示了大量的书证、物证,许多了解真实情况的人都走上了证人席。

尽管作家叶永烈参加旁听后认为“法庭调查是用一种不科学的、繁琐的几何求证方法来求证于妙根、闵秀珍等于杨怀远、佘秀英。”但绝大多数参加旁听的人在听了法庭调查全过程以后,已经毫不怀疑张士敏的诽谤动机和诽谤事实了。

1990年7月3日,法庭开始进行辩论。辩论从上午九点开始,一直到晚上九点,整整十二个小时。

辩论主要在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之间进行。

让人意外的是,能言善辩的张士敏,作为主角在辩论时却一言不发,坐听别人发言。

这也许是安排上的一个默契,张士敏在为以后的调解留下一条后路一一因为在辩论中如果和自诉人正面交锋,他会失去调解的机会。

两位年青的辩护律师,利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独特地位,为张士敏作了无罪辩护。

为充分了解双方的基本观点,有助于研究和分析双方的分歧所在,作者不厌其烦地介绍一下双方的基本观点。

老当益壮的郑传本律师的辩论观点是;

1、张士敏出于个人恩怨,在小说《荣誉的十字架》中,对自诉人进行诽谤,而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2、张士敏写的于妙根的经历、社会活动职业、主要的服务手段、内容以及他的主要事迹,和他要出气的对象杨怀远一样,使熟悉杨怀远的人一看就可看出于妙根就是杨怀远。

3、《荣誉的十字架》中,伊辉对于妙根的采访以及采访过程中的分歧,纠葛、矛盾,这些内容事实上就是张士敏和杨怀远采访过程,纠纷过程的再现。

4、在司法实践中,诽谤罪构成要件之一,是诽谤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知道被诽谤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5、张士敏具有诽谤的直接故意。这已为旁证和张士敏承认互相印证。张士敏用小说这种形式来达到诽谤目的,情节严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在诉讼过程中,张士敏不顾法院制止,再次出版单行本,二次诽谤,诽谤内容更加扩散。小说作为一种手段,成为张士敏诽谤的工具。

6、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作家,必须要摆正创作自由和公民人身权利的关系。行使创作自由权,不能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行使权利以尊重他人权利为前提。超越了这个界限,就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7、刑法145条,未明确规定小说不能成为诽谤工具,故“其他方法”应理解为包括小说这种形式。

8、杨怀远并非自作多情对号人座。于妙根的基本特征已经到了非杨怀远莫属的程度。于妙根这个人物除了名字不像外,从头到脚都是杨怀远。所以这是作者用特别的手法强加于人的。

曹海燕律师的辩论发言着重是从张士敏写《荣誉的十字架》是否是创作活动展开的。

1、《荣誉的十字架》不是遵循文学创作规律写出来的“纯小说”,事实上是诽谤犯罪的工具。按照马列主义认识论原则,内容决定本质。从法律上说,创作行为还是诽谤行为,应从主客观以及创作手法、后果几方面内容来加以区分。

2、张士敏承认他写作动机有出气的思想。从主观上讲,这不符合文学创作的原理。没有任何一本文学概论告诉我们,写作可以带有出气动机。从客观上讲,张士敏塑造于妙根并没有遵循典型化的方法,直接采用了杨怀远大量特征性的材料。

3、张士敏在写作《荣誉的十字架》时所作的一些“简单加工”,目的是为了一旦受到指控时可以诡辩说是写小说,以逃避法律责任。所以要用影射的手法,也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这正是犯罪人的手段。

4、捏造和虚构有本质的区别。文学上的虚构是为了塑造典型,是为典型化服务。捏造是有诽谤的故意,要对人进行伤害,是为犯罪目的服务。

针对代理律师的辩论观点,叶府荣律师发表了长篇辩护词:

1、《荣》作是小说,应该用小说的概念、属性来分析它。作者的创作意图不论是高尚,还是卑鄙,都无法改变某一种文学体裁形式的根本属性。我们不应用其他体裁来分析《荣》作。

2、小说允许选一个生活原型来塑造人物,也允许虚构。自诉人以大量对照,把小说中经过文学塑造的人物与生活中的真人完全等同起来,完全背离了小说这一文学体裁形式的本质属性和客观规律。自诉人是用报告文学或纪实小说的文学体裁形式来看待和分析《荣》作。

