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法律误区
作者:奉法如天
2021年10月18日
案情简介:
一天,行人李某某正在路上骑自行车行走时,被一超速开来的汽车撞倒,造成骨折,被立即送进附近的医院抢救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李某某解除了生命危险,但造成了终生残疾,两腿大腿骨折后不能恢复站立,以后的生活只能坐在轮椅上。
李某某也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了诉讼。法院也作出了判决,但法院判决赔偿数额不能够满足李某某全部治疗费用。因为肇事车主车辆保险中只有交通强制保险一项,而没有其他的商业保险。这样肇事车主按照交强险对李某某进行赔偿。
但由于伤势严重,花费的医疗费又多,加之造成残疾后,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以及赔偿金数额远远超出了交强险赔付的数额,仅有的交强险赔偿不能满足庞大的治疗费的要求,无奈之下,李某某在拿到一审法院的判决后,提起了上诉。
案例分析:
该案件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多见,但在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肇事车主或者司机也总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把责任推到保险公司一边,对超过保险赔偿的部分也以给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为由,把受害人打发走了事。
而受害人也由于法律知识欠缺,也认为只要有保险,发生的一切事故赔偿都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但由于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事情,往往不会对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损失加以赔偿,这样一来,就把受害人夹在了中间,也不知道该听哪一方的了。乍听起来似乎哪一方也有道理,但哪一方也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那么,遇到这样的事情到底应该怎么办呢?下面,我就来给大家分析一下这种事情按照法律该如何处理。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保险这个前提。交通强制保险,一般是指为了保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赔偿不能保证时,于是,就在法律中强行规定了所有的车辆都必须向保险公司购买强制保险,交纳强制保险费。这部分费用是预先由车主交纳后,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收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数额进行赔付。
这种赔付是代替肇事的车主进行赔偿,这种赔偿不是由于保险公司侵害了受害人的赔偿,而是代理侵害人进行赔偿,这个赔偿数额也不是以受害人所花费用为依据的,而是以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为依据进行赔偿。对于超过保险费以外的受害人赔偿,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那么有人一定会问,我们超过保险赔偿以外赔偿应该由谁承担呢?这个问题问的好,我来回答你,超过保险赔偿以外的赔偿,是由肇事车主进行承担的,因为本来事故就是由于他的过失造成的,承担赔偿责任理所应当地应由他来承担。
由于保险公司代替他承担了一部分赔偿费用,这就使得受害人误认为这个赔偿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不是由肇事车主赔偿。再加上肇事车主的错误引导,这就更增加了受害人的误解,错误地以为这个赔偿和肇事车主无关了,只要交了保险费,所有的赔偿都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
但是,也有一种例外情况,那就是当车主交纳了交通强制保险费后,同时又交纳了商业保险费,这样一来,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就会大大增加,一般的受害人赔偿金都基本能够得到赔偿。
请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不能混淆了这种概念,以免自己受害得不到赔偿还不知道为什么。
写于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