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省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
二、山西太原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依法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二)成立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由业主、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开发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成员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五十。
(三)完成筹备工作并公示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2、确认业主身份和投票权;
3、拟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4、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
5、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案、表决议案;
6、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前款规定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提出意见,筹备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
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四)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表决事项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5至11人单数组成)及其他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
表决规则:【民法典】
1、业主大会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项,应当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移交资料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所有筹备期间的文件资料(包括通知、选票、公告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其进行归卷存档。
(六)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公约;
4、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协助业主委员会办理印章刻制等相关手续。
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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