3、张士敏想通过对小说主人翁于妙根的塑造,用影射的方法,从而达到发泄对自诉人怨愤的目的,这无疑应该受到谴责、处理和追查,但这么一个创伤作动机恰恰反映了《荣》作的文学体裁形式是小说。不然,他就无所谓用影射的方法了。

4、影射泄愤不符合刑法145条诽谤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影射的定义是暗指某人某事,或借此说彼,或指桑骂槐。影射的条件首先是“此”不是“彼”,“桑”不是“槐”。如果两者是等同的话,就是明指直说了;其次是“此”和“彼”有一定的联系,看“彼”能联想到“此”。由此可见于妙根不等同于杨怀远,闵秀珍不等同于佘秀英。张士敏主观上的故意指向的是自诉人,但其行为的指向却不是自诉人。

5、小说不能搞“对号入座”。小说一旦完成,就完全与生活中的真人真事是两回事了。《三国志》中的曹操与《三国演义》中的曹操不能完全等同,一个是历史人物,一个是艺术人物。对被告人在创作小说时不正当、不健康主观动机应该进行批评,但不能成为对小说“对号入座”的理由和依据。

鲍培伦律师则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辩护:

l、采用排他性的素材在很多文学作品里都是有的。我国文艺立法还未健全,现在还没有一个标准来规范选用素材应该离生活有多远,超出这个标准就是侵权了。

2、作为诽谤的手段,虽然刑法上规定可以用其他方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他方法应该归纳为:诽谤的手段一个是要叙事的,一个要求本身是真实的。但小说本身是虚构的,非真实的。

3、诽谤罪要件是捏造事实,贬低他人人格并予以散布。诽谤的载体是本身不可以捏造,要求真实。但小说本身不要求真实,要求虚构。张士敏的问题是捏造得不够,写得太真。

4、那怕是艺术性极差的作品,也还是艺术作品。《小说界》把《荣》作作为虚构小说发表本身就是在告诉读者作品纯属虚构。

辩论进行了好几轮,争议的焦点也越来越集中,归纳起来无非四点。l、小说能不能指向特定的人?2、“影射”是不是构成犯罪?3、小说能不能成为诽谤的载体?4、刑法145条中的“其他方法”是否包括“小说”?

辩论的火药味虽然不是很浓,但其中也不管挖苦、嘲弄和调侃。双方各自坚持自己的观点,谁也说服不了谁。

辩论结束。审判长问张士敏:“是否要求调解?”

张士敏连忙回答:“希望调解。”

审判长转而问自诉人:“是否愿意调解?”

二人均答:“不愿意调解,事关罪与非罪,请求法庭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法律给被告人的特别权利。在辩论中一声不吭的张士敏,利用最后陈述的机会,作了长篇发言。他回顾了双方纠纷的过程,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仍然请求能调解解决案件。

法庭审理终于结束了,张士敏仍然期待着调解的奇迹发生。

调解,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脉脉相传的一个思想基因,也是我国儒学“和为贵”思想在法律思想中的体现。特别是对一些争议大、矛盾深、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人们总是抱着调解的美好愿望,希望化干戈为玉帛,让对立双方握手言和。

对于本案也是如此。法院在立案受理后一开始,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协商。然而由于当事人在性质问题上有着根本的分歧,调解功效甚微。

调解一共进行了三个阶段。

庭审前调解:

自诉人一开始提出的调解条款是:

1、张士敏用小说损害了自诉人,给他们精神上带来了莫大的痛苦,在社会上产生了恶果。对此张士敏表示歉意;

2、《荣誉的十字架》不再版;

3、自诉人撤回起诉;

4、张士敏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

以后,张士敏提出了他的条款:

l、《荣誉的十字架》是小说,人物是虚构的。由于对小说这种形式的误解,以至客观上对自诉人产生不利影响,实非作者所料。对此,张士敏表示遗憾和歉意;

2、自诉人撤回起诉;’

3、《荣誉的十字架》作陌生化处理后出版。

4、按国外惯例,给自诉人一定的资料费。

对照上面两个条款,人们可以看出,张士敏坚持无诽谤故意和事实,并再版《荣誉的十字架》,不予赔偿。

双方的分歧实质正像张士敏写给法院信中所说的:“对话的前提,必须明确罪与非罪,对此法院应该有个明确态度。若是后者,我同意谈判,若是前者,我拒绝一切谈判。唯有一条路,依法办事,法庭上见。”

