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代的变迁。无论是商法主体、商法原则的内涵、商法渊源体系、商法调整对象等等,都在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商法理论需要对此进行回应。
2.商法的地位。读了第一章,最大的感受就是作者阐述商法的尴尬地位,既与民法不同,却又规定在民法中,呈现出形式上民商合一的局面。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想要“自立门户”,脱离民法而存在,奈何路漫漫之远兮。不论是从诞生之初,还是到现在,商法都被人们所误解。加之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之变迁,使得现有商法体系及其内容呈现出滞后性与僵化性,许多商法概念与内涵都发生变化,亟待现代商法学者们进行澄清与完善。关于如何建立商法部门,作者认为这是实践队理论提出的课题,其建立首先是我国社会文化的产物,其次才是他国经验教训借鉴的成果,旨在告诫学者们,要将商法部门建立的理论深深根植于我国国情,不能一昧地照搬外国先进理念。
为何商法发展远远落后于日益丰满的民法,作者认为经济科学之不发达,影响了作为上层建筑之商法;法律对经济社会具有反作用,商法的欠缺使得商主体的权利得不到很好保护。如此循环往复,恶性循环,可想而知。
商法独立性又是商法发展史一大难以攻破的战斗堡垒,主要表现为商法和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如前所述,民商合一只是形式上的,对民法和商法两个独立的法律学科而言未必有益。至于商经的关系,一度提出经济法替代商法。原因:保护个人经济活动的绝对自由与权力的传统商法,太过于“自由”,哲学界、经济学界甚至法学家自身也在对商法笔诛讨伐,要用具有国家宏观控制意味的经济法取代商法。作者认为这其实是误解,并非取代,而是认为现代经济生活的确需要注入国家公权力的管控,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