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的,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当时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的规范化。所以当时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以S,ST,S*ST开头的股票不得超过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这个制度其实是针对90年代初期,中国股市大涨大跌这样一个情况来设定的,那这个制度设计的实际效果如何呢?从当时来看也是不错的。
比如说,当市场出现突然的恐慌事件,比如“乌龙指”这样的事件,涨跌停板制度还是有助于减缓市场波动的。为什么呢?因为这时候,市场波动主要是突发事件导致的情绪驱动的,并不具备基本面基础,是一种典型的过度反应和过度波动。这时候,涨跌停板制度相当于是给了投资者更多的缓冲时间,避免恐慌情绪的蔓延,通过增加市场的摩擦,减小了过度的波动。这就是当时实施涨跌停板的初衷,也是涨跌停板制度的好处。
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制度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涨跌停还有一个最大的一个问题——它会造成价格发现的延迟。
价格波动很多时候其实是信息驱动的。比如说公司基本面出了问题,发生了重大的利好或者利空的消息,就会使得市场向上或者向下大幅变化。这时候,涨跌停板制度就会造成价格的延迟发现 ,即价格不能充分反应信息,被挡在涨跌停板上,被迫推迟到下一个或者更久之后的交易日实现。
这时候,市场观察到的价格是不真实的,所以市场流动性也会受到影响。比如说新股上市以后,接连会有很多涨停板,人们可以轻易判断价格的走势,但是买不到股票。这时候的价格就是虚假的价格,市场流动性也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