罪与非罪,难以协商调解,第一次调解遂告失败。

在法院决定开庭后,张士敏预感开庭可能对他不利,为争取调解,主动提出调解条款:

1、由于个人恩怨张士敏在小说《荣誉的十字架》中,引用了杨怀远的一些材料,给杨怀远夫妇带来损害,对此作者表示歉意;

2、《荣誉的十字架》不再版;

3、补偿自诉人涉讼经济损失2000元。

张士敏在诉讼中不顾法院制止,执意再版《荣誉的十字架》,自诉人对此是极大的愤怒。他们在再版前曾一再声明:“若张士敏再版,决不再调解”。故自诉人对张士敏主动提出的调解条款的反应是:不同意调解,但在法院的耐心疏导之下,自诉人才勉强考虑调解问题,他们提出的调解条款是:

1、作为调解的前提,张士敏必须写认罪悔过书,公开见报;

2、张士敏出于个人泄愤,用《荣誉的十字架》诽谤和损害了自诉人的名誉,给自诉人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的创伤,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恶果,对此张士敏应登报公开向自诉人赔礼道歉;

3、《荣》作不得再版、发表,对此如有损失,均由张士敏个人承担;

4、张士敏不在任何时间、地点,以任何方式对自诉人进行诽谤;

5、张士敏非法所得上交国库;

6、张士敏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

对自诉人提出的条款,张士敏经过考虑表示:在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愿委曲求全,作最大的性质上的让步——接受诽谤,但不接受以下几点:

l、写认罪悔过书,并公开见报。认为不能有这样的前提。

2、“利用小说”。认为无论从文学还是法律上来看均不能成立。

3、非法所得上交国库。认为未有定罪的前提,无所谓非法和上交国库。

1990年4月17日晚上,张士敏在辩护律师叶府荣的陪同下,鼓足勇气登门向自诉人赔礼道歉。

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双方紧张对立的情绪可能会因此而逐渐缓和,调解气氛趋向好转,人们似乎看见一丝和解的阳光。

然而,1990年4月18日上海《新民晚报》发表了一则记者采访张士敏的消息。其中写道:“当我们的话题一触及《荣誉的十字架》时,张士敏连忙摇头,大有后悔莫及之感,他承认这是由于个人恩怨所致,使作品客观上起到诽谤杨怀远夫妇的不良后果……

张士敏对社会的公开表态,仍认为是客观上诽谤,这又回到了最初调解时的起点。

本来逐渐好转的调解形势又急转直下……

自诉人认为张士敏出尔反尔,是在搞小动作。既然张士敏缺乏调解的诚意,他们最后的答复是:调解应当在开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张士敏愿意认罪悔罪的前提下进行。自诉人不愿意和张士敏做买卖式的交易,也不接受所谓的“让步”,要求法院立即开庭。

当初张士敏是盛气凌人,咄咄逼人,坚持要无罪调解,而今对张士敏来讲,原先他踢出的皮球现在让对手踢回到他的脚下:一一自诉人要求有罪调解,这使张士敏处于尴尬的境地。第二次调解又告失败。

庭审中调解:

庭审中曾二次进行调解,自诉人认为张士敏是抽象肯定,具体否定,且不认罪悔罪,调解也告失败。

庭审后调解:

开庭以后,张士敏从报上看到“济公”一案在中院二审中调解成功的消息,又受到了鼓舞,他写信给各级领导,请求调解。但是解铃还需系铃人,受伤害人是自诉人,不管别人有怎样善良的愿望,如果不取得自诉人的谅解,不出于自诉人的真心实愿,调解永远不会成功。张士敏是“功夫用在诗外”,其实调解的金钥匙就在他自己的手中。尽管法庭不遗余力地又尝试了一轮新的调解,终因双方在有罪、无罪这个根本性质问题上观点大相径庭,调解终于又告失败。

失败的责任究竟在于谁?有人归于张士敏的拒不认罪,有人归于杨怀远的姿态不高,缺乏劳模“宽容风度”。……

等你了解了本文披露的有关本案的前前后后,调解的上上下下,读者自会作出判断。

既然调解失败,法院只能从法律上来回答张士敏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

无论怎样回答,答案都将是令人注目,会引起强烈反响的!都会在法律史和文学史上写下令人思索的一页。

法官们为了开拓思路?从更深的层次去研究文学和法律的关系。他们请来了劳模、作家和法学家,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

