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张某带孩子上街买烟,把孩子放在了超市门口,不巧遇到了人贩子,两男一女,不一会张某听见孩子的哭声,发现孩子正在被人贩子塞进车里,只见一个男人正准备开车,另一个男人,正准备捂着孩子的嘴巴上车,张某猛追了上去,并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中这个男人的后心,男人应声倒地,后张某又转身刺向另一个男人,另一个女人贩子看见两个男人都倒地不起,立刻飞奔逃命,张某大踏步追上连刺女人后心六刀,女人立刻倒地不起,最终三个人贩子当场死亡。试问张某的行为有罪无罪?
二、分析
网友们大体分为两个阵营
阵营一:这部分网友认为父亲张某连杀三个人贩子是为了排除孩子被掳走的妨害,即使最后的那一位女人贩子飞奔逃命,也是为了日后人贩子来报复,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认为父亲张某是正当防卫行为,即使承担法律责任也是跟轻微的法律后果。
阵营二:这一部分网友则认为父亲张某的行为有些实属过激了,虽然人贩子偷了自家孩子,是十万不赦罪不可恕,但是也不能简单的对别人判了死刑,轻易的剥夺他人的生命。
三、小白拙见: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该条款来看,对于正准备开车和捂着孩子的嘴巴上车的那两位男性人贩子的绑架孩子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正在进行的,且父亲张某的使用弹簧刀刺两位男性人贩子的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合法的。
但对于另一位女性人贩子来说,这位女人贩子已经停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即该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主动停止,但父亲张某仍杀死了该女子,虽然考虑到张某有人贩子后续仍会回来偷孩子的顾虑,但这只是张某的主观遐想,从法律角度来看,张某的行为是属于防卫不适时和假想防卫,这两种防卫方式不属于正当防卫,是不合法的,张某的刺死该女子的行为应该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人贩子有错在先,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会适当的减轻责任。
四、总结
没啥好说的,人贩子十恶不赦,偷别人的娃简直是挨千刀的,法律限制的是我的行为,但不能限制我我对人贩子的痛恨!!!!!!!
最后那么对于这个案子大家是怎么看的呢?
五、
普法小知识:正当防卫与不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行为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首先对于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如依法拘留,逮捕,没收财产等,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其次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结束或停止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最后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即不法侵害行为被制止后,不能继续实施防卫行为。
二、不正当防卫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有:防卫不适时,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偶然防卫,互相斗殴等。
1、防卫不适时:突出的是实行防卫行为得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的时候,不法侵害行为未开始或者已经停止和结束的时候再进行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法律不允许的。
2、假想防卫:指的是行为人主观错误而造成的重大损害
3、偶然防卫:通俗的来讲是指当我想伤害你的时候殊不知你在准备伤害我,于是当我在伤害你的这个行为预防了你伤害我,起到了自卫行为。
4、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从而造成重发损害而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5、互相斗殴:当故乡斗殴有如下两种情形时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当一方有逃走或求饶行为时,另一方仍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第二种行为是当双方发生的是一般的轻微斗殴,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严重威胁到了另一方的生命安全,那么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