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企业公议应进行光纤光缆质量行业自检。为此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和签约的光纤光缆企业委托北邮华飞研究所等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光纤光缆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并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光纤光缆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制度。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随机抽取。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在抽验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企业应加大抽检频次,变更为每季度抽检一次,直至连续三次合格为止。
第二条 对依公约进行的光纤光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签约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不得拒绝。
第三条 光纤光缆产品质量抽查工作由行业光纤光缆产品质量监督委员会规划和组织。各签约单位自愿派出不超过1人和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组成若干抽样执行小组,规定每个抽样执行小组不得抽取与本企业有关的样品。被抽样品需由抽样执行小组全部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条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样品的取样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所取样品分成A、B、C三组,A、B两组分别送北邮华飞研究所和另一受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C组送监督委员会(或抽样执行小组)留存至该批次检验结束。
受托的检测机构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专用经费统一列支。
第五条 与运营商共同进行光纤光缆产品质量抽查。运营商可将样品送至签约会员企业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报告直接呈报运营商,由运营商通报专委会,或检测报告直接呈报专委会,由专委会通报运营商。
第六条 运营商监督抽查的产品,光纤光缆产品质量监督委员会可重复抽查;其他非受托机构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七条 光纤光缆产品质量监督委员会及光纤光缆企业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包庇、放纵本企业、本行业发生的光纤光缆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公约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签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光纤光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定证明。
第十条 光纤光缆产品质量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第十一条 光纤光缆产品质量监督委员会以及受托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签约生产企业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质量检测费用由签约会员企业合理分摊。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