劳模们一致认为:《荣誉的十字架》不但诽谤了杨怀远,而且攻击了一代劳模,法院应该伸张正义。

法学家们在听取了案情介绍以后,出乎意料地一致认为张士敏的行为不是创作行为,而是针对特定人的诽谤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应予以追究。

华东政法学院苏惠渔教授讲:“按照小说原理,虚构是合法的。但是既然是虚构的,就不可能有一个特定的对象。而张士敏自己讲是要对杨怀远出气,有特定的对象。张士敏以虚构为名义,指向特定的人。小说仅是一种形式,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小说不能用来犯罪。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没有文艺立法,那么没有文艺立法,是不是讲文艺上的事情就不要处理了。不能讲一个领域里,没有专门的法律,但符合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就不能加以处理。即使在某一个领域里有专门的法律,你也不能违反宪法,不能违背刑法。任何部门法都不能同宪法规定相违背。如果在某个领域里没有专门的法律,出现了违法事件,符合民法的,用民事法律来处理,符合刑法的,用刑法来处理,这是一个法制国家有法可依的表现。”

华东政法学院朱华荣教授讲:“小说的特征是虚构,是典型化。但张士敏的《荣誉的十字架》不是典型化,而是个别化。作品的内容强烈地暗示,这就是杨怀远。这样的作品别人一看就知道是杨怀远,杨怀远一看就知道是自己。张士敏不是在写小说,塑造人物形象,其目的是为了诽谤一个人。”

华东政法学院夏吉先教授讲:“张士敏采用虚实结合方法。实的内容全是杨怀远的内容,贯串全篇,虚的东西都是诽谤内容。”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吕继贵研究员讲:“小说创作的形象不针对特定的人,而诽谤罪的构成恰恰是要针对特定的人。《荣誉的十字架》是不是针对特定的人?九个方面相同证明是针对特定的人。创作不能以某一个人来集中他的全部特点。张士敏集中了九个方面来写一个人,张士敏几次扬言要暴露杨怀远,再讲九个方面是小说的特点就讲不过去了。”

参加座谈的作家对此案持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文艺小说构成诽谤法律没有规定。小说影射古来就有。鲁迅也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如小说《孽海花》,该书人物全是根据真实人物塑造,作者唯恐读者不知道,还在书末列了个人物对照表,注明某某人是生活中某某人。如果要告的话,赛金花也可以起诉了。但《孽海花》毕竟是一部小说,人们把书中人物作为艺术人物看,不看作生活中人物。现在好像变成了是利用小说进行诽谤。写这部小说有前因后果,但张士敏写的毕竟是小说,应该考虑小说的特征,慎重处理此案。

另一种意见认为,作家写作要慎重,要对社会负责,张士敏写小说,用真真假假的手法,写的就是你。作品内容已经造成了杨怀远一家的后果。张士敏确有对杨怀远的出气动机,这是他的真话。作品中的许多内容写得就是杨怀远。作为作家可以对任何处理有各种不同的意见,但法律却有自己固定的准绳。

分歧是明显的,而且是截然对立。

面对着这一复杂而又令人迷醉的难题,共和国的法官们不畏艰难,面向挑战。他们从法律精神的真髓出发,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了有罪判决。

许多人都认为,张士敏对判决会作出强烈的反映:不服上诉。但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张士敏却放弃了上诉权。

是张士敏认罪服判?还是另有原因?

张士敏在上诉期过后写的一封申诉信似乎可以帮助我们解开这个谜。

信中说:“对一部虚构小说判定诽谤罪,不仅中国史无前例,在世界上也罕见。这一判决违背事实?违背文学创作原理,缺乏法律根据。按法律规定被告不服可以上诉,但因本人健康状况很不佳,二年多的诉讼已使我精疲力竭,为了健康和全身心投入新的创作,我决定放弃上诉,但这不等于我认同这一判决。……“纯虚构”小说的“诽谤"显然无法可依,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145条不包括“虚构小说”这二特定文学样式。历史是最公正的,是非功过历史将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申诉信表达了张士敏的根本看法口过去他虽然表示可作小性质上的重大让步——接受诽谤,但在其内心深处仍然是坚持有错无罪的。申诉信的观点有助于我们找到为什么杨怀远和张士敏之间经过二年多时间的调解而最后仍然是功亏一篑的根本原因。

全国著名的张士敏诽谤案,经过二年多时间的审理,终于由徐汇区人民法院在1990年2月27日打下了一个会给全世界留下一个永久记录的句号。

对判决的结果,有人认为恰如其分,判决公正;有人认为根据犯罪事实的情节,处罚太轻,但表示可以理解;也有人表示“遗憾”,甚至“愤怒”。

某作家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名为写小说,实为泄私愤,这在我们社会是不能允许的。”

某政协领导讲:“对张士敏利用小说进行诽谤的行为不能迁就,我们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应该追究张士敏的刑事责任。张士敏是有目的、有对象地进行诽谤,这和虚构创作造成的巧合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应该通过宣传,来分清创作小说和利用小说故意泄愤的区别。”

某作家认为:张士敏的问题属于道德范畴,作出有罪判决,我实在太遗憾了。小说能构成犯罪,这也是一大发明。

还有一作家说:“类似这样的案子,外国不能判,历史上不能判,但偏偏你们徐汇法院判了。”

或许是这位作家太闭塞了,让我们把目光投向美国的法庭,

看看在美国发生的二起小说诽谤案吧。

1979年,加利福尼亚一位心理学教授控告一部长篇小说将他歪曲写成一个私自刊印受其治疗者的裸体像的人,法庭判令作者和出版商赔偿该教授7.5万美金。

1971年,在美国出版了一部半自传体小说《钟的震颤》,以后又改编为电影。该小说以哈佛医学院的吉吉尼·安德逊博士为书中主角琼·吉琳的原型。安德逊曾与该书作者在同一地方长大,同在一所大学读书,都为求诊精神病而在医院里住过五个月,彼此之间非常熟悉。小说和电影将琼·吉琳描绘成一个女同性恋者,由此走上自杀道路。为此安德逊博士向波士顿联邦法院提出诉讼。对此案美国的法学界也持有各种不同看法。一位律师指出:作者的虚构如果是出于仇恨或者疏忽大意,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他赔偿。法律确实赋予每个人有编写小说的自由,但是法律并没有给予用这个自由来伤害他人的权利。法庭支持了原告人的请求,判令被告赔偿l5万美元。

再来看看曾在日本轰动一时的著名案件——《宴会之后》案

。曾在日本轰动一时的著名案件——《宴会之后》案。

1960年11月,日本著名作家三岛南纪夫发表了长篇小说《宴会之后》,这部小说中的人物野口雄贤及妻子福泽是以日本原外务大臣有田八郎及他的再婚妻子畔上辉为模特的,主要情节与有田夫妇经历雷同。有田夫妇以侵犯隐私的罪名状告三岛田纪夫和出版该书的出版社。法庭认为:小说的人物、情节等与现实模特儿的经历、身份如此相同,不能不使人一读到该小说就会联想到原告。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共同赔偿80万日元。

读了上述外国的三宗案例,有人也许会说,这些都是民事案例。其实,刑事诽谤也罢,民事侵害名誉权也罢,二者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书中人物必须指向生活中人,没有这个前提,刑事民事都不能构成。而此类案件争议最大的焦点也就是书中人物是否指向了生活中人。在这个意义上,外国的案例对我国审理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是不无启迪意义的。

在我国的一家权威司法杂志上,对如何认定小说侵权曾发表过一篇具有司法指导意义的权威文章。作者认为:撰写小说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考察小说中引起争议的人物是否指向被侵害人。而要确认这种指向成立,必须有三个条件。l、两者的基本特征相同,2、两者所处的特定环境相同,3、知情的读者看了内容都公认是生活中人。这篇文章对如何界定小说争议中的“对号入座”和“故意指向”提供了理论依据。

案子判决了,但争论也许会长期继续下去,这也并非坏事。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制建设的完善,正像张士敏所说的,历史会作出最后的结论。

作者撰写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披露本案的全部事实真相、争议的性质和焦点,从而为读者能作出一个自己的判断提供一个全面坚实的事实背景。

无论人们怎样讨论,张士敏诽谤案的判决,是一个突破性的法律进展。案子判决产生的法律意义已远远超过了案子本身,判决规范了两种权利的行使,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崇高权威和正义,维护了人的权利和尊严。现代人类社会需要法律秩序,法律秩序也正以雄劲的步伐跨进每个社会领域。

这难道不是一个可喜的开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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